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杭州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采购的产品(以下简称“采购货物” )一事,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 采购货物及订货详细要求:
1、货物名称:
2、数量:
3、单价:
4、包装:
5、交货:
6、货币:
7、合同总金额:
8、船期:2012年 月前装运
9、代理合同所对应的进口合同为 与 签署的合同号为 外贸合同,甲方对此合同无异议。
二.代理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述货物采购事宜,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向供应商采购相关货物。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
1、 负责备妥采购货物所需资金,按时付款。
2、 负责向乙方提供采购货物的正确品名、品牌、规格、型号、工艺、质量要求、数量要求、内外包装要求、制造商等有关书面资料,并应负责技术谈判及技术附件的确认;
3、 负责到货后的检验工作,如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应及时在甲方收到采购货物之日起7天内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同时应提供相关的商品检验证明文件。乙方代表甲方向供应商索赔,无论索赔结果如何,甲方均应向乙方全额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乙方代为支付的货款金额及代理费及相关费用。
4、 在乙方对供应商开立信用证前,办妥本合同项下所需的有效银行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总金额10%。
5、 甲方需在乙方对供应商开立信用证前5天向乙方提供不低于货物价值的资产抵押担保(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并办理相关的抵押担保手续。
乙方:
1、 负责在甲方按合同规定的办妥银行履约保函及提供抵押担保的前提下,办理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开证、结算等有关事宜;
2、 如甲方不能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的,则乙方有权不开立信用证。如甲方无法履行上述条件,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代理合同,并通知甲方必须付款提货。
3、 负责货物交接等手续,在货物到货后向甲方按信用证项下金额开具增值税票.
4、 乙方有权在甲方提供不小于货值的抵押担保前,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5、 签约及交付责任
四、支付与结算方式
√远期信用证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采购合同总金额的 %银行履约保证金,在乙方对外开证前1-2天应将保证金支付给乙方。
2、 采购货物所产生的运保费、仓储费、银行开证费及因采购货物而引起的所有费用,甲方凭乙方付款通知在货到后 天内按时支付。
3、 每次开证银行手续费为 %,由甲方在到货后 日内支付给乙方。
4、 代理手续费,代理费为采购发票金额的 %;代理费由甲方在到货后 日内支付给乙方。
5、 在远期信用证到期 工作日前,甲方凭乙方所开具的增值税票向乙方支付信用证项下全款金额,如未按时支付,甲方应按月息1%(不含增值税)支付贴息。若甲方逾期 天付款,乙方除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收取违约金外,甲方有权以保证金抵扣货款并自行处置采购货物。
五、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
甲、乙双方方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应及时磋商解决。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包括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
甲方若未按约定付款,应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若在甲方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及交付资产抵押用于办理担保手续的情况下未按约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开证等或交付提货单或仓单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风险责任及对外索赔
1、 因市场、供应商延期交货、货物数量、质量问题以及国家政策变动等非乙方原因的风险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并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供应商主张。甲方应付乙方的采购货物的款项以采购货物发票金额为准,不受实际到货数量或金额影响;甲方不得以供应商的违约拒绝支付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代垫的或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全部费用。
2、 货物如发生数量、质量等问题,如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另一方予以协助。如属于供应商责任范围,则委托乙方向供应商索赔,。
3、 如因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担保付款义务而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七、 委托争议的解决和管辖的确认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方同意通过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双方书面同意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若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以补充合同为准。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各自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自动失效。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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