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代理合同 甲方:乙方:山东海波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开拓山东市场,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产品描述1、产品名称:烟台泰华海珍品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 (详见附件) 2 、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生产厂家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如本合同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本合同要求;3 、乙方提供的产品剩余保质期不得少于包装上注明的保质期的90%;4 、乙方变更上述所列内容,应提前30天以书面函件的方式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同意。二 、订货 、运输及收货、退换货1 、甲方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订货计划 ,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
2、乙方,乙方确认后将收订货计划回传给甲方; 2 、甲方按乙方确认回传的订货计划汇款至乙方指定帐户,乙方在款项到达后二个工作日内须按订货单发货;3 、乙方负责安排将货物到达甲方所在城市,运费由甲方负责;4 、到达甲方所在城市的指点仓库的货物参照本合同第一条关于货物的要求约定,甲方予以收货入库,否则,甲方可以拒收,其所产生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其品种 、规格 、数量均以甲方实际验收入库单为准。如有残 、破 、损毁,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出具相关证明,乙方应按相应品种 、规格 、数量 予以补足。5、乙方允许甲方进行退换货,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承担。如由乙方产品品质出现问题所造成违约由乙方承担。三
3、 、货款结算甲乙双方同意以现款现货的方式结算货款。具体结算方式:甲方接到回传订单即支付货款70,货到验收后支付余下30;乙方提供首单适量货物作铺底,此批货物须在合同签订七个工作日内交付甲方所在城市指定仓库。四 市场开拓与管理甲乙双方为全力开拓山东市场,同意互相给予如下销售政策支持:甲乙双方特别申明:本条款是甲乙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本条款列明的各项销售政策支持是本合同订立的重要前提,因存在下列条款,才构成双方交易的基础。1 、乙方须提供通过当年年审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在其上加盖乙方公章及电子版影印原件;2、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可以派出
4、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甲方市场人员 、促销人员等进行产品知识培训 、技术指导。并定期对甲方市场状况进行市场跟踪;3、因产品滞销,甲乙双方应在产品保质期内协商处理货物结算事宜,否则视为放弃货物的所有权;五 、市场推广与维护1 、乙方根据甲方市场需要提供促销用终端物料(含宣传页 、促销服、乙方为促销单独生产的品尝品等)2 、甲乙方保证连续性经营,特别是乙方保证不断货,保持销售政策的统一性 、连贯性;3 、甲方不得将产品销售到合同规定以外的销售区域(区域性连锁除外);乙方保证合同期内不在甲方经销区域内经销甲方产品。4、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在 行政区域范围内经销六 、销售区域及销售指标1 、本合同的销售区域是
5、指山东区划内的所有行政区域;2 、甲方计划合同内销售量为 300万元人民币;3 、如甲方在合同期内完成销售计划,则乙方应按此期间内实收回款总额的3%奖励。七 、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完成全年销售计划,则不享受销售奖励,乙方可以取消甲方的经销权限;由于乙方如产品品质 、推广力度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滞销除外;2 、如果出现违约情况时,则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3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八 、合同期限1 、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暂定为 年。本合同期满后,若甲乙双方尚未续签,在新合同签订之前,甲乙双方的供货交易均适用本合同;2 、若
6、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60天通知另一方,经协商一致方可终止。九 、合同生效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传真件有效。2 、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法人代表(或全权委托代理人): 乙方:山东海波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或全权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附件: 产品价格表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
7、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
8、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
9、(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