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万象阳光城景观、绿化工程合同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临沂绿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万象阳光城景观绿化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土方回填、绿化地整理、绿化苗木栽植、园路铺装、景观小品、各管网、水系统、照明系统(包括路灯、草坪灯、地灯、广场灯、射灯等)及验收后一年内养护管理。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合同工期: 天,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
1-6:工程质量:合格。
1-7:合同价款: ¥: 元,(大写): (人民币)
第二条:甲方责任
2-1:甲方指派工地代表 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工程量增加、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第三条:乙方责任
3-1:乙方人员必须按甲方所要求的人员配备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及工程主要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3-2乙方指定 为该项目负责人,负责该工程合同的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工程养护及养护修复等工作。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范、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作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及时上报变更资料,参加竣工验收,编制结算书。
3-4:严格按照图纸规格规范进行施工。
3-5: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场地及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的保护(在施工中破坏的一切建筑物由乙方承担责任),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6:负责在合同期内对工程进行保护。
3-7:乙方在施工期间、一年养护管理过程中及次年维护管理中,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8:不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转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向甲方支付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9:竣工验收一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交付甲方。
3-10:项目经理必须驻现场且不准非经甲方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切实承担项目经理的职责。
3-1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听从甲方现场工程师的要求、指令等。如乙方不遵照甲方现场工程师的相关指令,则甲方现场工程师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每次不少于500元,此罚款由乙方用现金支付。
3-12:本工程施工工期日按照合同约定中的工期,乙方每拖延一天竣工交付使用本工程,乙方按工程结算价的万分之三付给甲方违约金。本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若竣工验收达不到一次验收的合格标准时,甲方扣除工程结算价的10%作为赔偿金并要求乙方返工,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13:严格按图纸设计规范执行,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14:所有隐蔽施工(土方回填等)乙方应提前48小时上报甲方,并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施工,否则不予验收。
3-15:乙方养护期间,甲方将进行不定期的养护检查,如果检查不合格,甲方将有权给予处罚。
3-16:施工现场水、电由甲方给予解决,乙方承担水、电费。
第四条:关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4-1:因甲方批准的特殊情况,如遇恶劣天气及自然灾害不能施工的情况下,工期顺延。
4-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3: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设计以外的变更,工程量增加,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要求
5-1:所购苗木须符合检疫要求,本工程由乙方负责采购的苗木、硬地铺装材料,在采购前5天内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符合要求后,再行采购,乙方采购的材料,在采购前虽经甲方进行了确认,但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供应的材料,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其质量不合格,而用到工程上去,责任由乙方承担。规格按照图纸的设计要求执行。
5-2:本工程质量达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5-3:工程质量养护期为一年。最后验收移交时苗木、花木成活率必须达到100%。
5-4:本工程的回填土、种植土、植物材料、种植规范、养护及土建施工等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及设计说明要求执行,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关于工程验收的要求
6-1:乙方所提供的材料,样品须经甲方同意,所购材料进场需经甲方验收认可。
6-2:本工程以图纸、设计说明、变更资料以及国家制定的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6-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五日内组织验收。
6-4:验收合格一年后甲乙双方依据合同的第五条规定共同验收。
第七条: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
7-1:本工程工程量清单费用综合单价包死(暂定价及设计变更除外),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量变更价款的调整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量设计变更增加新的清单项目,应调增的价款。
调增价款=Σ(新增项目工程量×相应新编综合单价)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多余项目或设计变更减少了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调减的价款。
调减价款=Σ(多余项目原有价款+设计变更相减少的项目原有价款)
(3)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增加,应调增的价款。
调增价款=Σ[某清单项目调增工程量×相应原综合单价]
(4)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减少,应调减的价款。
调减价款=Σ(某清单项目调减工程量×相应原综合单价)
上述条款中的“相应新编综合单价”的确定依据为:《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价)人工按53 元/工日取费,按53 元/工日调整。
7-2:材料价格的调整:
因施工时间不能确定,因此签订合同时不能明确的苗木价格以暂定价形式存在。在正式施工前由甲乙双方共同考察确定后,作为结算价格。
7-3: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时,必须由设计、甲方、乙方、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签字认可,否则变更部分结算时不予认可。
7-4:工程最终结算价款:合同价款±经审计后的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变更工程调整价款±违约金。
7-5:付款方式:每月25日前初验合格的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80%拨付,工程全部完工初验合格后,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95%,余款待养护期期满,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竣工资料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完成后,合格部分工程价款一次性无息付清。中标人须在招标人每次付款前提供请款报告和招标人认可的合格发票。
7-6:竣工验收与结算时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条款。
第八条:争议及纠纷处理
8-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决算价总额的5%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进行额外补偿。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10-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工程结束价款付清后即告终止。
10-3:苗木明细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4:乙方自行处理承担诸如对工程、设施、管线等建筑物的损坏,物料、工具等物质的丢失问题。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字或盖章) 乙 方(签字或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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