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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旅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本规定所称旅游合同是指经营旅游业务中与游客签订的国内旅游合同、出境旅游合同、台湾旅游 合同、单项代定服务合同或自驾游等公民旅游所用的格式合同。本办法适用于旅游百事通所属门市部。一、旅游合同的制定一、旅游合同的制定 1、旅游百事通门市部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印发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的专用旅游合同,不得私自印制 合同、私自刻制合同章及使用其它非公司统一印发的旅游合同。2、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由公司确定并经工商部门备案,加盖合同专用章和有效时限印记后发放给 门市部使用。3、旅游合同中的协议条款由各旅游百事通门市部与游客协商后按旅游合同签订规范填写。4、旅游合同应按旅游合同签订规范加入国内旅游安全须知、境外旅游安全须知。5、旅游纸质合同除固定条款外,协议条款部分原则上按一式三联印制,公司、门市部和游客各 执一联。6、旅游机打合同是按照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 版示范文本印制,除固定条款 外,协议条款部分原则上按一式二联打印,公司、游客各执一联。二、旅游合同的发放二、旅游合同的发放 1、各公司指定合同发放与核销部门保管并发放旅游纸质合同。门市部必须签订旅游百事通门 市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保证帐户足够余额,并缴纳相关费用后才能申请领取旅游合同。2、门市部每次领取国内旅游空白纸质合同原则上不得超过 80 份,出境旅游空白纸质合同不得超 过 50 份,其他旅游空白纸质合同每种每次不得超过 30 份;以后必须将已经使用的旅游纸质合同送回 全部核销后才能领取新的旅游空白纸质合同;如有特殊情况,超过规定领取的必须填写书面申请,并 由总经理亲自审核通过后报集团质规总部调整份额才能领取。3、门市部领取旅游空白纸质合同后应妥善保管,门市部负责人对合同的领取、使用、核销等负 全权责任。领出到期未用的旅游纸质合同应立即归还。4、门市部领取旅游纸质合同后不得向非本门市部的人员发放,各门市部之间不得相互借(调)用旅游纸质合同。5、对有停业整顿或将关闭等情况的门市部自相关决定做出之日起不得再向其发放旅游纸质合同,同时应收回已经发放的旅游纸质合同,在门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附件三)上登记注明。6、旅游纸质合同的发放情况应从分销系统中得到体现,同时实际领取时也要登记造册,由发放 1/8 人和领取人签字确认各执一联,以保证根据合同序号能够追溯合同发放的各环节。7、旅游纸质合同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各门市部按印制成本与公司结算。8、门市部在公司规定可以领取的旅游纸质合同份数内尽量按需领取,所有旅游纸质合同上的有 效期为 100 日。旅游纸质合同发放与核销部门应在旅游纸质合同发放时将合同有效期在双方签章页右 下角明确标示出来。(如此页有几联的,每一联都必须印出有效期时间)各公司旅游纸质合同发布与 核销部门应制作合同有效期时间的印章。(印章样式附件二)9、旅游机打合同的发放份额不受限制,是由门市部在 TDS 系统报名后,根据实际订单填报自动 生成的旅游合同。三、旅游合同的使用三、旅游合同的使用 1、无论旅游纸质合同还是机打合同,门市部都应如实、完整填写相关内容,并要求游客(或游 客代表)在所有应签字的页面上签字。2、门市部在分销系统上报名输入旅游纸质合同的合同编号。3、如果输入的旅游纸质合同编号有误,就可以通过绑定合同的方式进行编号修改。4、旅游纸质合同在使用后均应在分销系统与相应订单对应并及时送回公司核销,门市部最迟应 该在合同领取之日 3 个月内核销,但在合同核销期内签订的合同,行程开始或结束时间超过合同核销 期间的,则应在行程结束之日 5 个工作日内核销。旅游机打合同原则上无需核销,门市部只需要在 TDS 系统发放之日起 30 日以内将 TDS 系统填报后打印的全部旅游机打合同拿回(或寄回)公司总部 存档,存档的旅游机打合同由各公司质规部进行抽查(抽查内容要求与旅游纸质合同一样),一旦核 查到门市部填报及签订不规范的旅游机打合同,将根据以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5、旅游纸质合同核销时,各门市部应当将旅游纸质合同中公司留存联与客人签名的对应行程 单一起按合同序号整理后送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对签订错误或退团等作废的旅游纸质合同必须将合 同所一式三联一并退回核销。6、各门市部应当按上次领取的旅游纸质合同连续顺次核销。合同散乱无序的,无客人签名行 程单的不得核销,作废的合同几联不齐的不得核销。7、合同管理人员应仔细核对送回旅游纸质合同是否与领取合同份数一致,以及是否符合合同签 订规定,并核查是否在分销系统与对应订单等情况后,决定是否核销。8、同意核销的,在分销系统上作好“已核销”、“已废弃”、“已退回”等记录。不同意核销的,应要求申请核销的门市部整改。9、到期后仍未使用的旅游纸质合同也应送回公司核销作废,送回公司核销旅游空白纸质合同的 成本应由门市部自行承担。10、旅游合同核销后,由公司整理汇总并统一存档,旅游合同原则上应当保存 3 年,对出现纠纷 2/8 等情况的旅游合同应当在纠纷解决后继续保存 3 年。11、旅游纸质合同签订后必须通过分销系统成交,不得走私单。走私单是指签订旅游纸质合同后 未上分销系统的。使用旅游纸质合同在出团前未上分销系统的,视为走私单,但因网络、电力、通信 故障且门市部向各百事通公司质规部备案的除外。四、监督和处罚四、监督和处罚 1、各公司质规部对走私单的门市部进行处罚,每份处 5000 元以上 2 万以下罚款;给各公司造成 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进行清退。2、门市部超过核销期限核销旅游纸质合同的,按每份 10 元罚款;送回核销的旅游纸质合同不符 合要求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规定导致旅游纸质合同无法核销的,按每份 200 元罚款;旅游纸 质合同丢失的,每份处 500 以上 2000 以下罚款并承担丢失合同的公告费用;旅游纸质合同金额与 TDS 系统上的金额不符的,按实际合同金额的 5%进行处罚。3、门市部超过公司规定的存档期限交回旅游机打合同的,按每份 500 元罚款;交回存档的旅游 机打合同不符合填报要求的(协议条款全部内容、附件 1 健康申报、附件 2 行程签字、附件 4 特别提 醒及告知签字、附件 5 和 6 自费及购物签字)按每份 500 元罚款;旅游机打合同丢失的,每份处 500 以上 2000 以下罚款并承担丢失合同的公告费用;旅游机打合同金额与 TDS 系统上的金额不符的,按 实际合同金额的 5%进行处罚。4、各公司质规部每个季度对旅游纸质合同核销及机打合同存档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发放、核销、存档的,应对核销、存档人员处以当月 20%效绩工资进行处罚。并将抽查结果和处罚结果于每 个季度结束后报各公司总经理及集团质规总部。5、集团质规总部对各公司质规部抽查情况进行监督,各公司质规部应在发现违规行为 1 个月内 进行处罚。没有处罚的,由集团质规总部责令限期进行处罚。逾期未处罚的,由集团质规总部直接对 各公司质规部负责人以当月 20%效绩工资进行处罚。6、集团质规总部对各公司门市部旅游合同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将根据集团下发 的 2015(107 号)文件“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问责制度(试行)”、“风险 管理问责考核评分标准”进行处理。3/8 附件一:旅游合同领取、使用、核销流程表附件一:旅游合同领取、使用、核销流程表 1、新加盟门市部(纸质合同):新加盟门市部(纸质合同):开通分销系统后,在开通分销系统后,在“合同记录合同记录”板块里发起申请领取合同板块里发起申请领取合同 公司合同管理与核销部门按规定检查份数,予以确认公司合同管理与核销部门按规定检查份数,予以确认 分销系统根据确认,自动扣取合同所需费用分销系统根据确认,自动扣取合同所需费用 门市部前往公司合同管理员处,领取申请的合同及付款凭据。并在门市门市部前往公司合同管理员处,领取申请的合同及付款凭据。并在门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上核对领取的合同号码部办事情况记录表上核对领取的合同号码,经办双方签字确认留档,经办双方签字确认留档 合同管理员根据门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在分销系统上发放给门市合同管理员根据门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在分销系统上发放给门市相应合同号码相应合同号码 门市部签订旅游合同后,在分销系统里门市部签订旅游合同后,在分销系统里“订单管理订单管理”中找到相应订单,输中找到相应订单,输入准确的合同号码。同时,分销系统入准确的合同号码。同时,分销系统“合同记录合同记录”中显示此合同已使用中显示此合同已使用 分销系统分销系统“合同记录合同记录”中已使用的合同,且已回团无纠纷争议,中已使用的合同,且已回团无纠纷争议,3 个月内回公司个月内回公司核销,并在门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上登记,经办双方签字确认留档核销,并在门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上登记,经办双方签字确认留档 4/8 2、在约门市部(纸质合同):、在约门市部(纸质合同):查看分销系统里查看分销系统里“合合同记录同记录”中中“未未 使用使用”的合同份数的合同份数 查看分销系统里查看分销系统里“合同记录合同记录”中中“已使已使用用”的合同份数的合同份数 检查手中合同前往公司核销检查手中合同前往公司核销 在在“合同记录合同记录”板块里根据自己可以领取数发起申请领取合同板块里根据自己可以领取数发起申请领取合同 公司合同管理员按规定检查份数,予以确认公司合同管理员按规定检查份数,予以确认 分销系统根据确认,自动扣取合同所需费用分销系统根据确认,自动扣取合同所需费用 门市部前往公司合同管理员处,领取申请的合同及付款凭据。并在门门市部前往公司合同管理员处,领取申请的合同及付款凭据。并在门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上核对领取的合同号码,经办双方签字确认留档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上核对领取的合同号码,经办双方签字确认留档 合同管理员根据门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在分销系统上发放给门市合同管理员根据门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在分销系统上发放给门市部相应合同号码部相应合同号码 门市部签订旅游合同后,在分销系统里门市部签订旅游合同后,在分销系统里“订单管理订单管理”中找到相应订单,输中找到相应订单,输入准确的合同号码。同时,分销系统入准确的合同号码。同时,分销系统“合同记录合同记录”中显示此合同已使用中显示此合同已使用 分销系统分销系统“合同记录合同记录”中已使用的合同,且已回团无纠纷争议,中已使用的合同,且已回团无纠纷争议,3 个月内回公司个月内回公司核销,并在门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上登记,经办双方签字确认留档核销,并在门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上登记,经办双方签字确认留档 5/8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二、甲方在每月 25 日至次月 15 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 25 日至次月 15 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 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 25 日至次月 1 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乙方: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件/QQ: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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