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终止协议书出租方(甲方): 平潭县青少宫 承租方(乙方): 林飞云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店面出租合同 ,约定由甲方将东里中小学校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双方的合作期限为10年,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一、 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东里中小学校商铺租赁合同 。二、乙方在签订该协议后,于 年 月 日 前,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乙方不得损坏甲方原有基础装修,如有破损,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四、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 其他约定:出租人(甲方)签字: 承租人(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