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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协议书.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1813811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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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泗县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业务管理协议书甲 方:泗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乙 方:为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规范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受“泗县医保中心”委托泗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一体化管理的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运行工作中进行业务管理,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健康平稳发展,就城镇居民医保运行和管理,双方签订如下协议:一、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 甲方及时向乙方通报城镇居民各项政策及管理规定,并负责相关培训、上传下达工作。第二条、 甲方将派专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运

2、行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乙方要无条件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第三条、 甲方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和“泗县医保中心”的要求,本着严肃、慎重、定性准确的原则,审核乙方已经垫付的城镇居民医疗费用。原则上在接到乙方申报材料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乙方拔付应支付费用的80%,20%留做质量保证金,待年终考核合格后一并支付。第四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及开展违规查处工作,甲方有权调取任何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情况查实将严肃处理。第五条、 甲方受泗县卫生局及泗县医保中心委托对乙方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督查,对违规情况及时通报,勒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将上报泗县医保中心取消城镇居

3、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情节严重的上报泗县卫生局吊销乙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参保人员投诉意见箱”,并设置公示栏将每月报销情况明细张贴于公示栏内,接受居民监督。第七条、 乙方在参保居民就诊期间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如下操作。(一)、核对参保居民患者相关证件(如医保卡、身份证等),发现就诊者与所持证件不符时应询问清楚,拒绝为其诊疗和报销费用。(二)、乙方应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专用门诊日志,书写门诊病历,并规范填写。认真规范书写处方。(三)、乙方禁止虚记参保人员费用,禁止借卡消费。(四)、乙方应根

4、据规定的执业范围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为参保人员提供周到便捷的医疗服务,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参保人员诊疗处方一式两份,乙方留存一份,月底汇总后上报一份给甲方。(五)、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基本药物目录,优先使用目录内药物和诊疗项目,不得串换药品。第八条、乙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并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三、 违约责任第九条、乙方违反协议规定的,甲方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上报“泗县医保中心”

5、、“泗县卫生局”取消定点资格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乙方违反诊疗规范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而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甲方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并处25倍罚款,罚金从保证金中扣除。(一)、基金不予支付的医药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二)、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用药的;(三)、不登记门诊日志、不书写门诊病例、处方上用药和录入系统用药不符的;(四)、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的、重复收费、乱收费、双轨收费的,擅自提高药品价格的;(五)、违反公示制度,未公示的;第十一条、乙方出现下列行

6、为之一的,经甲方查实后,上报“泗县医保中心”,除追回基金外,并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采取虚假宣传,“零收费”或“少收费”等不正当手段诱骗参保人员门诊治疗的;(二)、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即时结报,并让参保人员承担不合理医药费用的;(三)、冒名借卡就医、篡改诊断、虚增医嘱、虚增医药费用的行为或搭车开药的;第十二条、乙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甲方查实后,除执行第十二条规定外同时上报“泗县卫生局”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将生活用品、保健品和日用品等非医疗用品串换成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药品报销的。(二)、医疗机构与患者串通或者医疗机构直接使用参保人员医保卡,采取伪造处方、收费票据以及虚增费用等手段套取或变相套取医保基金的。(三)、出具虚假医疗证明、伪造虚假医疗文书、票据等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四、有效期限及其它第十三条、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执行期间,遇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服务地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 方:泗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乙 方(盖章):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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