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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服务合同(签约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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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1日第 9 页 共 9 页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单位名称:上海世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单位名称: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银行帐号:076334-98490155300001400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条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聘请乙方作为前期物业管理顾问,向甲方提供前期物业管

2、理顾问服务,及协助甲方对安亭财富广场(以下简称本物业)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二章 概况第二条 本物业基本情况坐落位置: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5616号建筑面积: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事项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在项目前期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公司组建阶段,从物业使用者和管理者的角度,同时本着为甲方合理节约投资成本,就下列范围向甲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和咨询服务:1. 参与本物业房屋建筑布局及公共部位,包括楼盖、屋顶、外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住户空调室外机预留位置等的设计方案讨论,提出顾问建议。2. 参与本物业房屋公共设施中重要

3、及主要公共设备,包括电梯系统、高压变配电系统、低压配电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照明等的设计方案讨论,提出顾问建议。3. 参与本物业房屋公共设施中给排水设备,包括上下水管道、雨污水管、加压供水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绿化灌溉及物业保洁取水方式等的设计方案讨论,提出顾问建议。4. 参与本物业保安系统设置、监控电视、对讲和防盗报警系统等的设计方案的讨论,提出顾问建议。5. 参与本物业智能化管理系统、包括通讯网络、有线电视、卫星电视接收等设计方案的讨论,提出顾问建议。6. 参与本物业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方案的讨论,提出顾问建议。7. 参与本物业重要设备或系统的选型讨论,提出顾问建议。8. 根据双方商定的顾

4、问工作计划,分阶段对本物业的建筑施工、隐蔽工程和重要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等,进行现场顾问工作,提出顾问报告和建议。9. 配合甲方本物业的销售工作,提供有关乙方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咨询和建议。10. 向甲方提供本物业宣传广告中,有关乙方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宣传内容。11. 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租户公约、用户手册、装修条例等商户入住时的条规文件。12. 本物业交付使用前六个月(最短不少于四个月)本前期物业管理顾问合同正式成立后,协助甲方组建安亭财富广场物业管理公司。协助招聘物业公司主要管理人员。13. 本物业交付使用前六个月或物业管理公司组建后,分批提交安亭财富广场物业交付和物业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文件

5、及表格。14. 安亭财富广场物业管理公司成立,员工基本到位后,根据双方商定的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物业管理服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15. 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数据,协助甲方编制首年度物业管理财务预算。提供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16. 本前期物业管理顾问合同正式成立后本物业交付使用前一个月,对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员工进行物业交楼验收的培训。17. 本前期物业管理顾问合同正式成立后本物业交付使用前,根据甲方需要,可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甲方销售、财务、物业管理),由乙方协助进行模拟物业交房流程培训。18. 根据乙方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计划书中,应由乙方提供的其它前期顾问服务事项。第四条

6、前期物业管理顾问工作方式:1. 乙方派出顾问经理向甲方提供定期的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乙方顾问经理每月四次,每次1个工作日,定期到甲方项目现场开展顾问服务工作。以书面顾问报告向甲方汇报顾问工作情况和提出建议。2. 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前期物业管理顾问工作内容,可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及需求,随时向乙方提出咨询事宜。3. 甲方也可根据项目实际工作进度及需求,提前三天书面(传真有效)通知乙方调整顾问服务的具体日期。但以不超过合同规定的平均每周一次现场顾问服务为限度(如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乙方顾问服务的次数或天数,乙方可酌情给予优惠服务或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3款之规定执行)。4. 根据前期物业顾问工作计划,甲

7、、乙双方举行定期的工作会议。5. 乙方顾问经理根据物业顾问工作计划,可至甲方 本物业施工现场,实地了解、检查、拍摄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宜。6. 根据甲方的安排参加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规划、设计、工程、设备设施和销售等专题讨论会。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审定乙方每季度工作计划,检查计划完成情况。2. 审批乙方提交的首年度财务预算报告。3. 在合同履行期内监督乙方的工作表现。4. 根据本合同之约定,按时支付乙方顾问服务酬金。5. 提供乙方顾问经理的现场办公场地。6. 提供乙方顾问服务工作必须借阅的本物业的建筑、设备、设施及物业管理档案、图纸、资料等。7. 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权向社

8、会各界宣布甲、乙双方合作之事实。8. 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或乙方顾问服务范围之外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9. 提供乙方顾问服务的便利,协助乙方做好前期物业管理顾问工作。10. 审定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顾问方案、报告、管理规章、制度,对不适用之条文有修改的权利。11. 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根据政府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前期物业管理顾问职责。2. 按本合同规定的每月顾问服务时数,至甲方物业现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工作。3. 每月向甲方提交前期物业顾问服务工作报告。4. 随时接受甲方的咨询,并为甲方前期设计、施工阶段以及重要、主要的

9、设备、设施配置等,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建议和咨询意见。5. 对于顾问工作中所需的本物业建筑、设备、设施档案、图纸、资料等,而乙方有权借阅。乙方保证借阅甲方之所有资料的完整及不对外泄漏。6. 按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内容、工作计划,协助甲方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7. 协助甲方制定物业竣工交接前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度、文件和表格。8. 接受甲方对顾问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9. 协助甲方组建物业管理公司,协助招聘主要物业管理人员。10. 指导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成立初始,即建立规范的管理档案。11. 制定经甲方认可的培训计划。对物业管理员工进行上岗前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念和专业操作技能的培训。第五章 前期物

10、业管理顾问服务要求及目标第七条 参照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结合本物业的情况,向甲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第八条 于本合同期内协助甲方组建物业管理队伍,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服务理念和专业操作技能的培训。第六章 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期限第九条 本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期为两年,即自2013年11月1 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乙方合同期内的物业顾问服务总次数为96次。第十条 若甲方本物业项目因故致使竣工日期提前或推延,本合同截止日期相应提前或顺延。甲方可根据施工进度需要使用本合同内约定的服务次数。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十一条 顾问服务酬金、付款日期及付款方式1. 乙方顾问酬金按

11、每月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RMB22,000.00)计算。2. 顾问酬金中已包含乙方顾问经理每次顾问服务的交通、餐饮等费用。3. 甲、乙双方签署本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后,甲方于10日内支付乙方相当于三个月的首期顾问服务酬金,合计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RMB66,000.00),以便乙方开始履行合同。4. 以后的顾问服务酬金支付,由甲方每月5日之前支付乙方本月度的顾问服务酬金。5. 若因故致使甲方项目竣工日期推延,本合同截止日期相应顺延。如竣工日期推延,顾问酬金仍可按每月的收费标准计算,付款方式不变。6. 甲方按期以支票或银行转帐方式将乙方顾问酬金,转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有效

12、的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发票。第八章 其他顾问服务方式第十二条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本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若甲方届时考虑将本物业全权委托专业物业管理企业为甲方进行物业管理,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委托乙方。第十三条 乙方已在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计划书的服务项目中建议,可向甲方提供驻场物业顾问经理服务。届时,甲方如需乙方提供物业驻场顾问经理服务,可按年度向乙方借调驻场顾问经理(一般情况下,借调期不少于一年),并签署驻场顾问经理借调协议书。第十四条 其它费用1. 乙方提供物业驻场顾问经理借调费为:每月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RMB23000.00)贰万伍仟元整(RMB25000.00),借调

13、费包含了驻场经理福利薪金、交通、餐饮等费用。2. 甲方可根据项目实际工作进度及需求,提前三天书面(传真有效)通知乙方调整顾问服务的具体日期。但以不超过合同规定的平均每月现场顾问服务次数为限度,在此范围内乙方不再另外收取顾问服务酬金。3. 如甲方根据现场的实际需要,在合同规定的乙方物业顾问服务总次数的范围内,调整乙方的顾问服务频率。除应事先以书面方式(电子邮件、传真有效)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外,还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收费标准(每月四次),按乙方当月实际提供物业顾问服务的次数(超出每月四次的部分),按实结算向乙方提前支付物业顾问服务费。4. 本合同期内,若甲方未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电子邮件、传真有效

14、),亦不作为甲方对本合同权利义务的自愿放弃,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剩余次数的现场服务;若甲方在上述期限内仍未行使该权利,则视为甲方对该权利的放弃,甲方仍需全额支付乙方顾问服务酬金的全部或余款部分;5. 如因甲方需要,通知乙方增加顾问经理的顾问服务次数,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物业顾问服务总次数,乙方可酌情给予优惠服务,则每增加一次物业管理顾问服务,甲方应支付乙方顾问服务酬金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00)。第十五条 税金乙方于本合同所收取之顾问酬金及其它一切有关费用,如在国内引起任何税项,将由乙方自行负责缴纳。第九章 违约责

15、任第十六条 因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产品质量、安装调试等非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由甲方或责任方承担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论为准。第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顾问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第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第十九条 乙方应得之顾问酬金由甲方于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汇入乙方指定之银行账户。如甲方未能按时缴付乙方有关费用,乙方将保留

16、权利,在应收费用被拖欠达一个月后,暂停本合同内乙方之职责及服务,直至有关欠款由甲方缴清为止。在乙方做出上述决定期间,如对甲方物业造成任何不便、经济损失、法律诉讼、追讨、索赔等等,乙方将不负任何法律及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故提前停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视作违约,违约方需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RMB200,000.00),如违约内容涉及另一方的知识产权,则违约金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RMB250,000.00)。同时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其它一切损失。第十章 终止合同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下列情况,任何一方可提前三十天给予对方书面通

17、知,要求终止本合同:1.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或没有履行本合同内所列条款的职责,并接到对方书面通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计算),三十天内仍未能改善及履行有关条款的职责;2. 任何一方受到法律制裁而引致破产清盘、查封等。3. 本合同规定的顾问服务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第二十二条 如因各种无法预见因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甲方仍需对乙方已经提供服务的部分支付合理的酬金;除此以外,如任何一方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提出单方面终止合同时,另一方将保留一切权利,要求对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并追索相关经济损失。第十一章 人事第二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期间,乙方派往甲方 安亭财富广场之物业管

18、理顾问经理人选,须由甲、乙双方事先确认。第二十四条 乙方顾问经理之人事安排如发生变更,须事先通知甲方。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可与乙方协商乙方提供的物业驻场顾问经理人事留用问题,若双方达成协议,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同意将该物业驻场经理人事关系转为甲方物业公司。第十二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唯须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及时协商处理。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的时效、解释、履行和

19、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或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相合作,友好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三十条 本合同之附件(如有),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9页,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合同正文(签署页)签署页立约人甲 方:上海世源置业有限公司(盖章)甲方代表:(签字)签约日期:2013年10月11日乙 方: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盖章)乙方代表: (签字)签约日期: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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