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乙方)
为响应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开展好“大项目建设推进年”活动,保证办事处大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 的一宗土地租赁给乙方,用于凤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园区的建设等有关项目。该宗土地总面积为 亩(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三条 交付时间
在本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将该宗土地及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
第四条 该宗地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由乙方自行移除处理(补偿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乙方做好有关的资产五登记、报批等工作。
第五条 土地收益及支付
参照周边土地价格水平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土地收益按
元/亩·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于每年 月 日前由乙方以 形式向甲方付清。
第六条 续租
1.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租赁期届满前30日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条 甲方提前收回与补偿
(一)提前收回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有以下事项之一,甲方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1.因国家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征用该宗土地的;
2.因国家国防建设需要征用该宗土地的;
3.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该宗土地的;
4.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该宗土地的;
5.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因兴建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需要收回该宗土地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占用该宗土地的。
(二)补偿
1.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
2.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征用土地方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宗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保证该宗地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不设立任何抵押权。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乙方可以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作、联营的条件;
3.乙方有自由处分该宗土地上建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4.合同存续期间,该宗地相关土地税费及其他法定费用由乙方缴纳;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时,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莱芜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不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补充协议执行。
甲 方(盖 章): 乙 方(盖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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