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融资代理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1、甲方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拟融入资金人民币: 整。实际金额以融资机构放款给甲方的金额为准。
2、乙方是从事投资贷款技术咨询及代理的行业人员和机构,熟悉各家融资机构贷款政策及法规,拥有广泛的融资渠道,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最专业化、个性化、高效和实用的融资服务。
3、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融资代理机构,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特订立此协议:
第一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融资代理机构,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的服务事项是:
1.1 全面了解甲方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协助甲方完成融资要求的有关融资资料的收集。
1.2 了解甲方融资用途,协助甲方完成贷款申请报告,选择符合的融资机构递交贷款申请报告。
1.3 为甲方制定最合理的融资策划和还款方式,提高融资成功率,确保资金到位。
1.4 协助甲方办理资信调查、权属查证、贷款审查,产权抵押、评估、等贷款的相关手续。
1.5 促成甲方和融资机构完成贷款相关合同,保证贷款资金按时到达甲方指定帐户。
第二条 甲方义务
2.1 只要乙方促成融资机构与甲方签订了贷款合同,且促使该笔贷款到甲方名下或者以其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或者甲方指定企业名下都应视为乙方完成了本协议承诺的服务事项,甲方均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融资咨询代理费。
2.2 甲方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必须无条件地配合乙方办理融资事宜。
2.3 甲方应切实保证对乙方提供的融资机构有关信息、资料保守秘密。
第三条 乙方义务
3.1 乙方为甲方融资贷款人民币 整。具体金额以金融机构放款为准。贷款期限:和融资机构协商确定;性质:根据融资机构相关政策及规定确定。利率:和融资机构协商确定。
3.2 乙方保证不向融资机构提供关于甲方的虚假信息,保证在服务事项过程中所获知的甲方的信息(包括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除非为完成服务事项而必需向融资机构方披露之外。
第四条 融资咨询代理服务费和评估、审计费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融资咨询代理服务费和评估、审计费。
4.1 在融资事宜过程中,甲方费用由甲方负责(费用包含:评估费、保险费、公证费、登记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乙方费用由乙方负责。
4.2 甲方按实际到款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4.3当贷款通过融资机构做出同意贷款的审批意见后,因甲方原因在办理房产等抵押登记之前撤销借款申请或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因甲方原因使得融资机构做出同意取消贷款的决定;甲方按约定融资代理费的 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4.4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贷款服务,在签定本《融资代理服务合同》前,须预交履约诚信金(大写: 圆),融资机构做出同意后并将贷款转到乙方指定账户后,甲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按到款额的 交付服务费。以前交付的诚信金将在乙方为甲方办理融资贷款总的综合服务费中抵扣。
4.5 贷款过程中,如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申请贷款未能成功,甲方所支付给乙方的诚信金属下列情形的不予退还:
①企业征信记录不良;②提供虚假资料的;③办理过程中,甲方要求放弃的;④签定合同之日起,20天内资料的收集不完毕的;⑤办理过程中,又委托其他代办公司办理被查实的;⑥办理过程中,甲方不配合乙方而延误时间的。如不属于以上情形,乙方将全额退还诚信金。
4.6 贷款过程中,因甲方原因,主动放弃,造成贷款未能成功,甲方应赔偿违约金 (以贷款额度为准)。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5.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业惯例协商解决。协商后仍无法解决的,各方均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发生争议时,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5.2 甲方与乙方之间合同期内在自愿平等且协商一致后产生的其它合法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即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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