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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弘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金澄大酒店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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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侠客在线lawbingo 南京弘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金澄大酒店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中商终字第0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弘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寅生。委托代理人杨铮,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金澄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炳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费红,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大伟。原审被告苏州市金澄薄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炳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费红,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大伟。上诉人南京弘历酒店

2、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管理公司)与上诉人苏州金澄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澄酒店)及原审被告苏州市金澄薄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澄薄板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2)相商初字第0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酒店管理公司一审诉称:2011年5月28日,酒店管理公司与金澄薄板公司签订一份酒店承包经营合同书。该合同约定2011年11月1日之前为酒店的施工期和试营业时间,试营业时间免收承租金,在合同书签订三日内,酒店管理公司向金澄薄板公司支付人民币200万元定金。合作以后,定金可以冲抵第

3、一周年度的承包款。合同签订后,酒店管理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但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金澄薄板公司曾承诺酒店管理公司的年营业额收入在一千万元以上,酒店管理公司信以为真。但实际上金澄薄板公司承诺不实,导致酒店管理公司投资失利,致使酒店管理公司在经营酒店后的五个月内损失额就达到200万元以上。2012年4月29日,双方签订了解除承包合同的协议书,并要求金澄薄板公司返还剩余的租金和投入款。但金澄薄板公司至今仍未能归还剩余租金和投入款。金澄酒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双方所争议的酒店资产属于金澄酒店所有,酒店管理公司所支付的承包定金也是直接打到金澄酒店名下。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金澄薄板公司、金澄酒店

4、返还酒店管理公司的剩余租金80.80万元和投资款176.40万元,共计为257.20万元;2、诉讼费用由金澄薄板公司、金澄酒店承担。金澄薄板公司、金澄酒店一审共同辩称:酒店管理公司提出的金澄薄板公司曾承诺酒店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以上,没有依据。2011年5月28日的承包合同书上已充分体现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未能在解除合同时达成一致意见,是酒店管理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故仍应按照2011年5月28日的协议执行。2012年4月29日,双方就终止承包经营达成了备忘录,上面已明确了对于由酒店管理公司投入的物资以及交付的承包金的处置方式。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酒店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金澄酒店一审反

5、诉称:酒店管理公司违反承包合同,违约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导致了金澄酒店损失,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酒店管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206万元和按照合同向金澄酒店支付投资款2621976.11元;2、反诉费由酒店管理公司承担。酒店管理公司一审反诉辩称: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不存在违约。按照双方2011年5月28日签订的协议,超过800万元以上的部分应该由金澄酒店自己承担。另外,关于投资的800万元的问题,金澄酒店提供证据不实。超过双方共同投资酒店改造的所有项目必须经双方确认,但实际上没有,全部是金澄酒店单方进行。金澄酒店的反诉请求不符合法理,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金澄酒店的反诉请求。

6、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酒店管理公司经人介绍与金澄酒店就酒店的承包经营进行多次协商。同年4月,酒店管理公司出具酒店整改方案。5月20日,金澄酒店全体股东做出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金澄酒店资产由酒店管理公司承包经营,期限为六年;一致同意以金澄集团的名义对外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及过程中的相关文件。5月28日,酒店管理公司(乙方、承包方)与金澄酒店(甲方、发包方)签订酒店承包经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将金澄酒店发包给乙方,期限为六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自乙方正式营业之日起算,不包含两个月的试营业期。因甲方所拥有的酒店在正常经营,在改造期限内,乙方应

7、于7月1日前派管理人员对酒店进行经营管理。在甲方改造期限内,对乙方不收取租金。承包租金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由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200万元定金,在承包期前的三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第一周年的全额承包款(定金可冲抵第一周年的承包款);自第二周年起,乙方可分期支付承包金。该合同还约定,酒店的硬件整改包括主要设备设施及主体房屋维修由甲方承担(不包括日常维护费用)。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均由乙方承担。酒店改造方案的确认:由于目前酒店部分经营场所进行相应增设部分功能,甲乙对改造清单范围由双方确认。因乙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选择:1、辐照房屋的装修增加的设施、设备、新添(更换原设备除外)归乙

8、方,以移交附件为准;2、要求乙方恢复酒店的原状;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在经营期间,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若变更或者解除,需要协商一致。甲方若提供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酒店设施、未履行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经营或者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承包期内,乙方如有未经甲方同意转租、拆迁变动、损害酒店设施等行为或者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还约定了,甲方收回酒店时,需双方共同参与验收,有异议的最迟在营业后的一个月内提出。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在承包期限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酒店。造成甲方或者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总承包金扣除已支付余额的百分

9、之十支付给对方。合同签订后同年6月1日,酒店管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金澄酒店支付定金人民币200万元。2011年6月11日,金澄酒店(甲方)与酒店管理公司(乙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一、酒店改造投资规划。甲方总投资预算750万,乙方总投入300万,双方控制投资及投入规划,甲方总投资原则上控制在750万,超预算控制在50万内,如超出总投资预算800万以外,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重大设施、设备必需改造和更换时并超出预算800万以外的,报集团公司讨论商定。二、酒店改造的工作面。1、甲、乙双方要明确双方投资及投入的范围:甲方投资是搬不动的硬饰:其中包括水、电、气、管道、灯具、地毯等,附房硬件设

10、施设备(原合同规定)包括已改造项目4-8层费用。设计费30万元。设备维修费。原酒店的现有的设备设施由甲方修复并能正常使用,总投资750万元之外。2、乙方投入酒店改造全部软装饰包括餐桌椅、厨房用品用具等,总投入约300万元。3、原酒店现有的低值易耗品(如:厨具、床单等)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但到期后应如数归还,缺、损部分由乙方赔偿或修复。4、甲方于2011年6月15日前已对4-8层进行改造,具体清单如下:改造总额为87.55万元。其中工程装修55万,墙纸15.14万,吊顶14.5万,地毯重铺2.91万(上述改造费用由甲方提供施工计算清单双方确认的数额为准)。三、改造方案的确定。要求成立酒店改造班

11、子,改造班子成员由甲、乙双方及设计单位人员三方共同组成,改造班子要对每一处改造方案由涉及人员提出具体方案,三方共同确认,以节约和减少投资总额但同时要符合酒店的经营要求。四、其他。为了控制投资总额、提高双方投资效果,争取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在改造期间,甲、乙方要求派专人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用材要严格控制,同时对施工单位确定甲方供应材料为:地毯、灯具、墙纸。所有甲方供材料及其他主材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参与管理。2011年6月中旬,酒店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进场。6月15日至9月15日,金澄酒店进行装修。期间,双方就装修等事宜进行了往来信函的协商。2011年7月2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

12、,金澄酒店(甲方)与弘历(皇朝)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于2011年5月29日、2011年6月11日分别签订了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在装修、改造过程中,关于新添置的厨房设备及海鲜池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甲方投资总额:根据双方洽谈的原则不变,甲方总投资(装修、维修等)费用总额仍为800万元人民币,乙方总投入约为300万元人民币。二、厨房设备、海鲜池的投入:为了加强改造进度,针对新厨房设备及海鲜池的投入,通过金澄酒店进行签订购进安装合同,并由甲、乙双方签订确认。三、费用计算:由于目前投资费用总额暂无法确认,为了便于双方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针对新添厨房设备及海鲜池的费用,目前暂由双方各支付相关

13、费用50%。酒店改造工程结束后,根据相关承包合同条款,协议(包括补充协议)的约定,如甲方投资总额超过800万元,乙方负担投资超额部分并向甲方支付超额款项(包括暂付的厨房设备及海鲜池50%款项),如甲方投资总额未达到预算总额800万元(包括已暂付的厨房、海鲜池50%款项)。乙方已付的厨房设备及海鲜池50%款项,在投资总额800万元限额中合理列支,并由甲方将相关费用划付乙方。2011年10月1日至31日,金澄酒店开始试营业。2011年11月1日,酒店管理公司开始正式承包经营酒店。2012年3月20月,酒店管理公司发函称因酒店前主要道路封路施工,严重影响酒店经营导致亏损,要求先行减免承包期第一年租金

14、。3月26日,酒店管理公司发函称,如不能免除第一年租金,则要求将酒店整体承包改为单独承包酒店餐饮。3月27日,金澄集团回函称,亏损是酒店经营不善造成,故不同意减免第一年承包费用,也不考虑酒店管理公司提出的单独承包事宜。3月28日,酒店管理公司发函称,经承包半年看,承包酒店亏损严重,与当初签订承包合同时口头告之的客房年经营收入在1000万左右的情况严重不符,故要求解除承包合同。3月30日,酒店管理公司发函称,双方已于2012年3月30日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承包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现就解除承包合同提出相关意见。金澄酒店回函称,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但同意就解除合同再行协商。同时指出在2012

15、年3月31日已发现酒店管理人员已解聘离岗,不符合正常经营。3月31日,酒店管理公司再次发函称,解除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协议书,并提出将酒店于2012年4月7日整体移交。4月2日和5日,酒店管理公司两次发函提出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事宜。2012年4月14日,酒店管理公司(乙方)与金澄酒店(甲方)签订备忘录一份。该备忘录写明,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经营金澄锦江国际酒店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向甲方提出解除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甲乙双方就解除合同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共识遵照执行:一、乙方对酒店物资进行清点,包括财务材料、劳动资料整理,在4月15日工作完毕,4月16日进行交接。二、乙方承包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及员工工伤

16、待遇,由乙方完成对员工处理,并承担安置和支付的义务,乙方承包期间招用的员工安置(辞退)由乙方负责并处理。(附件一),4月16日起员工的劳动关系与甲方(原金澄酒店)建立的劳动关系。三、承包期间乙方经营、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由甲方负责处理。四、乙方为承包和承包期间,对酒店的投入物资,自愿因提出解除合同作为对甲方的补偿,乙方已支付的承包费不再退还。五、如乙方在员工处理问题和债权债务未作处理、或未处理完毕、最后牵涉到甲方或酒店的,乙方应及时处理,如乙方不及时处理,所有后果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对上述二问题已处理完毕,未牵涉到甲方或酒店的,甲方放弃对乙方追究上述款项。(追偿时效自发生牵涉到甲方或酒店时中

17、断)。本备忘录在双方签字盖章作为解除合同的协议,具有和合同同等的效力即具有约束力。本备忘录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2012年4月28日,酒店管理公司与金澄酒店签订了物品交接工作确认单一份,双方确认“2012年4月16日金澄国际酒店移交,全部物品逐一进行清点,并移交给金澄集团”。2012年4月29日,酒店管理公司(乙方)与金澄酒店(甲方)又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金澄酒店承包经营事宜,经磋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定,2011年7月15日至2012年4月15日前为乙方经营期间。自2012年4月16日起(办理清点手续后),甲方认为所有物资产权权属已全部清晰明了。(一)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已经

18、对过帐,对酒店财产明细和甲乙双方投入的装饰、装修、改造和添置的物品和库存物品一一进行了清点,并已作了交接。(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11年5月28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三)1、甲方投入的物资、物品保持现状,归甲方所有;2、甲方认为,乙方通过往来信函提出的协商解除合同属违约,交付的第一年200万元承包金的余额部分甲方不予退还,并由乙方承担违约金。3、甲方认为,甲方用于酒店改造达1017万元,超800万元部分。乙方认为目前酒店乙方已投入191万元。甲方认为作为补偿。乙方暂且同意为经营者投入的所有物资及物品归甲方所有,乙方要求甲方必须提供由甲方指派的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及相关合同并根据实际装修

19、改造的情况,最终通过双方一致的方法,确定甲方装修改造的金额。4、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因甲乙双方代垫款等费用相抵后计37万元。二、1、乙方承包期间的应收账款余额287720.73元由甲方全额接受并由乙方负责催收(附应收款明细);2、乙方承包期间的应付账款仍由乙方承担并支付;3、乙方在承包期间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引起纠纷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三、甲方向乙方支付的37万元(双方结算的金额)和乙方的应收款287720.73元,合计657720.73元。在5月3号前汇至乙指定账户,如5月3日不能到帐,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四、本协议与以前签订的协议等书面文书与本协议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五、本协

20、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签字并盖章后生效。2012年5月初,金澄酒店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酒店管理公司人民币657720.73元。原审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金澄酒店是否应当返还酒店管理公司剩余租金及投入款?酒店管理公司认为:在签订承包合同前金澄酒店曾口头允诺其酒店经营能达到每年1000万的经营收入,但在承包经营后才发现远不能达到该营业额,故金澄酒店虚假陈述导致其误解签订承包合同,是金澄酒店违约导致解除合同,其解除后的违约后果应由金澄酒店承担,并应按承包合同返还酒店管理公司的剩余租金和投入款。金澄酒店认为:签订承包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结果,金澄酒店无承诺酒店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21、。酒店管理公司无故解除合同,导致金澄酒店损失,酒店管理公司已在2012年4月29日备忘录中确认将其投入的物资及交付的剩余租金作为对金澄酒店的补偿。原审法院认为:酒店管理公司以金澄酒店违反口头承诺主张金澄酒店违约,因金澄酒店在庭审中未确认其口头承诺酒店年营业收入每年1000万元的保底额,酒店管理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也未能反映存在保底营业额的约定,故酒店管理公司主张金澄酒店违反约定,依据不足。酒店管理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系属违约。由于双方在2012年4月14日的备忘录中约定“南京弘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承包和承包期间,对酒店的投入物资,自愿因提出解除合同作为对苏州金澄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补

22、偿,南京弘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承包费不再退还”,双方在同年4月29日的协议中,并未对上述约定内容作出变更,因此酒店管理公司要求返还剩余租金及投入款,不符合双方约定,不予支持。二、酒店承包经营合同解除后,酒店管理公司是否应向金澄酒店支付违约金金澄酒店认为:金澄酒店依照根据酒店管理公司的要求将原仓库和办公区域改造为“风味餐厅”,酒店管理公司不再承包后,金澄酒店将酒店承包给渭塘酒家,因渭塘酒家明确表明不接受该“风味餐厅”,只能拆除,造成直接损失300万元,故该损失应由酒店管理公司承担,以违约金的方式补偿损失。酒店管理公司认为:风味餐厅的改造系与金澄酒店协商后共同改造完成,故该改造造成的损失费用

23、不应由其本身承担。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确定的确定违约金制度是以赔偿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本案中,酒店承包经营合同解除后,酒店管理公司与金澄酒店进行了资产清算交接,酒店管理公司向金澄酒店交还了其接收的承包资产。“风味餐厅”的拆除系金澄酒店自身经营所需,并非酒店管理公司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因此,在酒店管理公司以其投入的资产进行补偿后,金澄酒店没有证据证明超出补偿金金额的损失存在,故其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三、酒店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金澄酒店投资款2621976.11元?金澄酒店认为:因承包经营合同的需要,金澄酒店已向酒店投入超10830590.10元的资金进行了改造,

24、依据协议超过800万元之后的2621976.11元应由酒店管理公司承担。酒店管理公司认为:金澄酒店投入资金10830590.10元系其自行投入而未得到酒店管理公司的认可,故超出800万元的数额不予承担。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双方投入资金对酒店进行改造时应由酒店管理公司、金澄酒店和改造设计单位三方共同确认。但酒店管理公司和金澄酒店投入各自资金改造酒店,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得到双方确认的投入资金明细,金澄酒店主张共计投入10830590.10元,因其提供的苏州东瑞会计事务所系其单方委托的鉴定,相关鉴材未获得酒店管理公司的确认,而诉讼中酒店已被金澄酒店另行承包于他人

25、,且已经过改造,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双方当时的投入状况,故金澄酒店主张总投入已超800万元,要求酒店管理公司支付2621976.11元,依据不足。此外,在2012年4月14日和29日,酒店管理公司与金澄酒店分别就解除承包合同签订了备忘录和协议各一份。依据备忘录的第四条双方已就解除后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有了明确的约定,金澄酒店不向酒店管理公司返还剩余租金和投入的物资,酒店管理公司在处理涉及酒店的债权债务后,金澄酒店也不再向其追索相应责任。而依据双方4月29日签订的协议的第二条,双方已就承包经营酒店过程中涉及员工、应付账款等具体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在庭审中,酒店管理公司与金澄酒店均确认上述条款

26、中所涉及的员工工资、债权债务等均已处理完毕。同时,在该协议的第三条中已经明确了双方结算的金额共计657720.73元,故双方在解除合同后已经就涉及该承包合同中的债权债务作了明确结算,并已履行完毕。金澄酒店虽提出在协议中写明了保留追究酒店管理公司违约责任和改造费用的请求。同时在协议中约定了“本协议与以前签订的协议等书面文书与本协议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原审法院认为,只有在该协议中体现协议双方一致意见的条款才能推翻之前签订的备忘录的一致意见条款,故仅以协议中单方认为的意思表示条款是无法推翻之前双方在备忘录中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在该协议上写明的是“甲方认为”,系金澄酒店单方意见,其未获得酒店管理公

27、司的同意,故其无法推翻双方之前达成一致意见的备忘录。综上,酒店管理公司与金澄酒店承包合同解除后依据备忘录和协议中的意见一致达成的条款,已就合同完成了结算,不得再相互追索。综上,金澄酒店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以金澄集团的名义与酒店管理公司协商并签订酒店承包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并履行酒店承包合同的相对方是金澄酒店,金澄薄板公司系企业集团苏州金澄薄板集团中母公司名称,与承包合同无关,弘历酒店要求金澄薄板公司承担酒店承包合同中的相关权利返还其剩余承包款和投入款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酒店管理公司与金澄酒店签订的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

28、约履行。在酒店管理公司提出解除该承包合同后,金澄酒店亦予同意,故该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已协议解除。同时,双方已就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自行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履行完毕,故酒店管理公司要求金澄酒店返还剩余租金和投入款,金澄酒店要求酒店管理公司承担违约金和支付投资款的诉请,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南京弘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苏州金澄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36元,由南京弘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29、人民币25527.90元,由苏州金澄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酒店管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酒店管理公司在与金澄酒店承包经营酒店过程中,共签订五份协议。其中,后两份协议分别是备忘录和协议,因两份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相冲突,所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与以前签订的协议等书面文书与本协议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这就从根本上肯定了解决双方的纠纷依据,即协议。同时,备忘录因没有按照约定加盖公章,故对双方不具有拘束力。二、在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前,金澄酒店向酒店管理公司承诺,酒店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签订合同时,金澄酒店使用了一个子虚乌有的“苏州金澄薄板集团”的公章,金澄酒店还隐瞒了酒店门前要

30、施工改造的重要经营信息,导致酒店管理公司承包经营后生意惨淡而经营亏损。金澄酒店的种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对此,金澄酒店答辩称:金澄酒店原审判决就本诉部分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违约方是酒店管理公司,所以不存在酒店管理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根据合同及备忘录,酒店管理公司已付的租金均不予退还,投资损失也应当归金澄酒店所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金澄酒店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违约金是根据双方约定产生的,酒店管理公司也从未抗辩违约金过高,故金澄酒店未就违约损失进行举证,原审法院以金澄酒店主张的违约金因无损失而不予支

31、持无法律依据。二、协议约定了金澄酒店单方委托的审计单位有权出具报告,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由酒店管理公司支付超过800万元以上部分的投资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酒店管理公司支付金澄酒店违约金206万元、投资款2621976.11元。对此,酒店管理公司答辩称:金澄酒店所提出的要求和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原审被告金澄集团答辩称:其对原审判决的意见与金澄酒店的意见一致。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0日,金澄酒店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金澄酒店资产由酒店管理公司承包经营,经营期限六年;一致同意委托苏州金澄薄板集团对外签订承包经营合

32、同及相关书面协议等一切文书。2011年5月28日,金澄酒店以苏州市金澄薄板集团的名义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约定酒店管理公司承包金澄酒店后以金澄锦江国际大酒店的字号对外经营。代表发包方签字的为毛土林并加盖苏州市金澄薄板集团印章,代表承包方签字的为杨京苏并加盖酒店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2011年6月11日和7月28日,金澄酒店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两份补充协议,代表酒店管理公司签字的人员均为杨京苏。关于杨京苏的身份,在一审第一次庭审中,酒店管理公司陈述杨京苏是承包酒店的董事长。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它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苏州市金澄薄板集团受金澄酒店的委托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酒店承

33、包经营合同,金澄酒店与酒店管理公司之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于2012年4月14日签订备忘录,明确解除双方签订的酒店承包经营合同。随后,双方在2012年4月28日办理了交接手续,并对合同解除后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对费用进行了结算。对于酒店管理公司要求返还的租金和投资款,因双方在协议的第一条第(三)项第3点中再次提及,故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以在协议中重新约定的方式变更了备忘录中的相应内容。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备忘录签订在先,双方通过备忘录解除合同意思明确,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已经经过对账、清点和交接;其次,双方在

34、对账、清点、交接后,明确金澄酒店尚需支付酒店管理公司结算款657720.73元;再次,就酒店管理公司已付租金和已投入款项,备忘录明确约定作为酒店管理公司的违约补偿款,协议虽然再次提及,但双方仅是表达了同意通过审计及协商办法确定金澄酒店装修改造金额的意思,对于由此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双方并无约定,显然协议第一条第(三)项第3点并未产生变更备忘录相应内容的效力,酒店管理公司认为两个条款相抵触,依据不足。综上,协议应当是双方就备忘录履行后达成的结算协议,本案应当以备忘录和协议来确定酒店承包经营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酒店管理公司认为协议取代备忘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备忘录的效力,本院认为,杨京

35、苏在备忘录乙方代表一栏签字,因酒店管理公司与金澄酒店之间的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均由杨京苏代表酒店管理公司签字,且酒店管理公司自认杨京苏是承包酒店的董事长,因此,虽然备忘录没有加盖酒店管理公司公章,因杨京苏代表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备忘录系有权代理,该备忘录对酒店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并且,酒店管理公司亦是按照双方在备忘录中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事务。酒店管理公司关于备忘录未加盖公章不应有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金澄酒店与酒店管理公司已就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后果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金澄酒店与酒店管理公司的主张,均缺乏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863.9元,由上诉人酒店管理公司负担27336元,由上诉人金澄酒店负担25527.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柏宏忠审判员蒋毅颖审判员杭雪芳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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