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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墙地砖安装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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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2011-2B-精装分包-02 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2011年10月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总承包人: 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和黄项目经理部 分 包 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总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双方就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逸翠园·西安住宅发展项目一期北区电梯大堂精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 二、分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2#楼精装施工范围内所有墙地砖安装。 我方除提供垂直运输工具15辆、灰斗车、水泥、沙子、粘接剂、界面剂、钢板网、块料、每层一个水桶以外的所有工序. 三、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以总承包人的正式书面开工通知为准,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正式书面通知为准。 四、质量标准 必须达到以下规范之要求: (1)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4)JGJ33-2001/J119-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5)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6)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JBJ301-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8)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9)本工程业主要求执行的《工料规范》; (10)本工程设计图纸 如果以上规范和文件有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有利于工程质量者优先执行。 五、合同单价: 1、墙面:37元/平米,包括基层有保温、基层无保温、木作面等所有的综合价格; 2、地面:27元/平米; 3、以上均为综合单价,数量最终结合图纸及现场确定。 六、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2)本合同的合同条款;(3)施工标准、规范;(4)施工图纸;(5)业主方的《工料规范》。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 九、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10月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总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条款: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2总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总承包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委托人。 1.3分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总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合法的分包商。 1.4总承包方代表:指总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分包方代表:指分包方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工程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工程:指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合同价款:指总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总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责任的条款。 1.9追加合同条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总承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0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1工期:指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2开工日期:指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3交工日期:指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的日期。 1.14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总承包人提供产方案图并经分包人深化设计后,业主及顾问单位审批同间后的施工图(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5施工场地:指由总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0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二、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同协议书第六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三、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建设部以及陕西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陕西省建设厅颁布的建筑质量标准以及本合同所附带的技术规范及要求如有冲突,以较严格的执行。 四、图纸 4.1总承包人提供审核过的施工图一份。 五、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1总承包方委派的代表: 职权:代表总包方执行合同 5.2分包方委派的代表: 职权:代表分包方执行合同; 六、总承包人工作 6.1提供合理的场地和通道给分包方使用; 6.2在施工作业面100米的范围内提供满足分包方施工的三级配电箱; 6.3提供施工方案图的电子版给分包方; 6.4收集整理技术资料;协助分包方进行材料报验,负责指定材料检验、试验单位,负责各工序对监理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报验; 6.5协调工地各分包单位的施工关系; 6.6对分包方的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包单位的质量检查及验收不能解除分包方的质量责任; 6.7对分包方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发出通知并监督整改; 6.8检查并执总承包方的其它管理制度。 七、分包人工作 7.1分包人须全面履行本合同,完成合同中要求的所有工作; 7.2自备三级配电箱以后所有工具及线缆、操作工人的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品;自行安排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的食宿; 7.3对本合同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总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具有五年以上经验的班长、现场技术负责人、所必需的施工机械以及合格的材料投入工作,在总承包人有要求时,应提供工人、机械和材料的相关资料和证件在总承包人处备案; 7.4未经总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方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工地有关规章制度; 7.5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分包人根据总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7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材料、机具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以确保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 7.6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 7.7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7.8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各种罚款; 7.9自觉接受工程总承包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总承包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服从总承包方的管理,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 7.10按工程总承包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总承包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7.11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总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7.12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7.13按照有关规定,和所雇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总承包方需要,应提供劳动合同的副本给总承包方备案;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分包方承诺本合同的合同纠纷,不会影响所雇用工人的工资发放; 7.14给进场操作工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包险单副本或者复印件给总承包人; 7.15竣工验收前,分包方应保证其产品的外观清洁、干净,以利于工程总期竣工验收。 7.16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八、安全施工与检查: 8.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8.2总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总承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总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总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8.3 安全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九、安全防护 9.1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总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承包人认可后实施。 9.2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分包人应在施工前l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并经工程总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分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9.3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防护用品生产和使用标准。 十、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在事故发生20分钟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总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十一、施工验收 11.1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总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总承包人验收;总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三天内对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总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总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总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11.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分包人对其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进行保修。 11.3施工配合 分包人应配合总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总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总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分包人配合时,分包人应按总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11.4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总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总承包人应配合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但分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十二、合同价款的支付 12.1、工程量确认 清单综合单价包干,一次包死,不予调整。工程量按业主方工程量计算规则饰面工程的相关规定计算。(详见附件) 12.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工程款每45天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在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双方工程决算完毕后付至已完工程总量90%。剩余工程款扣除5%质保金后在整个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付清,本工程质保期为两年。 十三、违约和争议 13.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不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迟一天,承担合同总价款的1‰禁止违约事实结束。 (2)总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义务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分包方应及时向总承包人书面提出,总承包方不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及时解决。如果总承包方未能及时解决,分包方也可自行解决,其费用总承包负担。如分包方不能自行解决的,分包方应采取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并书面告知总承包方工地的直接损失(人、财、机),总承包方应在28天之内予以书面答复。 13.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非总承包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分包人每延误一天支付工程总承包人合同总价款的1‰违约金; (2)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支付工程总承包人合同总价款的2%违约金;如果不能达到国家验收的最低标准时,分包方负责总承包方的损失。 (3)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总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违约金,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总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13.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四、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约定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力范围为:五级以上的大风,暴雨雪、洪灾、非分包方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非分包方所能预见的自然灾害和国家政策调整。 15.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总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总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总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总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总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15.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总承包人承担; (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4)总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总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分包人应总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十六、保险 16.1总承包方投保内容:本工程发包方已经代理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16.2分包人投保内容: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分包人必须为其职工办理政府规定所必须办理的就业、医疗等保险,并承担因此条引起纠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十七、其它: 合同未尽事宜以总包方和业主方合同为准。 十八、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总承包方执三份,分包方执一份。 十九、合同附件 (1)企业资质及营业执照(加盖红章的复印件) (2)法人代码证(加盖红章的复印件) (3)质量承诺书及民工工资按时支付承诺书 (4)工程量计算规则饰面工程 (完)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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