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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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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协议   一、婚姻协议的含义   婚姻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双方,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基于平等、互信、互助、协商一致原则,对婚姻关系及其成立、变更、终止等一系列过程所做的约定。   二、签订婚姻协议的目的   1.给婚姻约定规则,以期共同遵守,预防婚姻法律风险   2.维护双方合法权利,和谐婚姻关系,促进共同发展   三、签订婚姻协议的原则   平等、自愿、合法、诚实信用,协商一致   四、签订婚姻协议的注意事项   1.双方在平等、自愿前提下签约   2.双方在协议中须体现各自的真实意愿   3.遵循法律,不得有违法律做出的禁止性规定   4.讲究道德,不得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5.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婚姻协议样书格式[1]   婚姻协议书格式如下,供参考。   婚姻协议书   甲方(男方):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女方):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为了相互忠实,维护夫妻感情,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甲乙双方自愿在结婚以前于 年 月 日,就有关结婚、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和特别事项的处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结婚   仪式、费用……   二、子女抚养   抚养、教育、医疗、保险……   三、财产归属   婚前财产归属;婚后财产,所有权形式,分配,使用……   四、债务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   五、老人赡养   如何居住、赡养费、看望、精神安慰和支持……   六、特别事项   如果一方发生下列情形,对方可以要求协议离婚并多分或全得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同意协议离婚而对方起诉离婚可取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通奸、嫖娼及其它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   3.家庭暴力;   4.遗弃或者虐待另一方;   5.赌博、吸毒等恶习;   6.其它情形   七、本协议一式 份,具备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六、相关法律规定[2]   《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婚姻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婚姻协议书 甲方: ,男,身份证号 。 乙方: ,女,身份证号 。 总则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恋爱X年,现决定缔结婚姻关系。为规范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行为和明确人身、财产关系,经过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设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协议内容如有与上述法律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规定为准;与法规或行政规章有冲突的,双方视具体情况表达各自意见决定参照何者,意见一致的以双方合意为准,意见不一致的,主张一方须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以确认依据何种标准。 第三条 本协议和婚姻法未规定的具体内容,在婚姻生活中有分歧的,参照婚姻法基本原则而行。 结婚 第四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X日内,双方须主动办理婚姻登记的各项手续,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拖延或以任何理由借口不办理婚姻登记。 第五条 任何一方不得就关于缔结婚姻的法律要件以及身份、社会关系作出欺瞒。 第六条 婚前双方各自财产如下: 甲方:(1) (2) (3) (4) 乙方:(1) (2) (3) (4) 双方婚前财产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姻家庭生活起作用,双方均有各自的处分权,即自愿决定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对方或第三方的胁迫或影响。 父母或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收入,除有法律规定的外,无论对方是否知晓,一律视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双方共同财产。 婚前取得的收入或其他未被对方知晓的合法取得的财产,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 婚礼定于XXXX年X月X日在XX地点举行,总费用不得超过XX万元,邀请的亲友每方不得超过XX人,亲属限五代以内直系血亲、四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姻亲,友人不受此限。 婚礼的费用根据双方实际赴约的亲友比例分配,以双方的婚前财产各自分担。未邀请的亲友及其他各项预算外费用由双方婚前财产等额共担。 婚姻生活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共同承担赡养双方父母的义务。 上述义务不因任何一方的收入、地位而有大小之分,人身行为上双方平等承担,费用支出由双方的共同财产承担。 上述义务及其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经济收支,均由双方共同财产承担,除非财产所有人同意,否则任何一方不得要求以婚前财产为婚姻家庭生活相关收支负责。 第九条 双方共同居住的处所,如为租赁,则由共同财产承担租赁费用;如为本协议一方或双方所有,以登记为准,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之后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登记以外的房产权或地产权。 第十条 任何一方均有和对方进行性交流的权利和义务,无客观因素不适宜的情形或病理性不适,被请求方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允许,不得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对于导致或有可能导致与无法与对方进行性行为的活动和行为,不得参与、作出。 第十二条 对于能够影响或有可能影响双方感情的事务、经历,除本协议第五、第十一和第十三条的内容外任何一方有不表露的权利,但不得作出虚假陈述欺骗对方。 第十三条 对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任何一方不得隐瞒,数额巨大超过收入小的一方当月收入的50%的,必须主动告知对方。 第十四条 婚姻家庭生活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处理事项,包括生活细节问题,由双方共同决定或商议决定如何处理,任何一方均有不受夫妻双方以外任何人干涉的权利,也有协助保护对方实现此权利的义务。 如一方的家属亲友对上述权利加以干涉,一方认为有必要排除的,有权请求对方协助排除,对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 第十五条 乙方在孕期及哺乳期有享受休息的权利,期间甲方有义务积极照顾乙方、承担大部分家庭事务,但不是全部。乙方也应当视具体情况承担力所能及的事,不得以妊娠为理由提出违反本协议的要求。 第十六条 双方应当平等对待子女的性别,不得对子女有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双方亦有主动排除任何一方亲属对子女性别有歧视行为的义务。 第十七条 所生子女取名女随母亲姓氏,男随父亲姓氏,应当在子女成年之前有足够的理解力时告知其有自行决定姓名的权利。 第十八条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子女有言传身教的义务,任何一方无客观条件限制都必须与子女进行交流,对其进行教育,禁止以只出钱不出力等形式的消极态度履行本义务。 违约责任和离婚 第十九条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婚姻自始无效,被欺瞒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因结婚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另行加付赔偿相当于被欺瞒方当年收入的精神赔偿金;如双方均违反,则赔偿义务相互抵消,婚姻自始无效。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数者的,过错相对方可以请求离婚并按照相应规定获得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一方长期拒绝履行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义务,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可获得共同财产60%以上的 分割份额; (二)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的,另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财产80%以上的分割份额,导致子女非对方亲生的,另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财产90%以上的分割份额,与他人同居或有重婚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获得95%以上的分割份额; (三)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规定,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财产65%以上的分割; (四)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造成共同财产重大损失的,过错方按(过错金额/当月过错方收入)×2%+50%的公式计算比例承担共同债务,按100%减去上述比例分割取得共同财产。 (五)一方未尽到本协议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或有其他对干涉婚姻生活的行为不作为的情形,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婚姻生活的,另一方可获得共同财产的60%以上的分割。 若双方均有前款规定(二)至(五)项各自规定的情形的,可以相互抵消财产分割份额。若同时存在违反前款各项规定的,最终分割份额按先各项相互抵消再叠乘的方法计算。 一方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导致对方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承担对方的抚养费用和该费用0.5倍的精神赔偿金,本款所涉金额不在前款计算之列,另行赔付。 一方或双方自愿放弃上述获赔权利,或双方达成其他处理意见的,不受本条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依序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一)如双方合意离婚之时或一方起诉离婚之时,子女年龄在10周岁以上,以其自身意愿为主要参考意见; (二)无过错方或过错小方优先取得抚养权,但非亲生子女必须交由其亲生父母抚养; (三)经济状况较好一方优先取得抚养权; (四)学历较高的一方优先取得抚养权。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留一份。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自公证之次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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