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代理协议书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兴化市大唐喷画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充分、平等、友好协商,就广告委托代理事宜,达成本协议书。一、甲方委托乙方独家全权代理甲方在兴化城区范围内设置的小区滚动换画灯箱的广告发布及经营业务。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广告经营的内容是:对该广告媒体进行推广和营销;与广告客户进行谈判和签约;广告设计与发布;收取广告客户的广告费用等相关事项。三、乙方应当按照双方商定的广告收费标准与广告客户进行谈判,并在双方商定的广告收费优惠范围内与广告客户进行签约。四、乙方从广告客户处收取广告费后,扣除制作费和税金后将其余的70%的部分上缴给甲方,30%部分留给乙方,作为乙方的
2、代理费用。五、在本协议书的有效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再直接经营广告业务。如是甲方以前的老客户,可由甲方直接与其进行洽谈,并告知乙方。广告收费标准不得低于甲乙双方商定的广告收费最低标准,同时甲方应将广告费扣除制作费和税金后的20%作为代理费返还给乙方。六、广告客户支付的广告费,原则上由乙方负责收取,并解入乙方的帐户。七、委托代理期限: 壹 年,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起算。八、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支付给对方违约金壹万圆并承担由违约行为所导致对方的计较损失。九、甲乙双方对本协议书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政府仲裁部门仲裁解决,或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十、本协议若有未尽之处,甲乙双方可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协议书自甲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与委托代理期限相同。十二、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兴化市大唐喷画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