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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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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徐州市建设局财务管理制度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保证我局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全局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3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通过对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全局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在科学预测各种因素对收支影响的前提

2、下,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面反映全局的财务状况,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从而保证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监督,保证全局各种经济行为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规范化管理。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4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等管理。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制度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制度 第6条 本局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局党委

3、是全局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全局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7条 本局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与财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8条 本局内部设置计划财务处,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归口管理全局各项财务工作。 第9条 本局局长对局机关财务会计工作负总责,计财处长在局长、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财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工作。其他财会人员在计财处长、副处长的领导下,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开展财会工作。 第10条 局机关财会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第二节 财会岗位设置和分工制度

4、第11条 根据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机关财会工作的特点,计财处设置的会计岗位有:计财处长、计财副处长,记帐会计和出纳会计。 第12条 计财处长具体组织本局的财务会计工作,编制经费预、决算,草拟内部财会管理制度,检查、考核财会工作并向局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积极筹措资金,合理使用经费,督促财会人员依法开展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兼管稽核工作。 第13条 计财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做好本局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组织对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及内部审计工作,等等。 第14条 记帐会计负责登记明细及总分类帐簿,负责往来款项的结算和清理,防止发生呆帐,负责票据管理工作,要求票据领、缴无差

5、错,保管安全,归档及时,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兼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整理、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兼管财产物资清查工作,做到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15条 出纳会计,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及时登记日记帐簿,做到手续齐全,真实准确,传递及时,日清月结。第三节 财会岗位职责制度 第16条 局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本局局长是局全面工作的领导者和决策者,对本局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职责是: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对财会人员加强政治、业

6、务方面的培养,努力提高局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提出机关财会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局机关财会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局机关财务行为,并对重点经济行为制定具体的财务控制和管理办法。依法多渠道筹措机关经费,保障机关开展正常工作的资金需求,合理配置各类资源,提高资产利用率,不断改善办公条件。审批局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了解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对局机关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加强财会干部梯度建设,选拔和任用财会干部。 第17条 计财处工作职责。计财处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局机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其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各项财政、财务规章制

7、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财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局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报局机关年度经费预决算,拟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控制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年终办理财务决算,并进行考核和分析。对资金运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手续齐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对局机关的经济活动实施财会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保证资产安全。制定本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及有关办法,建立处室内岗位责任制,规定会计工作程序。定期组织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如有盈、亏,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负责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工

8、作。认真总结财务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对局直属单位财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对其财务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18条 计财处长岗位职责。计财处长在局分管领导的领导下,主持计财处日常工作,其岗位职责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其执行情况。负责全处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检查、督促财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全体财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组织编制本局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预算。加强经费收支、资产

9、等分析,揭示机关财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根据全局实际财力和业务活动状况,合理配置资源,使全局的有限资金充分得到利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以及与上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 第19条 计财处副处长岗位职责。协助处长做好分管的各项财会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执行财务制度。协助处长做好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会计人员的培训学习、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等。组织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20条 记帐会计岗位职责。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掌握各项费用

10、的开支渠道和开支标准,加强财务监督,把好财务收支关。负责与出纳进行结帐并填制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及时分析、清理债权和债务,结算往来款项。正确核算和计算工资分发表,做好各项代扣款工作,协助出纳按时发放工资。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规定,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协助做好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帐款相符。登记保管各种票据,做好领用缴销登记。参与编制全局经费预算、决算,严格按计划使用经费,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公布计划执行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准确、及时地登记帐簿,并按规定结帐,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11、针对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对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参与局机关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管理本局会计档案,负责装订及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财务决算工作。 第21条 出纳会计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把好现金收付关,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帐、款的检查。负责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收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付。负责登记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现金帐面余额

12、要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和对帐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帐项,要及时查询。做到日清月结,真实准确。所有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以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都要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填制好记帐凭证,并按制度规定的财务处理程序,及时传递。妥善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各种支票和收据;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不得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认真填写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必须通过转帐结算。因特殊原因签发的空白支票,要写明收款单位、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用途,并及时清理

13、结算。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簿登记工作,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第四节 财会人员的任用和考核制度 第22条 财会人员任用的基本条件。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电算化证书,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在财务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财经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熟悉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从事会计工作,严守财经秘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不断完善机关内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23条 局机关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的任命要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24条 计财处处长、副

14、处长的任职条件。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责任感,廉洁自律;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会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写作能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25条 其他财会人员的任职要求。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大专以上财会专业知识;具有会计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遵守职业道德,对人真诚、热情;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26条 本局任用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局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计财处处长、副处长。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计财处的出纳

15、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第27条 局机关每年对财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一般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主要考核其工作态度,业务处理水平,岗位职责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工作实绩等。考核的方法按人事部门、本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各岗位会计人员能够按照会计人员基本要求和岗位职责的规定,在会计工作中能够做到帐目清楚,处理规范,真实准确,帐实相符,服从领导分工,积极主动地完成本职工作,考核视为称职。对某方面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良好效果,工作积极主动,作出较突出的贡献,视为优秀。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视为不称职:违反

16、财经纪律,有侵吞公私财物行为的;帐目不清楚,不准确,处理混乱,帐实不符,造成较坏影响的;由于个人过失等原因,给单位资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28条 计财处一般会计人员由计财处长负责考核,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由局长或主管局长负责考核。 第29条 对财会人员考核要在局统一安排下进行。考核结果作为会计人员业绩评定、奖惩、职务晋升、岗位变动的主要依据。 第30条 局机关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第三章 财会基础管理制度第一节 财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31条 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 第32条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

17、科目,某些科目不需用的可不以不用,但不得自行编造、更改会计科目。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33条 办理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计财处经办人应及时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备,章印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有购买实物的验收证明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是否有涂改、挖补、错误现象,原始凭证是否直实、有效等。出纳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不同事项、不同日期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同一张记帐凭证,当日发生的同类经济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记帐凭证每3日送交稽核人员审核。 第34条 稽核人员要按照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18、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35条 本局机关采用记帐凭证处理程序,其基本内容是: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帐凭证;根据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单或记帐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帐;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总分类帐;月末,将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各种明细分类帐的余额与总分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进行对帐;月末、根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的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36条 根据会计制度和局会计业务的规模、特点,计财处设置总分类帐、收入明细帐、支出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往来款项明细帐、专用基金明细帐、财产

19、物资明细帐、专用基金明细帐以及其他辅助帐簿。总分类帐、往来明细帐和日记帐采用三栏式帐簿,财产物资明细帐采用数量金额式帐簿,收入、支出明细帐和专用基金明细帐采用多栏式明细帐簿,其他帐簿采用多栏式或三栏式帐簿。总分类帐和明细帐要平行登记。帐簿启用时,其封面及启用表、目录填写齐全、正确,登记帐簿时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连续登记,定期结出余额。按规定进行错帐更正。要定期对帐,按期结帐。 第37条 按照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收支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及附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报表和资料。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年报三种。报表要求数

20、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第38条 根据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指标分析,同时编写本期的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39条 帐簿处理遵循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全面性的原则。 第40条 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和借贷记帐法。 第41条 财务处理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期间以公历月份划分,文字采用汉字。第二节 稽核制度 第42条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计财处内部建立稽核制度。 第43条 稽核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查核,严守秘密。稽核岗位由计财处长兼任。 第44条 稽核人员对发生的所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程序性进行

21、审核。有权对不合规定、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经济业务内容,查对原始记录,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会制度或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要向处、局领导或有关监督部门汇报。对违法乱纪人员和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45条 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包括各种发票、出入库单、验收证明、经济计划、种类经济合同、种类清单和其他证明经济活动的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46条 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情况进行审核,记帐凭证填制后,必须对每一页记帐凭证

22、的内容进行审核。记帐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内容相符;会计科目的运用和金额填列是否正确;记帐凭证的摘要、日期、附件张数、章印、编号等是否齐全;审核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 第47条 稽核人员对帐簿的设置、种类帐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总帐与明细帐是否平行登记,月末相关帐户余额是否对应或一致,帐簿的启用、结帐和对帐、记帐错误的更正方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48条 稽核人员对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填制方法按照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要求进行审核。 第49条 稽核人员对某项稽核工作结束后,应当签名或盖章。对核签的凭证、帐册、报表等的真实性、

23、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有关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50条 稽核工作要定期形成书面报告,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处理。第三节 内部牵制制度 第51条 为了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机关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制度。 第52条 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帐、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审批、记帐、财物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材料保管员,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

24、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帐人员、稽核人员、内审人员岗位相分离。 第53条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人员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54条 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由分管财务提出意见,经局党委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55条 局机关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办公室经办人员每月编制采购计划,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购买。各类财产物资的购买实行严格的验收入库制度。局办公室还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机关财产物资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盘点。 第56

25、条 财务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开掌管(经济专用章与法人私章分管)。 第57条 各财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帐务处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节 财务审批制度 第58条 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计财处长担任,批报由主管财务的局长或授权计财处长在一定限额内(如经常性开支800元以内)担任,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59条 局机关的行政经费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文件执行。代收的相关款项要按有关文件、批复执行。经营性收入坚持依法取得,照章纳税。 第60条 各处室的费用支出凭证必须先由各处室的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

26、的凭证报计财处审核,审核合格后加盖“审核”戳记,再由审批人员批报。无上述审批手续,出纳不得支付。 第61条 局机关经常性开支由分管财务局长或授权人员审批;重大购置、维修和其他重大支出需报局党委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凡属于控购范围内的购置须按程序办理控购手续。 第62条 审批人员应带头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要严格把关。审批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63条 通过银行转帐的经济业务,收款人必须和发票盖章单位名称一致。第五节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第64条 原始记录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原始管理和核算资料,是对经济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直接记载,是

27、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的基础。 第65条 原始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原始记录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原始记录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量单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第66条 原始记录的格式由计财处根据具体管理和核算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67条 原始记录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填写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各种内容要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各

28、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原始记录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原始记录记载后要科学保存,不得遗失。 第68条 各种原始记录要由各业务部门和计财部门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是真实性、正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69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方式包括技术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两个方面。第六节 票据管理制度 第70条 本制度所指票据包括向行政部门购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行政机关工本费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向税务部门购领的发票和向银行购领的银行结算空白凭证及本局内部印

29、制使用的票据,也按本制度执行。 第71条 局机关所有票据的购领、印刷、保管、缴销、管理统一归口计财处。具体工作由记帐会计负责。 第72条 票据的购买和领取。局计财处需票据从财政局综合处领取。各处室所用票据从局计财处领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有何种理由,一律不准擅自购买、印制票据或向其他单位借用以及未经单位领导同意擅自领取票据,一经发现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73条 记帐会计负责保管票据,建立领用情况登记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结算票据和发票在购领时需在登记簿上登记起止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名。交回时,须检查其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否缺少、交回日期、剩余份数等内容。票据使用完后,由财政部门核销

30、。 第74条 票据的使用。收取工本费的项目只能使用行政机关工本费收据;与外单位以及与本局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发生往来结算,职工归还借款以及对外的预收、暂收款应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使用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在启用时应检查该本票据是否有缺号、多页、串格及其他印刷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填开票据各联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金额、经办人、收款人等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对外提供的各种票据不得提前盖具印鉴,只有在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盖具。对错填的票据应各联完整保存,并在各联显著位置上加盖“作

31、废”戳记。收据的记帐联,应按发生的日期及时入帐,不得跨期。应登入单位统一的财务帐内,不得登入另设帐簿。 第75条 票据的其他管理。已用完的票据,应及时办理缴销手续,未用完的应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防止被盗和丢失。发现票据被盗和丢失,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并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找,隐瞒不报者,一切责任自负。属于个人故意或过失,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非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要及时报主管机关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受理。票据使用后的存根联必须和会计档案一起保存。计财处长应当经常检查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未按规定领购、开具、保管、非法

32、携带空白发票、票据的单位,除责令限期更正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私自印制、伪造票据,购买现金收据、假发票的单位除一律查封外,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四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76条 全局必须在新年度开始前编制新年度的经费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年度以内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要在当年预算中反映出来。 第77条 预算的编制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行政计划的需要,正确处理好需要和可能的关系,在维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上求发展。 第78条 编制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坚持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没有把握

33、的收入不能打入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要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不得预留硬缺口。 第79条 在编制预算时,要认真分析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核实各项基本数字,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收支定额,做好重点项目的调整研究和评估工作。 第80条 编制预算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报表格式、统一编报口径以及统一计算方法,填列有关收支数字指标。内部需要增加的表格,由计财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第81条 本局编制预算的技术方法采用“零基法”,以先进合理的定额为基础。要保留一定的机动财力。 第82条 计财处汇总编制初步方案,报局根据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编制经费预算草案,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本局

34、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执行。 第83条 预算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全局的各项经费支出都必须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节约使用,做到收入要打足,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84条 如遇有难以预料的特大事件、突发事件或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计财处应按规定报请财政部门追加预算。 第85条 计财处应根据全年预算和工作进度的实际情况,编制分月预算计划,报局党委会审批后具体执行。同时在季度结束后,对上季度预算执行情况作一次全面分析,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及时研究解决。 第86条 计财处每月要根据,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编报财务报表和

35、财务情况说明书。年终编制决算,同时全面分析本年度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五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87条 本局收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务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88条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我局的财政预算资金。计财处必须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向财政部门申请领拨经费,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第89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首先须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的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

36、关部门批准。严格按照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坚持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严禁乱收费、乱集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乱收费。超越管理权限制定收费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没有收费员证的人员收费的;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其他乱收费行为。 第90条 其他收入是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的除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固定资产临时出租收入、非独立核算部门的服务性收入、利息收入等。这些收入必须按主管部门和财政等部门规定执行,不能超越规定任意以各种形式取得收入。 第91条 各项收入的确认实行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只有在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

37、下,才能认定为收入的实现。发生收入退回时,直接冲减收入。 第92条 实行财务收支统管制度。非独立核算的处室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局机关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93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是: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与职工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截留。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计财处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帐户,并及时、

38、准确地记帐,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度。第六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94条 支出是指我局为了实现管理职能、完成行政任务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95条 各项支出必须符合现行财务规章制度,应分清支出的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 第96条 本局经费支出的列报口径: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并在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时列报支出,不得以编制的定额或预算数列支。职工福利费和由单位支付的工会经费等,应按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按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办公用品,一般直接列报支出;购买的行政用材料,原则上也可直接列为

39、经费支出,但对单价较高、数量较多的行政用材料,应通过“库存材料”科目核算,待领用出库时再列作经费支出。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入库或交付使用时列报支出,同时列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第97条 严格按批准的预算、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财政等部门未作规定的开支标准由计财处提出建议,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98条 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部门关于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使用临时工要符合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人教处考察后,报局党委会研究批准。 第99条 公用经费支

40、出,必须执行公用经费预算,强化定额管理。坚持民主理财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精打细算,注意节约。坚持财会人员核查、领导批核的程序。无预算、超标准手续不全、不符合制度的开支坚决不予办理。公用经费管理具体要求是:(见下面外单位制度案例)办公费用。由计财处拟定各处室定额,经主管局长审阅后,报局党委会研究批准,包干使用。水电费。由办公室根据水、电表指数,分别计费。按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电话费。局机关办公电话一律取消外线功能,并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安装磁卡电话,话费按处室实行定额包干使用,每年包干费用人均标准由局党委会确定,结余结转下年。办公电话实行磁卡管理后,局总机话务员不得随意转接外线长途电话和市内外线

41、电话,否则发生的费用在当班话务员工资中扣除。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安装外线电话的,须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机关各处室或增加内线电话须出具书面报告,经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安装。差旅费。按财政部门关于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人员出差。确需出差的,应对出差的人数、时间、路线要严格把关。凡市外出差必须填写市外出差人员审批单,按规定进行审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经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借用公款,出差回来后1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借款。车辆修理、燃料费。车辆出外省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出省内其他各市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市内出车由办公室安排;车辆确需大修时,经主管局长同意,到指定修理厂修理

42、。车辆油料由办公室年初编报计划,并根据车型、新旧程度,分别制定百公里耗油标准,经局党委批准,实行限额管理,包干使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将按责任的大小分级负担。驾驶员无责任的由单位负担;同等、主次责任的驾驶员负担30。因私用车造成的车损和其他赔偿,由用车人或擅自出车责任人自理。会议费。严格执行会议报批制度,减少会议次数和会议规模,严格会议费开支标准;凡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按标准安排食宿,并凭会议通知、伙食费和住宿费发票,按实有人数和天数,编制会议人员花名册,按规定报销费用;各部门经局领导批准召开的小型业务性会议,确需就餐的,由办公室按工作餐标准接待。设备购置费。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购置大宗

43、物品本着经济实用、先急后缓的原则,年初拟定全年计划,经办公室审定后,按报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方可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一律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购买专控商品,事先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控购手续后,方可购置。办公室负责对购进物资的验收和进出库登记管理,计财处凭验收入库单报销。购进的资产单价在规定标准以上,或单价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由办公室和计财处分别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学习培训费。凡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参加的业务学习,必须经分管局长批准,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学习,否则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取得学历文凭的学习,所有费用原则上自理,为鼓励学习,

44、只有在取得相应的学历文凭后,局给予个人一定的奖励费。修缮费。房屋建筑物及其他资产修缮,要事先申请,由办公室编造预算,经计财处审核,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一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竣工后,由计财处进行专项审计。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范围:主要接待上级主管部门来人,六县(市)来本局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接待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做到热情周到,力求从简,节约大方,制止浪费。宴请原则上每批客人限定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实行对口接待。公务接待活动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费用一律凭发票、接待审批表和菜单,由对口接待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证明,方可报销。公务接待费列报

45、在“业务招待费”科目。 第100条 专项资金支出要专项审批,单独核算,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属于专项工程的,专项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积压,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 第101条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坚持按预算拨款、按合同拨款、按工程进度拨款,工程造价要进行审验,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 第102条 支出管理要求。既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又要支持各项行政管理任务的完成,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努力提高使用效率。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

46、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范围和渠道办理,不得相互挤占。不办理无计划的开支,不办理超标准的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的不同特点,采取分类项的管理办法。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加强支出过程控制。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财会部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第七章 结余管理制度 第103条 经费结余是指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104条 年度终了进行结余核算时,首先要对全年的各项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帐,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都要按规定列支。 第105条 本局的结余不提取任何基金,结余金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第八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节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106条 银行存款帐户开立和撤销。单位开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经财政、银行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供规定证件,提交盖有单位印章的印鉴到指定银行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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