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销合同合同号: 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采购乙方医疗设备事宜,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金额等明细表如下:本合同若有详细的双方签字的配置清单,请详见附件 。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万元)总金额(万元)备注价款含运费、安装、发票及保险费等费用。乙方应随货提供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图纸、操作手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文件、服务指南等。第二条技术标准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技术验收;如根据样品进行验收,乙方所供医疗设备应与样品质量一致
2、。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确认。第三条供货时间、地点1、交货时间:至2015年7月1日内,乙方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宣威先施医院),并卸货安装到位,其间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不能按时完成,乙方愿作相应补偿给甲方,按每天总价款 1% 乘以耽误天数作为补偿计算标准。2、乙方负责物品的运送、安装、调试等工作,直至该物品可以正常使用为止。承担运费、保险费、税费等,货物交付甲方后所有权归甲方。第四条、验收标准:1、单据齐全: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使用说明、保修证明、发票等产品验收应具有的单据或凭证;2、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相关专业技术标准和乙方所承诺的技术标准。若验收不合
3、格,甲方不支付任何货款,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概由乙方承担。3、甲、乙双方对设备进行开箱清点、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在七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4、设备到货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第五条货款支付方式1、本合同总价款:贰拾贰万伍仟叁佰柒拾元整(¥225370.00)包括货款、运费、组装费、发票及保险费等交付甲方使用前的一切费用,甲方在合同生效后_ 七日_内先以_电汇_方式预付全款 10% _计¥22537.00 _作为定金;家具(包括赠送部分)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正常使用_ 30_日
4、内以_电汇_方式付全款的 85% 计 ¥191564.50_;尾款为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当所有设备使用后一年内无任何质量和服务问题,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计 ¥11268.50 。2、乙方还应免费提供下列服务:(1)设备的现场安装和调试(2)提供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第六条、质量保证1、乙方按配置清单要求,提供原装全新设备,对该设备实行三包(即包用、包修、包调换),以确保其产品质量性能可靠稳定。若产品存在问题,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退换或退货。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此引起的责任以及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提供设备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乙方愿承担全部
5、责任和所有费用。3、保证是原产地生产的原装产品,否则按退货处理。4、乙方应保证所供设备是在2014(年)后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制造厂标准及合同技术标准要求。如果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第七条售后服务:1、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处,乙方应指派技师对甲方操作人员安装、使用设备进行培训,直至甲方操作人员能熟练操作为止
6、,乙方承担培训技师的薪资、差旅等全部费用。2、乙方同意此设备自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正常使用日起,免费保修期为 5 年,保证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 24 小时内到现场检修。逾期甲方可自行组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3、在免费质保期内,乙方履行保修义务应免收材料和人工等一切费用;免费质保期满后,乙方履行保修义务按市场价格只收取材料费(材料可由甲方购买),人工差旅费由乙方承担。4、保修期要确保该系统正常运行的开机率不低于 99 %,如达不到此标准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予以调换部分或整个设备,保修期作相应延长,并承担期间甲方的经济和其他损失。5、乙方应负责该机型系统错误改进,在 5 年内对软件的免费更
7、换或升级。如以后产品的升级换代,乙方愿为甲方以优惠价格提供。第八条违约责任1、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产品,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2、乙方所交付的产品型号规格、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如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名优标志、认证标志、厂名、厂址、产地,或者其他欺诈行为的,乙方除返还合同价款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增加赔偿甲方的损失。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
8、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对方同意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方法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如协商未果,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特别约定事项:1、 乙方所供产品无法满足甲方正常使用要求,乙方无条件换货,若换货后还无法正常使用,乙方无条件退货。2、 乙方承诺供给甲方设备是云南省内最低供货价,否则应补偿除价差金额或双倍返还甲方货款。第十二条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
9、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采购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 电话: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年月日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
10、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
11、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
12、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