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爱萌月嫂加盟合同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由双方共同遵守。 2、鉴于甲方为了拓展“爱萌”月嫂品牌市场,更好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甲方同意乙方加盟“爱萌”月嫂品牌。 3、鉴于乙方经过详细的市场调查并接受“爱萌”月嫂品牌加盟经营理念,申请加盟经营“爱萌”月嫂品牌。现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 省 市区进行“爱萌”月嫂品牌的单店经营。总店经营要在单店成功经营一周年后由乙方书面申请、甲方授权并另行签署合同,同时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无权在上述地区增加发展加盟商。 4、本合
2、同的有效期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5、双方分别作为独立的法人进行经营,享有同样的经营权力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6、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合伙人、委托代表,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对他方签订合同,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他方承担责任和义务,同时甲方也无权以乙方的名义对他方签订合同,使乙方在任何方面对他方承担责任和义务。 7、“爱萌”品牌属甲方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甲方事先书面专项授权乙方不得使用“爱萌”月嫂品牌的名称、商标、公司司标等涉及公司知识产权内容、标识进行工商注册、招商等。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识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交易。订立本合同并未授予乙方任何本合同约定除外约束甲方之权利。 8、双方共
3、享的一切信息无论其形式和目的如何均视为商业机密不得外泄。 9、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收取加盟费 元。 10、甲方可以依据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服务质量考核及业务建议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可以要求其整改。 11、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工作并提供相关方面的咨询和经营指导。 12、甲方不定期对乙方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产品知识培训。 13、乙方若在本合同期内不经营了书面表示放弃甲方有权另设加盟商。14、甲方始终对且仅对乙方代表 负责全面彻底传授月嫂市场的经营及管理经验并有义务在任何时候都接受乙方的咨询直至其完全掌握并针对当地市场具体情况提出参考性的调整意见同时负责培训乙方月嫂并发放合格证。
4、 15、在本合同期间甲方承诺在“最低价”原则下积极协助配合乙方的母婴用品及其他相关物品的供应及调配并按照乙方要求的方式运输到乙方所指定的地点,其前提是遵循先打款后发货的原则。 16、甲方为乙方的日常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指导如需派人前往,乙方承担所产生的普通食宿费、路费。 17、甲方以多种形式为乙方提供各类广告宣传、推广活动及各类培训手册、培训教材包括文本、视频、实用小程序等文件。 18、乙方可以使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商标、图片、字号、文字等稿件。 19、乙方有获得甲方提供业务培训和指导的权利。 20、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视当地市场具体情况增加服务项目、开展相关宣传和推广活动。 21、乙方可以
5、在约定的区域组建隶属自己的分店而无需向甲方交纳任何费用。 22、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加盟费。 23、乙方如果有意改变约定区域必须事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签订合同、得到授权后方可运作。 24、乙方有义务要求其月嫂进行体检肝功能、胸透及妇科常规和必需的专业培训只有体检、培训都合格者才能安排上岗作业。 25、乙方在“月嫂”的经营项目上不能用“爱萌”月嫂品牌的相关技术及其它资源提供给任何同行竞争性企业和个人,更不得将甲方的商业机密外泄第三者。 26、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权以任何形式将知悉的商业机密向第三者泄露,同时不得在同一地区投资经营或参加经营与甲方类似的系列服务项目否则甲方将提起诉讼并追究乙方
6、违约责任。 27、发生下列情况合同将自动终止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本合同有效期满前60天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延长经营的书面请求或者甲方不同意。 乙方发生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破坏甲方加盟经营体系的行为。乙方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乙方破产、无偿还能力。乙方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出现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不可抗拒力量或非双方所能控制和预见事件的发生。 28、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 29、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终止的争议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可以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30
7、、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并缴清加盟费之日起生效。 31、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友好协商并形成双方签字的书面文。甲方: 乙方: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
8、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
9、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10、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