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合同编号: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同标的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布 户外电子显示屏/平面/看板、引导旗、交通指示牌等其他形式 广告,包括广告的制作及安装。第二条 广告要求1、 广告编排方式(广告发布总条、次、时段、版面等)或发布点位、楼宇、数量等或广告发布位置、编号、规格等: 见附表 ;2、 其他: 。(
2、提示: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条内容,应尽量做到准确、完整、全面。)第三条 质量要求乙方最终发布的广告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并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第四条 发布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开始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后实际发布日期为准,终止时间相应提前或顺延)第五条 维修条款本合同项下由乙方负责制作的广告由乙方负责安全、养护和维修。一般故障,乙方应在24小时内修复,严重故障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具体修复及顺延时间。第六条 制作时间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期间前完成广告的制作及安装,不得影响广告的正常发布。第七条 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1、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
3、(包括制作费、审批费、发布费、设置/安装费、维护保养费、税费、利润等所有费用)。2、 甲方以 现金/转账 方式付款;3、 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甲方按制作要求及验收标准对乙方发布的广告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在乙方按约定发布广告 日/月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在乙方按约定发布广告 日/月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余款作为维护保证金,若乙方无违约行为,待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后 个
4、工作日付清。(提示:本条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拟签约广告资源较为紧缺,以年度合同为例,一般付款比例为3:3:3:1,即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或验收合格后支付30%,发布期满两个季度后支付30%,发布期满三个季度后支付30%,余款在发布期届满前或届满后付清。)4、 每笔款项支付前,由乙方先行向甲方提供相应数额的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及时提供样稿(样带)或广告要求;2、 本合同项下广告的版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画面内容作其他用途;3、 若由甲方提供样稿(样带)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广告样稿(样带);4、 若由乙方负责设计,甲方有权对乙
5、方设计成果提出改动意见,乙方应予以采纳;5、 甲方需在计划刊登平面/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日的前7日确认实际发布点位,乙方提供的发布点位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乙方有调整空间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需求免费调整点位。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在广告时间及宣传品牌不作变更的前提下,有权对广告内容进行改动;(提示:请根据实际情况选填。)6、 乙方平面广告媒体点位或看板、引导旗、交通指示牌、高炮等广告位置如遇特殊情况拆除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补偿同等价值的其他点位或延长同等价值的发布时间或退还无法发布部分相应数额的广告费用;(提示:请根据实际情况选填。)7、 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
6、的款项。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若由乙方负责设计画面的,乙方应对设计的合法性负责,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在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予以发布(乙方不因甲方的确认免责);2、 若由甲方提供样稿(样带)的,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作出修改。在广告发布前,乙方应对广告样稿(样带)进行审查,确认该广告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3、 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发布后,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并负责广告发布的报批;4、 乙方承诺具备制作安装和发布本合同标的所有资质,并将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甲方备案;
7、5、 在平面广告或看板、引导旗、交通指示牌等广告发布期间,乙方应派巡视人员每周巡视一次发布点位,保证甲方广告发布正常进行并排除异常情况。甲方亦有权派人员巡视发布点位,要求乙方排除异常情况;6、 在平面广告或看板、引导旗、交通指示牌等广告发布后,乙方应在7日内向甲方提供发布实景照片;7、 乙方发布看板、引导旗、交通指示牌等广告的,乙方应负责广告画面的制作与安装,并于安装完成后通知甲方验收,发布期间,乙方应保证广告版面的整洁,媒体如有损坏,乙方负责及时修复;8、 乙方发布看板、引导旗、交通指示牌等广告的,发布期内,因广告质量问题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第十条
8、保密条款1、双方对因本合同而获得的任何对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项目资料、技术资料、图样、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等)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2、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除应向守约方单独支付 万元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影响。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 广告发布后,若由于广告发布不符合规定或广告内容未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等原因导致发布的广告引起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广告费,并承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2、 由于广告的制作安装或发布引起的与任何第
9、三方的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 甲方无正当理由延期付款超过宽限期(十五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中止广告的发布,待甲方支付相应的款项后恢复广告的发布。4、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自接到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时起,立即停止相关广告的发布工作,视乙方的工作进度,甲方应支付乙方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5、 如乙方未按期发布广告,经甲方催告后,在宽限期(15个日历天)内仍未发布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相关费用,同时承担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
10、事件造成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延误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延误期内应中止履行,并同时自动延长履行期限(延长的时间与中止履行时间相等),承担义务一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生效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所有事件,是本合同双方所不能控制、无法预料、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火灾、爆炸、罢工或其它无法预料、无法防止、无法控制的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
11、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 其他1、 本合同项下附件:报价单、广告样稿、广告发布点位、看板广告设置平面图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3、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4、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地 址: 地址:邮 编: 邮编:电 话: 电话:传 真: 传真:联 系 人: 联系人:签订日期: 开户行: 账户: 签订日期: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