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电梯维保合同使用单位(甲方) 维保单位(乙方) 为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梯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乙方为本合同附件一电梯保养时间和保养费明细表中列明的电梯提供维保和紧急救援服务单位。保养项目应覆盖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保养项目和电梯制造单位技术文件所要求的特殊保养项目,以及与电梯安全运行相关的其他项目。第二条 乙方提供维保服务
2、的方式:清包:只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不提供任何免费电梯零部件;半包: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并免费提供单价在人民币 元以下(含本数)电梯零部件;全包: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并免费提供大部分电梯零部件。服务方式为清包或半包的,乙方应提供本合同电梯设备保养和维修所需零部件的价格和人工费用明细表,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全包的,应在本合同中列明哪些部件和维修工作的费用需甲方另行支付。第三条 维保期限本合同约定维保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于期限届满前壹个月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条 维保费用共 台电梯,合同期维保费: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五条 结算1、甲方按
3、(月 季 半年 年 )支付维保费, 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 2、甲方需支付零部件费用的,按(月 季 半年 年 )支付,支付时间为当次维保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3、支付方式:现金 支票 汇到乙方指定帐户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一)权利1、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维保计划的情况,监督经乙方维保后的电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和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监督电梯安全性能是否良好。2、有权检查受乙方委派为本单位电梯提供维保服务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有权拒绝无证人员开展维保活动。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服从本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对不服从现场安全管理的乙方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3、除国
4、家规定的法定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外,有权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维保工作的情况进行评定。(二)义务1、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关管理机构、制度,确保制度、人员、资金落实到位。2、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维保和零部件款。3、配备持有电梯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件的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在更换电梯管理人员时及时通知乙方。督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使用检查表完成电梯的日常检查工作和每月检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电梯钥匙使用管理有关要求对电梯钥匙进行管理,实行钥匙领用登记,不将电梯钥匙交给非持证人员使用。4、督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乙方的电梯保养工作过程和结果、对乙方的
5、维保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签收乙方提交的与电梯维保工作有关的文件。5、电梯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在电梯的日常使用时间内,确保值班人员可靠接收求救电话、警铃装置发出的求救信号,及时通知乙方抢修,并详细记录相关工作的具体时间。6、制订有关电梯的应急救援预案(如:电梯困人、消防、电梯水浸、自动扶梯人身伤害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应急系统运行有效。7、保证电梯供电、消防、防雷、通风等系统安全可靠,满足国家标准规定。8、为乙方提供维保所需的工作环境。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
6、确保作业环境中应由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避免无关人员进入。9、采取有效措施监控电梯使用情况,积极主动开展文明乘梯宣传活动,及时制止乘客不文明乘梯行为或恶意破坏电梯的行为。10、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保有关的工作。11、应认真审核乙方书面提出的更换电梯零部件要求,并在乙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书面予以答复。12、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13、电梯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火灾、水浸、风暴和地震等)所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一)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保所需的工作环境,查询电
7、梯相关资料。 2、当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乙方有权采取停梯措施及阻止冒险作业的权利。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二)义务1、乙方实施维保后的电梯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和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2、乙方提供24小时的紧急救援服务,乙方维保负责人: 。联系电话: 。 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热线电话: 。当电梯发生困人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0分钟内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电梯发生其他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抢修。3、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和设备状况,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提供全年保养计划和各项定期保养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表。每台每次保养时间不得少于合同约
8、定的相应最少保养时间。如需调整原保养计划,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整,但应保证保养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日; 4、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为有效实施保养计划,乙方应安排熟悉所维保电梯原理、结构、性能、安全要求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负责维保工作,并督促其严格按照产品工艺要求、安全及技术规范进行维保。5、作业过程中应服从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需要安全监护作业的内容应书面告知甲方,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6、现场需采取停梯措施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组织抢修。7、根据甲方的故障统计记录,乙方应至少每季度一次提出故障分析报告。报告中应
9、包含电梯故障的统计分析、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及有关电梯使用管理的合理化建议。8、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应急救援预案,配合甲方开展应急救援演练。9、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维保工作非法分包、转包。第八条 其他约定1、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对本合同约定的电梯进行了详细的检查,检查结果已经甲方签字确认,并作为电梯现状记录由甲、乙双方保存。2、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服务的,如强化保养、增加保养频次、安全保障需求、驻场作业服务、增加检测内容和频次等,双方均应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3、维保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每台电梯均应当建立独立的维保记录。维保记录应当一式两份,
10、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为4 年。维修与抢修记录均应当长期保存。4、根据电梯的现状,甲乙双方约定非使用原因导致的电梯困人故障次数每月每台电梯不超过 次。第九条 违约责任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承担因合同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经双方确认为无正当理由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 的违约金。超过双方约定期限 日时,本合同自动终止,赔偿事项依照合同法规定执行。4、甲方违反约定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电梯维保工作的,应当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5、除
11、维保工作不到位外,因电梯使用管理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零部件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6、若未按乙方的书面要求期限同意更换应该更换的电梯零部件而导致电梯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7、乙方违反约定,作业过程中未服从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或需要安全监护的作业时作业人员只有一人,或保养时间不足,甲方可拒付当次作业或保养的当台当月保养费。8、乙方维保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维保标准或要求的,乙方应当返工,并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9、在电梯维保作业过程中因维保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零部件丢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10、因维保原因导致电梯检验不合格的,由
12、乙方承担电梯复检费用, 。乙方维修时需要更换电梯配件,甲方给予支持;甲方如不支持更换电梯配件,电梯因配件问题导致电梯检验不合格的,乙方不承担电梯复检费用。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一)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 附则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13、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住所: 许可证号码及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住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梯安全管理员及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传真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 -附件一: 电梯保养时间及保养费明细表序号梯号注册代码规格型号(层/站/门)(提升高度/角度)安装地点保养时间(分钟)保养金额(元/月)半月季度半年一年共 台,每月保养金额合计: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
14、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
15、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
16、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
17、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