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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的背景.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807997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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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同签订的背景: 2014年10月10日哈尔滨中鼎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架型号为Y-140的锻压机,并将仓储和运输的任务委托给第三方物流公司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与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仓储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在2014年10月12日签订货物仓储合同,仓储期限为三个月。2014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必须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货物运至哈尔滨中鼎贸易有限公司。货物送达后由哈尔滨中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运费及仓储费用。 某物流企业经济纠纷案情介绍: 2014年10月10日哈尔滨中鼎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架型号为Y-140的锻压机

2、,并将仓储和运输的任务委托给第三方物流公司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与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仓储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在2014年10月12日签订货物仓储合同,仓储期限为三个月。2014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必须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货物运至哈尔滨中鼎贸易有限公司。货物送达后由哈尔滨中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运费及仓储费用。 2014年11月12日,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将锻压机用车送至哈尔滨中鼎贸易有限公司处,中鼎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中鼎贸易有限公司开户

3、银行告知飞速物流有限公司,中鼎贸易有限公司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中鼎贸易有限公司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再次找中鼎贸易有限公司索要货款时,中鼎贸易有限公司无理拒付。后来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多次找其交涉,均被中鼎贸易有限公司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起诉书正文:经济纠纷起诉状原告人:绥化市北林区飞速物流公司 地址: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南路路20号法人代表:黄玉,系公司经理被告人:哈尔滨市南岗区中鼎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德大街21号法人代表:韩西,系公司经理案由:追索运费、仓储费,赔偿损失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运费及仓储费3万元。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

4、原告运费及仓储费3个月的利息损失。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诉讼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2014年11月10日商定,被告要求原告运送一个锻压机至哈尔滨,价值人民币14万元。原告于当年11月12日将锻压机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

5、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证据和证据来源: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3张此致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人:绥化市北林区飞速物流公司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附:1. 本状副本1份;2. 书证2份。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

6、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

7、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

8、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

9、,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

10、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

11、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

12、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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