1、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嘉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红海子景区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合同双方: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嘉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加快“”建设步伐,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本着诚实守信、互利双赢的投资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东红海子景区旅游项目合作开发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景区范围:景区指评审通过的中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东红海子景区”所指范围。甲、乙双方对东
2、红海子景区的具体范围,根据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以“东红海子景区范围红线图”的形式进行界定。第二条 景区合作开发项目:根据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景区合作开发的项目包括:入口接待服务区、休闲娱乐区、户外体验区、文化产业发展区、人造景观生态观光区基础设施、接待服务设施和经营性项目、文化演艺区、会议会务服务区。第三条 合作方式:1、东红海子景区的所有权属甲方。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对约定的旅游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其中景区合作开发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由乙方独资开发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在伊金霍洛旗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东红海子景区项目开发公司。公司注册成立后,乙方在本
3、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均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公司股权转让按公司法运作,但事先需征求甲方意见,不得损害甲方利益,不得影响景区开发进程。3、乙方享有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成果的优先使用权。第四条 合作期限:甲乙双方合作期限50年。即从2014年 月 日至2064年 月 日。第五条 开发建设的内容、期限及履约保证金:乙方按照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东红海子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5A级景区标准对合作开发范围内的项目分五期进行建设,乙方总投资概算为3.6亿元人民币。所有开发建设内容以评审通过的规划为依据,不得超出规划范围。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在第一期开发建设期的前
4、6个月内,甲方视履约情况分期全部返还乙方进行项目建设(不计息)。1、第一期开发建设期为14个月(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实现景区开营接待游客的目标。该期主要建设并完成景区基础设施和景区入口接待服务区、娱乐项目、部分休闲区域和相关配套接待服务设施。具体内容为:(1) 甲方负责完成的基础设施:完成城区至景区和景区内的供电设施建设。供电设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移交供电部门,完成景区供水设施建设。(2) 乙方负责完成的基础设施及非经营性项目:完成现有步游道、环湖栈道等设施的改造升级;完成景区导识系统、景区厕所、休憩座椅、景区旅游车站、景区停车场(两处)、景区旅游车停靠站等设施建设;完成入口接待
5、服务区的景区大门、旅游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完成休闲娱乐区的环境整治及牌匾、石刻等景点打造的相关项目按5A级景区标准启动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启动游客服务中心项目建设。上述项目若因气候和建设项目审批、方案设计等因素的影响应适当延长土建项目的建设时间。(3) 乙方负责完成的经营性项目:娱乐项目和部分休闲区经营性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双方商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完成景区餐饮接待中心,完成旅游环保观光车等设备的购置及运营前的各项工作。2015年5月完成第一期投资,实现景区开始营业接待游客。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9600万元人民币。2、第二期建设期限2015年9月至2016年底。该期乙方负责投资完成东红海子景
6、区总体规划中“二期建设规划”的所有建设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为:(1) 完成第一期启动类的所有项目。(2) 按照国家5A级旅游区的标准,完成休闲娱乐区的品质打造。(3) 完成游客服务中心、购物廊、文化娱乐等项目建设。(具体建设项目双方另行商定,在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进行建设)(4) 进行国家5A级旅游景区标准规定的软、硬件建设,并进行东红海子景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申报、创评工作。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6500万元人民币。3、第三期建设期限为2016年至2017年。按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标准,乙方负责投资完成以文化实体产业为主的建设项目,并完善景区旅游产品。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8400万元人民币。
7、4、第四期建设期限为2017年至2018年。投资完成人造景点、展览展示场地和会务场所建设项目,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6600万元人民币。5、第五期建设期限为2018年至2019年。投资完成演艺类和大型主题性活动场所建设,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5000万元人民币。第六条 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享有景区的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营造好东红海子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的外部环境,依法保障乙方正常的建设、经营、管理秩序;保证乙方不再向景区内的乡、村、组及个人支付各种资源使用费。3、景区收益权属乙方,其收益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监管办法另行商定。4、甲方负责投资完成城区至
8、景区和景区内的供电设施建设,并保证与乙方第一期建设同步完成。城区至景区及景区内的道路按设计标准进行建设。甲方不在城区至景区大门之间的道路上设卡收费。5、甲方及所属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景区内的旅游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乙方严格按景区规划进行建设。6、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乙方在投资立项、用地、环境保护、注册、证照办理和建设、经营等方面的相关事宜。7、合作期满后,甲方无偿享有该景区全部基础设施和景区内的其他不动产,但乙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动产除外。(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享有景区的特许开发经营权。主要包括:旅游景区合作开发项目的管理权及经营权
9、(不包括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权),以及建筑物、草场、水流和森林等旅游资源的使用权和保护权。2、乙方必须按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和约定的建设期限及投资额实施景区开发建设,确保开发建设资金足额到位,保证工程进度。3、乙方享有景区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含政府投资的部分)、接待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并承担其维修、保护、改造责任(公共管网设施、城区至景区大门外的公路除外)。4、东红海子景区开发项目纳入伊金霍洛旗重点建设项目,并享受国家西部开发所给予的优惠及所在市、旗的有关优惠政策。5、乙方要按规划和开发建设进度要求,制定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开发名录、分项目投资数额、项目建设
10、的主要内容、预期目标,经双方和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6、乙方享有东红海子景区内经营性项目的优先开发权。7、在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乙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8、乙方在开发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水保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企业与当地群众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录用伊金霍洛旗籍人员务工。9、合作期满后,乙方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处置。本合同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下一轮经营权的优先权。10、开发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服务设施(酒店、宾馆),乙方继续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第七条 项目的收益1、总收入中扣减营业税、广告设计制作费、办公费及景区“四员”(售票员、保洁员、财务员、安检员
11、,不含乙方经营性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费用等直接成本后,为收益。具体人数双方另行核定,保洁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景区所在地的村民。2、收益按以下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合作期间的前15年甲方将收益中的5%交由甲方使用;合作期间的后35年甲方将收益中的10交由甲方使用。该资金作为甲方对东红海子景区的宣传营销、基础设施维护和景区公共设施更新的再投入,乙方不得改变该资金用途,不足部分由乙方解决,甲方负责监督使用。第八条 违约责任:1、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本合同和相关附件。若有违反,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直接损失。以下情况属严重违约行为:(1)甲方除法定不
12、可抗力因素外的原因造成乙方景区建设项目终止。(2)一方若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时限完成相应投资或建设项目。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终止合同,并无偿收回开发权:(1)本合同签订后,非甲方原因,乙方未按约定完成景区主要投资开发建设项目的。(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造成严重破坏景区资源的。(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经营权的。3、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免责并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依照合同法规定分别采用解除合同、延迟履行的方式处理。第九条 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1、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变更。(1)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变更。(2)发生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双方协商
13、并书面同意变更。(3)本合同与国家、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矛盾和冲突,依这些政策、规定为依据,双方协商并书面变更。2、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合同期限已满。(2)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终止。3、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解除。(2)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依法解除。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合作期间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其它: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所形成的协议或经双方签署的纪要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正本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
14、份。本合同签定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3、如本合同生效需履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由甲方协助办理。甲方: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盖章) 乙方:嘉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时间: 附件三:用地方案关于东红海子景区开发的用地方案为加快东红海子景区的开发进度,保证合作开发协议的顺利实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对东红海子景区开发建设用地按以下方案供地:1、关于景区非经营性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景区基础设施用地指景区环保车道路、水电设施、卫生环保医疗救护设施等建设用地。非经营性设施(含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指为景区大门服务不独立收费的相关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包括:景区停车场、景区大门、游客服务中心、办公楼、员工宿舍等建设用地。上述非经营性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由伊金霍洛旗政府负责无偿提供建设供地。2、关于景区经营性设施建设用地。经营性设施建设用地指在景区内实行独立收费的相关经营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含环保车游道建设用地)。甲方: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乙方:嘉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