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项目全程营销总代理合同(简版)
甲 方:
住所地:
乙 方:上海华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精神,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的独家销售代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1.2 项目性质: 。
1.3 项目位置:项目位于
1.4销售代理房源及面积:可售住宅共计 套,可售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
第二条 代理期限
2.1本项目代理销售期限: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本项目房源销售完毕、交房完毕甲方付清销售代理佣金及溢价之日止。
2.2甲、乙双方商定项目房源的开盘日期,以项目取得第一张预售许可证、项目样板房及售楼处等销售条件齐备、甲乙双方正式商定对外公布的开盘日期为准。
2.3 在本合同代理期限内,除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本合同的情况外,本合同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也不得再委托其他代理商代理销售本项目。
第三条、策划、销售代理服务内容
3.1前期策划服务内容:向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① 市场调查及产品规划设计的修正建议;
② 项目房源的市场定价建议;
③ 项目初期的初步营销策划(含形象定位、广告精神、阶段推广计划、形象设计、销售计划及销售控制、售楼处装潢建议、售楼处展板设计等);
④ 房展会活动营销方案(含展位设计建议,展位展板设计,销售队伍培训,销售一房一价表制订,宣传折页和包袋的设计等)。
3.2项目营销策划执行:
① 项目执行营销策划报告(含形象定位、广告精神、媒介推广总计划、形象设计、销售计划及销售控制等);
② 阶段推广计划、售楼处布置、工地形象包装、楼书折页单片等宣传资料设计、开盘执行计划、不同阶段的SP活动策划、全程媒体广告设计。
3.3销售代理服务内容:乙方提供由专案经理领导的完整的销售队伍,负责整个售楼处的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① 受甲方委托,全面负责每次推出房源的销售客户接待直到客户签署购房合同的全过程服务;
② 负责全案的销售计划的编制、房源销售一房一价表的编制,和房屋销售的过程控制,完成经甲方确认的销售方案和销售价格;
③ 协助甲方完成购房客户银行按揭、房屋保险等合同签订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代理销售价格
4.1 平均销售底价及销售底价
4.1.1经甲乙双方协商,本项目的“平均销售底价”为 元/平方米。
4.1.2甲、乙双方根据双方确认的“平均销售底价”,制定可售房源的“一房一价表”,既制定出每个销售单元的“销售底价”,经甲方审定后备档,任何价格变动均需得到甲方协调人 及董事长的签字认可。乙方销售代理佣金为闭口总价,不随房源销售价格高低而发生变化。
4.1.3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平均销售底价”和“销售底价”(既“一房一价表”),以及实际接待的来人和来电量,应用销售技巧和销售控制原理,编制对外报价的“销售价目表”,该销售价目表对甲方实行备案制,既“销售价目表”不需要得到甲方的确认,只需将每期编制的销售价目表向甲方备案。
第五条 广告推广费用
5.1广告推广费用包括:售楼处和样板房内广告展板、围墙广告粉刷或喷绘、销售单片、销售折页或销售楼书、报纸杂志广告、网络媒体、电视广告、电台广告、道旗、横幅、现场围板广告喷绘及SP活动。
5.2本案广告推广费用总预算为不超过 万元,由乙方提出建议,甲方最终负责媒体宣传、广告合同的订立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5.3本案售楼处和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包括装饰)、日常使用(水、电、电话)费用、家俱(含电视、空调)、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网络及布线)由乙方提出建议方案,经甲方确认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属于营销广告费用。
5.4乙方承担销售过程中的销售人员的工资、奖励、提成、市区公交、内部协作、行政管理、日常办公等所需要的费用。如需异地开展推广活动,则全体营销人员差旅费用(含住宿、伙食补贴、交通等)、办公费用、场地租用等在异地实际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全体营销人员的工资、奖励、提成由乙方自负。
第六条 销售代理费用的及支付方式
销售代理费用,包括代理佣金和溢价分成两部分。
6.1 销售代理成功定义:指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凡甲方与客户签订预(销)售合同,并且甲方收到客户支付的首付购房款的,视为乙方房屋销售代理成功,可计入销售代理目标或销售率,进行考核。
6.2 结佣标准定义:指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凡甲方与客户签订预(销)售合同,并且甲方收到客户支付的首付购房款并办理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手续或付清全额房款后,视为乙方达成结佣标准,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房屋销售代理佣金和相应销售溢价分成。
6.2.1佣金标准:乙方客户符合本合同6.2所述的结佣标准后,甲方应按总销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佣金。
6.2.2如因甲方原因,某些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低于“销售底价”的,甲、乙双方同意按该套房屋所对应的“销售底价”及当期代理佣金计取比例作为乙方销售代理佣金的结算依据。
6.3 销售溢价标准:本项目可售房源实际售价超出本合同5.1.1条规定的“销售底价”时,甲方同意从高出部分中提取___%作为乙方的销售溢价。
6.4 甲方关系户指直接通过甲方渠道成交的客户,乙方有责任配合该类客户签署购房合同,甲方允许关系户成交面积不超过总销售面积的 %,甲方应于正式开盘两周前正式确定该部分房源。关系户成交面积视为乙方完成总销售指标面积,每户按照元/套向乙方支付销售服务费,若关系户成交价格高于底价部分则乙方仍享有溢价的权利。
第七条、销售代理费及溢价的结算与支付
7.1 佣金及溢价结算:达到本合同6.2.1约定的每阶段请款条件,甲方与乙方按第六条的约定结算佣金及溢价,乙方于每次达到请款条件后5日前送交甲方上期佣金及溢价的请款明细,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审核回复,并向乙方支付全额应付佣金;如果甲方逾期未签字或盖章确认,则视为对乙方所呈报的请款明细的默认。
7.2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佣金部分,均出具正式有效发票给甲方。
第八条、双方的权责
8.1 甲方的权责
8.1.1在乙方代理过程中,甲方有权派出代表检查乙方的工作进度,督促乙方的工作;
8.1.2 乙方的对外宣传、涉及甲方利益对外签订的合同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8.1.3甲方指定1名授权代表代表甲方对乙方提出的需求、各类营销方案、计划等的需要确认的各项事宜在乙方送达甲方协调人后 日内审核、签字确认,该协调人的签字确认视为甲方确认,但该协调人无权代表甲方变更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若送达甲方协调人 日后,该协调人逾期未签字或盖章确认,则视为甲方确认。
8.1.4甲方有权派驻销售现场财务人员,所有购房款、定金及违约金等均由甲方收取。
8.2 乙方权责
8.2.1乙方必须全面地、适当地、及时地完成代理事项;
8.2.2乙方必须信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机密,积极维护甲方的利益与名誉;
8.2.3乙方应向代理事项指向的服务对象(消费者)明示代理事项与权限;
8.2.4乙方必须亲自代理,不得转委托或越权代理;
8.2.5乙方应坚持诚信服务,不误导消费者,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修改购房合同或承诺客户任何未经甲方确定的附加条件;
8.2.6乙方应协助银行按揭手续的办理。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 协议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者是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是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擅自将本项目全程营销策划和/或销售代理权又委托第三方,构成严重违约的,须按守约方在本协议代理范围内未销房源面积“销售底价”总金额的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9.2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须按应付而未付乙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赔付给乙方,计算日自约定付款截止日起至甲方实际付款日止。
9.3 乙方私收房款或私收预定房款以及其他挪用行为,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私收房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若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免责条款
10.1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国家房产金融政策或房地产市场发生重大改变,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不据此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和赔偿责任。由甲、乙双方按事件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变更或延期履行本合同。履约期间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当事人实际不可能继续履约的,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0.2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致当事人无法继续履约的,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物业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2.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发生歧义,补充协议优先。
12.3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上海华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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