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亭县安口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教职工工作作风整顿学习资料之一)为了确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的聘用关系,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进一步促进学校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再上新台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以及华亭县安口小学教师聘任制实施方案要求,经学校和受聘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一、合同期限本合同2008年8月23日起,2011年8月22日止,共三年。二、工作内容1、原则上,学校按照教职工所报岗位安排受聘人工作内容。2、受聘人(教职工)按照自己所报岗位工作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按学校要求完成学校安排的指令性工作、日常性工作和临时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
2、年度人事调整,经学校研究同意,受聘教职工可按学校要求更换岗位。更换岗位后的工作要求、内容与其本人所在岗位相一致。3、受聘人必须接受学校按照其本人的德、能、勤、绩、廉诸方面表现、业绩进行的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和临时性考核。三、受聘教职工享有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5、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各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建设性意见,通过工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6、按照上级规定的条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安排,参加进修
3、或其他形式的专业培训。四、受聘教职工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为人师表,做好学生的楷模;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学习、文体等活动;4、关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并抵制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成长的现象;6、自觉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五、受聘教职工的工作职责、
4、任务和要求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认真搞好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工作,做到“六有六认真”。2、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3、质量指标:(1)六年级:语文数学双科合格率90%,优秀率40%;语文、数学单科及格率95%,优秀率40%;双科和单科毕业会考综合成绩居全县同类校前三名;英语及格率60%,优秀率20%,毕业会考综合成绩居全县同类校前三名。(2)其他年级语文、数学、英语等所有科目,教学质量指标以学校下达的指标为准。(3)各学科全县抽考综合成绩、学科竞赛团体总分进入全县前三名。(4)音体美教师质量指标:篮球队、田径队、文艺队、合唱团、美术辅导班按学校规定时间认真扎实训练;体育达标率95%,学
5、生体质健康测试达标率达到国家规定指标;全县文艺节目汇演、艺术节文艺节目汇演、全县田径运动会、篮球运动会、书画比赛成绩进入全县前四名。(5)按照学校安排,受聘人均有义务承担班主任工作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组织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课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确保学生德育合格率达到98%以上,安全率、遵纪守法率达到100%。(6)按照学校安排,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等兼职工作,认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教学风格,力争每年有2-3篇教育教学论文、教学案例、教研成果在县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获奖。(7)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认真地如期完成学校安排交办的
6、各项临时性工作。六、学校作为聘方的权利和职责1、依据有关规定和受聘教职工的工作态度、业绩决定聘用或解聘被聘人;2、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受聘人的各项工作,并提出任务要求;3、依据有关规定,对受聘人进行各项管理,并对其做出评定和考核;4、督促、检查被聘人履行职责义务,帮助其提高工作能力;5、为受聘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图书、资料、教学必需品等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6、按规定发放工资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及时准确地为其晋升职称和工资;7、对在某些方面做出贡献、业绩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8、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七、合同的变更学校和受聘教职工在
7、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八、合同的解除1、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解聘受聘教职工,直接解除约定的合同,聘用合同解除之日起,学校与受聘教职工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1)在合同有效期限(聘期)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的;(2)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触犯刑律,对学校工作或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3)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请假满期后逾期不返回学校连续超过15天,或每年累计超过30天的;(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5)符合其他法定理由的。2、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但学校应在终止合同前30天内书面正式通知教职工。(1)不服从学校领
8、导,不听从学校工作安排的;(2)不遵守工作纪律,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的;(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指导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一年内累计事假一个月以上的;(5)不团结同志,闹无原则纠纷且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6)不遵守县、校有关教师管理规定,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重大影响的;(7)因责任或管理问题出现重大不安全事故的。3、在聘期内的受聘教职工被学校开除、教职工本人自动离职、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4、受聘人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必须向学校递交书面报告:(1)学校无故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2)由教育局调离本学校的;(3)学校对教职工本人造成重大伤害的。九、合同的效应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学校和受聘教职工均要严格遵守。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有权依法申请调解、行政裁决、提起诉讼,也可协商解决。有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十、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学校、受聘人教职工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局(人事股)各执一份。200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