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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810016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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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一、实习协议的性质 实习期间,实习单位与学校学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习期间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内容,对双方形成一定的约束,从而保证实习质量和实习期间若发生争议,有章可依。 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所规定的合格的劳动者,因此,这种合同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即劳务协议或者雇佣合同,但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应由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和基本原则来解决。 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合同法的范畴。 2、合同主体要

2、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 4、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 三、实习协议常见条款的有效性 1、乙方在参加实习前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助学金人民币元。 2、甲方在实习进行到第六个月时,将对乙方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估,如果不合格者,将结束实习,按照实习期限退回助学金。 3、如果成绩合格,在毕业后乙方必须签约甲方或者于甲方指定公司。否则必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元。 4、乙方必须放弃读研究生。 这些条款是明显倾向于实习单位的,而且,实质上这就是一个变相的劳动合同:以合意的方式延长了试用期(3个月),剥夺了劳动法上劳动者的选择权,变相的规定了实习期的工资而且增加了工资的不确定性。 这样的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在这里劳动法中倾向保护劳动者的重要原则被合同的合法形式跳过了,是以合法形式达到不公平的状态。所以合同

4、是部分无效。 四、实习单位如何设计实习协议? 一、注意合同性质的定性 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所规定的合格的劳动者,因此,这种合同应该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即劳务协议或者雇佣合同,但决非劳动合同,合同所援引的法律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而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二、注意合同术语的表述 工资劳务报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劳动者受雇人员。 三、实习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 应将5%到45%的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改为20%的劳务税率。四、解除终止合同时、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如何约定? 实习协议并非劳动合同,所以实习协议的解除以双方约定为准,并不受提前一个月的时间限制。实习协议解除之后,是否支付违约金,也是由双方自由约定,法律不作干涉。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属于劳动合同法,实习协议中可以约定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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