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城市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一般工商客户用气)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供气方: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用气方: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供气方和用气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性质和用气量
1、用气地址为:南京市 区, 路, 号。
2、用气性质为 。
3、预计用气量: 立方米/年; 立方米/月; 立方米/日。
第二条 供气方式、质量和压力
1、供气方式:通过管道输送方式供应天然气。
2、燃气质量:天然气执行标准GB17820—1999。
3、供气方保证调压箱或者流量计的出口压力不小于 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用气的价格
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和用量,按照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燃气定价规则执行。
⑴、居民生活类用气:供气价格为 元/ M³。
⑵、机关团体类用气:
a.普通用气客户:每年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 元/ M³,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 元/ M³。
b.锅炉、冷热(电)联供用气客户用气客户:每年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 元/ M³,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 元/ M³。
⑶、工业类用气:每年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 元/ M³,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 元/ M³。
⑷、商业服务类用气:
a.普通用气客户:每年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 元/ M³,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 元/ M³。
b.锅炉、冷热(电)联供用气客户:每年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 元/ M³,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 元/ M³。
合同有效期内,执行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标准;如遇价格调整,应按照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定价规则调整燃气价格。
2、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和支付方式
⑴、供用燃气的计量采用型号为 燃气流量计。
⑵、燃气的计量:双方以上述流量计的实际读数进行结算,单位为标准立方米。“标准立方米” 指温度为二十摄氏度(20℃)、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帕条件时干态燃气所占的各边长为1米的立方体积燃气量。
⑶、采用按月抄表结算的办法,抄表后次日起7日内用气人付清燃气费。若用气方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可在燃气费付清后的 日内到供气方领取。用气方如对抄表的读数有异议,应在抄表后的 日内提出意见,否则视为认同。
⑷、流量计如出现故障或检修停止计量,停止计量期间的用气量按下列第 方式确定:
①.上次抄表日起至发现停表日止的日历天数的平均日用气量确定。
②.最近一个结算周期的平均日用气量确定。
③.其它方式: 。
⑸、气费的支付:用气方在每月用气前,按月预计燃气费的 %计 元支付气费,抄表后根据实际用气量结清全月气费。月预计燃气费可根据用气方上一年度平均月用气量或本年月平均计划用气量进行调整。
⑹、气费支付方式,采用下列第 方式支付:
①.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
②.到供气方指定的地点部门交纳支票或现金。
③.其它方式: 。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的分界管理与维护、更新
1、供、用燃气设施的管理权限以流量计出气接口为分界点,分界点逆气流方向的燃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管理、维护与更新(燃气报警设施及燃气报警设备控制等系统除外);分界点顺气流方向的燃气设施、燃气用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管理、维护与更新。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燃气设施配套安装的燃气报警设备及系统,由用气方自行负责管理、维护与更新,供气方不承担该设备系统维护、更新与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 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有关规定有权对用气方的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2、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压力和质量以及使用范围向用气方供气。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3、用气方逾期交纳气费时,供气方依照相关规定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4、用气方燃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擅自变更用气性质和超使用范围用气的、或拒不交纳气费和气费滞纳金的,或阻碍供气方抄表的,供气方依照相关法定程序中断供气并不免除用气方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
5、供气方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确需降压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24小时通过媒体公告方式告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及时通过媒体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用气方。
6、若因转换气源或上游气源供应紧缺等原因,供气方为保证向民用和重要设施供气,根据保供需求,供气方有权对用气方采取限供措施或依照法定程序停止供气,但供气方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用气方。
7、供气方设置24小时的客户咨询、报修服务电话:9688 9688,具体服务内容见业务厅服务承诺。
第六条 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压力和质量向用气方供气。
2、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3、有义务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自身燃气器具符合相关规定、用气设施安全可靠。
4、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按照合同约定的气费支付方式支付气费。
5、用气方不得擅自拆卸、改装、损害供气方的燃气设施,不得变更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不得私自向第三方转供燃气。
6、有义务配合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抄表,协助供气方对管理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实施维护与更新,不得阻挠供气方对管理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维修与更新。
7、若遇气源转换,用气方可以终止合同或就气源转换后的相关事项与供气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⑴、供气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⑵、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或政府行为而造成燃气停止供应、气压降低及气质低于合同标准,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⑴、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用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⑵、用气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燃气费,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供气方加付所欠气费1%的违约金。
第八条 其他约定
⑴、
⑵、
⑶、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合同到期后,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如无任何异议,本合同自动顺延两年,依此类推;任何一方若有异议,需在本合同到期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通过协商后,再签订新的供用气合同。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1、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双方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中的争议条款采用以下第 方式解决:
⑴、提请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⑵、向供气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合法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供气方(盖章): 用气方(盖章):
住 所: 住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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