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码头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现就甲方将其所有的码头有偿租赁给乙方相关事宜,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针对合作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物
(此处填写码头名称)位于 ,
岸线自 向 长 ,宽 ,面积为 。(本合同租赁物下文简称“码头”)
租赁期限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二、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贰拾年,自 年 月 日起算。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码头租赁费用由乙方按年度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为 元/年。
2、乙方应于租赁期限起算之日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度租金。
3、其他年度租金,乙方应于该年度 月 日前向一次性支付甲方。
4、上述费用,乙方均应以转账的形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指定账户: 。
5、甲方应于收到上述约定款项后 日内,向乙方开具金额相当的正规发票。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于约定码头享有合法码头经营资格及相应场地使用权,如因约定码头存在争议,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提供盖有甲方公章的码头使用证、所涉及的土地证、码头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3、甲方应保证租赁期限内不得将该码头租赁他人使用。
4、甲方应保证该码头具有正常经营条件,保证船舶可停靠、交通运输便利等经营要求。
5、甲方承诺该码头范围内附属设施无偿供乙方使用。
6、因乙方租用码头进行经营活动所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缴纳的费用,由甲方代为缴纳后向乙方收取。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保证依据合同约定期限足额支付租赁费用。
2、乙方有权码头范围内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甲方无权干涉,但乙方应保证合法经营。
3.乙方保证安排人员对于码头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4、如乙方需对码头进行改动、扩建,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如需办理相关手续,则甲方应协助办理。
六、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将码头租赁他人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 元违约金。
2、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迟延履行或不依照约定履行本合同中所确定的各项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3、本合同所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因此事所花费的律师费、差旅费。
七、合同解除
1、租赁期内,如乙方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1)乙方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乙方因从事非法活动,相关资质被有关部门吊销的。
2、租赁期间,如甲方有下列情况,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1)甲方不具有合法码头经营资格,或相应资格被取消;
(2)租赁期限内,码头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丧失使用功能的。
3、由于双方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时,必须提前 天通知对方,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决。
自合同解除日起,甲方应将乙方已缴付的尚未履约完所剩余的部分租金如数退还给乙方。如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该方承担。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需解除终止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
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三、 其他
1、本协议期限内乙方因经营需要在租赁场地上搭建的建筑物、设备,如遇国家、集体征迁,相关的补偿归乙方所有,甲方应予以配合处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可作出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贰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二0 年 月 日 二0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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