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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浙江精钢结构工合同20070621(终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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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东省东莞市华为南方工厂项目一期土建总承包工程 合同文件 合同编号: DG/HWNFGC/HTWJ-02 广东省东莞市华为南方工厂项目 一期土建总承包工程 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 二○○七年六月 分包工程名称: 东莞市华为南方工厂项目(一期)钢结构工程 发 展 商: 深圳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总 承 包 商: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东莞分公司 分 包 商: 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工 程 地 点: 东莞市松山湖北部科技园 甲 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东莞分公司 乙 方: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在乙方充分考察及熟悉本合同协议所述工程内容及相关特点背景的情况下,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与本工程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或其所属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布的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东莞市华为南方工厂项目(一期)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等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0、定义 0.1 “发展商/业主/发包方”指“深圳市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0.2 “发展商代表/建筑师”指发展商所任命的负责工程管理的代表 0.3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指“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一、 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1、工程名称: 东莞市华为南方工厂项目(一期)钢结构工程 1.2、工程地点: 东莞市松山湖北部工业区工业东路与新城大道交汇处 1.3、结构形式: 钢框架结构 1.4、层数、建筑高度:2层 建筑高度约18米 1.5、工程承包范围: 东莞华为南方工厂(一期)工程中的一个生产协调用房及八个钢结构连廊钢构件的材料采购、深化设计、加工制作、运输、安装;底漆、中间漆、面漆、防火涂料的施工 。(详见附件一、投标报价) 二、合同价款 2.1本工程合同价款:计人民币(大写):贰仟零柒拾贰万贰仟玖佰壹拾壹元贰角壹分小写RMB¥: 20722911.21元。其中钢结构制作费(钢结构产品)17077758.89元,钢结构安装费3645152.32元。(详见附件一、投标报价清单). 采用 日建设计及深圳市电子院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2007年3月12日所出图纸,图纸涵盖的钢结构部分内容固定总价包干。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有差异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增加的内容引起费用的增加则合同总价相应增加,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减少的费用将从合同总价中扣除。 2.2本工程合同价款内容包括: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材料采购,构件制作、运输、工程安装费,管理、利润、保险、劳保、调遣及按规定应交的税金。 2.3、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日建设计及深圳市电子院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2007年3月12日所出图纸包涵盖的范围为准,该图范围以外的工程及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和办法计价,追加合同价款: 2.3.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3.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3.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变更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款,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2.3.4、甲方应在收到变更报告之日起14个日历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送达之日起14个日历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3.5、甲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3.6、增加工程按《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2.4、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固定合同价+追加合同价款。 三、深划设计及材料替换 3.1、乙方按甲方发给乙方的2007年3月12日的钢结构图纸自费进行深化设计,并报发展商/建筑师、监理工程师审批,经其审批确认后,方能进行制作安装。 3.2、乙方应当按照国家钢结构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和业主提供的资料和本工程范围约定的设计技术条件进行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件制作的安装施工的需要。 3.3、该合同总价中连廊支座采用上海彭浦橡胶制品总厂产品,而发展商/建筑师在招标时与我司往来函件中指明采用进口日建设计的日本进口橡胶支座,甲方协助乙方对该材料进行替换,如替换成功,合同总价不发生变化;如替换不成功则甲方需支付乙方支座替换不成功所增加费用的35%,另65%由乙方自行承担,增加的35%的费用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一并支付。 3.4、合同总价中压型钢板采用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HG-190产品,而发展商/建筑师在投标时往来函件中建议使用来实压型钢板,由乙方深化设计,甲方协助乙方对该材料进行替换,如替换成功合同总价不发生变化;如替换不成功则甲方需支付乙方压型钢板替换不成功所增加费用的35%,增加的费用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一并支付。 3.5、如果将投标时防腐方案:无机富锌底漆2遍(75um)+环氧中间漆2遍(75um)+聚氨脂面漆2遍(50um)替换成:红丹两遍+调和面漆两遍防腐方案执行,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节省费用的65%。 3.6、防火涂装方案:钢柱采用3.0h厚型防火涂料、钢梁及其他次构件采用2.0h超薄型防火涂料。如果钢结构连廊部分不刷防火涂料,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节省下来的费用65%。 四、 变 更 4.1、因发展商原因导致设计变更或设计条件改变(包括施工图会审)的,甲、乙双方共同争取从发展商处增加变更价款,发展商同意增加如下之变更价款后,甲方在合同总价中追加或减少如下费用: 4.1.1、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相应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 4.1.2、引起乙方构件制作和安装返工而引起工程价款的增加,甲方现场工程师对返工事实进行确认后,由甲方合约人员根据本合同第3.3条计算追加合同价款; 4.2、因发展商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期延误的,甲、乙双方共同为该项变更而引起的工期延误进行工期签证,当发展商书面同意顺延工期后,该延误的工期顺延。 4.3、发展商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在乙方没有加工制作的前提下,甲方在收到发展商变更通知后2天内必须将该变更通知签发给乙方。按照甲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计入合同总价。 4.4、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5、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4.6、甲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后,应立即报发展商予以确认,当发展商通过内部管理流程确认后,甲方将按本合同4.3条计算方法给予乙方确认。 4.7、甲方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5.1、甲方的一般义务 5.1.1、甲方组建以 季进明 同志为项目经理的与本工程相适应的现场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承包合同的各项承诺;全面履行与乙方的各项约定,全面组织并实施工程管理。 5.1.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按时向乙方提供本工程用结构、建筑图纸(各贰套); 5.1.3、组织图纸会审,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5.1.4、按时按程序审定乙方编制的月进度报表及工程结算,按约定办理工程拨款。 5.1.5、负责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 5.2、乙方的一般义务 5.2.1、 建立以 胡水昌同志为项目经理的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5.2.2、上述人员除档案负责人可以兼职后勤负责人外,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为一人一职;且上述人员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岗一个星期超过两天时视为缺岗,乙方应承担200元/人·天的违约责任。 5.2.3、项目经理在本合同签订后40小时内必须全部到岗并接受甲方现场相关部门负责人验证; 5.2.4、所有进场人员当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不能胜任本职岗位要求乙方更换时,乙方须依令执行,否则视为缺岗; 5.2.5、上述人员进场时乙方均须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并加盖法人公章,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其签字或印签即可代表乙方。 5.2.6、根据本工程的工期目标安排足够的熟练工人进场以保证工期的实现,进场人员经甲方审核后不得随意调动。 5.2.7、乙方所有人员进场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 (1)进场人员花名册 (2)进场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乙方须同时提供原件核查,核查完后退回乙方; (3)暂住证复印件 (4)劳务证复印件 (5)技术证复印件 (6)健康证复印件 (7)特殊工种操作证 上述(1)~(4)为所有进场的施工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必须提供的证件,其余为专业工种所需证件。如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上述相关证件的费用由甲方代扣代交。 5.2.8、所有进场人员必须严格遵照甲方制定、乙方认可的各种管理制度。 5.2.9、乙方应积极做好工人的教育工作,建立工会等组织协调处理工人间、劳资间的纠纷,确实避免打架斗殴、围攻、群体上访等有碍工地正常秩序的事件。如因乙方原因出现有碍工地正常情形的行为,乙方均应承担每次2~8万元的违约处罚,甲方在认为有必要时将付诸法律。 5.2.10、按时、按标准、足额组织本工程所需之材料进场。乙方如未能在限定时间内足额进场工程须用材料,甲方将动用乙方最近一期工程进度款代其采购直至满足工程正常施工需要。 5.2.11、按时、按标准、足额组织本工程所需之设备进场。乙方如未能在限定时间内足额进场工程须用机械,甲方将动用乙方最近一期工程进度款代其采购直至满足工程正常施工需要;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毁损,乙方必须在三个日历天内修复或更换(其生产能力不得低于前者)。 5.2.12、乙方擅自变更劳力、材料、机械设备等资源的投入或对已投入的资源未经甲方许可擅自进行调整的,必须依照甲方指令限期(3天)整改,如整改无效或虽已整改但达不到要求则由甲方根据工程需要代为采购/雇用,并收取10%的采保费/中介费。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甲方在最近一期工程款中扣除且不再返还。 5.2.13、全面负责工程参与人员的技术、安全学习及交底;严格执行国家和东莞市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乙方在进行上述制度的交底前必须提请甲方相关责任人并邀请其参加,同时如实做好书面记录抄报甲方。 5.2.1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对自身/甲方/第三方所属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机具等的保护,如因乙方原因给他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给甲方带来负面影响的,甲方将视情况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5.2.15、参与甲方每月定期进行的盘点工作; 5.2.16、认真审核施工图纸,有预见性的提出图纸的纰漏或错误;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 5.2.17、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与甲方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书》与《安全生产责任状》;积极响应甲方建立联合工会等组织的倡议并履行相关义务及行使有关权利。 5.2.18、如乙方对甲方下发之书面指令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该等指令后24个小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报,甲方作出更改或维持原判的决定。 5.2.19、根据工程或现场布置需要,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二次或多次转运、堆码等费用乙方予以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二次或多次转运、堆码费用由相关方承担; 5.2.20、乙方不得转包本协议和本协议中的任一工作内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与发展商、监理单位私下有约和发生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5.2.21、乙方应免费全面负责钢结构工程相关资料的编制,保质保量按时向甲方提供所需数量的钢结构资料,并负责整改直至甲方认为合格为止。乙方不得以工程款未及时支付以及变更价款未确认为理由拖延提供及整改相关资料. 六、工程质量标准 乙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6.1、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 6.2、乙方应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乙方应按该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6.3、乙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6.4、发展商、监理及甲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检验不合格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6.5、乙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甲方、监理、发展商进行中间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由于验收而增加的时间已包括在合同总工期内。 6.6、如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甲方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甲方、设计单位、发展商、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七、施工准备 7.1、乙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7.1.1、合同签定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 贰 套,乙方应派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设计会审和交底会议。甲方做出书面会审纪要。 7.1.2、会审纪要中要求修改设计的,乙方应予修改,工期已综合考虑在总工期内不予延长。涉及费用增加的乙方在投标报价中已经考虑,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1.3、设计图纸会审确定后,乙方应立即组织设备、原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7.1.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合同签定后一周内送交甲方,以便于甲方编制总施工组织方案及进度计划,如因乙方迟于上述期限内提交而引起施工过程中的方案冲突,增加的费用及工期拖延由乙方承担。 7.1.5、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准备进场安装。 7.1.6、乙方在施工时,必须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及文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前述事项的费用,甲方负责协调配合。 7.1.7、乙方自行办理建筑企业异地许可证等证件。 7.2、甲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7.2.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场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满足吊装作业为准;接通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至约定地点,包括水表、电表、配电箱配置,以能满足用水用电的需要;施工场地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件;拆除现场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甲方保证符合进场施工的条件,并承担前述工作的费用。 7.2.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人住宿等满足施工应备的条件。 7.2.3、甲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乙方发出进场施工的书面通知。 八、合同工期 8.1、一切工期均根据附件二之网络图计划执行(如业主更改工期计划,按更改后计划执行),总体开工日期为 2007 年 5 月 12 日,乙方的深化设计图纸必须于2007年6月14日报审,确保2007年7月28日通过发展商/建筑师审批,其中在混凝土结构施工时需预埋的预埋件图纸必须在2007年7月1日前完成报甲方审批。2007年10月21日完成所有钢结构加工制作,2007年9月2日(根据甲方进场通知)进场并陆续将加工完成的构件运输到场开始拼装及吊装,钢结构工程必须在2007年11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所有工作,并通过发展商/建筑师的验收,业主同意顺延的工期可相应顺延。 8.2、本工程的工期进度计划及关键节点工期详见附件二。 8.3、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乙方必须提前进入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积极寻求施工机会插入施工,确保工期的如期实现。甲方出于有利于工程进展的考虑在乙方连续三次滞后于甲方制定的阶段工期计划时,有权随时雇佣第三方代其完成,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其他队伍引起的分包价格增加、工期损失造成的发展商罚款、为确保工期而引起的赶工费用、社会负面效应等各种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所有进场人员、机具等必须在甲方正式解除合同通知书下达4日内退场,否则按“8.4”款约定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8.4、因乙方原因造成累计三天不开工的,乙方应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5、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期的延误,乙方须向甲方、第三方承担设备与材料闲置、人员窝工等补偿费用。 8.6、由于恶劣天气、甲方原因等对乙方造成实质工期延误的且业主同意顺延的,甲方应相应顺延工期;给乙方带来实质损失的,如业主同意补偿的,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乙方适当补偿。 8.7、暂停施工 8.7.1、甲方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乙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做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停工责任属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工期顺延。停工责任属乙方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及违约责任。 九、材料、设备供应 9.1、乙方采购和提供的材料、设备 9.1.1、乙方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有关标准采购材料、设备,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属乙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乙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9.1.2、乙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负责。 9.2、材料检测检验 9.2.1、双方均有权对材料、设备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9.2.2、因检测检验或复验影响施工工期的,乙方应充分考虑,由此而影响的工期在总工期中已包括,工期不予顺延。 十、安全施工 10.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在乙方进场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乙方应在施工现场悬挂或张贴安全标志或由专人负责看管,禁止相关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生人身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10.3、甲方应在其认为必要的处所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 10.4、乙方进场施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有乙方承担事故的责任及费用。 10.5、发生任何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十一、工程验收 11.1、中间验收:钢结构主构件安装完毕,乙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甲方组织中间验收。甲方在接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签字确认,验收不符要求的,乙方整改,因验收不合格而导致的工期拖延及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完工约定:双方约定完工指完成不受其他专业承包单位(如土建等)影响可施工的主钢结构、围护体系的制作、安装,不包括由于其他专业承包单位(如土建等)施工未完成而不能安装的小部分钢构件、配件等安装。该部分构件在可进行施工安装的条件下,由甲方以工程联系单形式规定期限完成,但总工期不变。 11.3、最终验收:全部钢结构工程完工后,甲方应自收到承包竣工验收报告后,5个日历天内组织验收。 11.3.1、验收合格的,甲方、乙方签字确认。实际竣工的日期为发展商委托的建筑师发出实际竣工证书日。 11.3.2、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但建筑师认为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需在验收记录中对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的期限的,则按建筑师意见执行。乙方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经甲方确认后报建筑师验收。 11.3.3、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展商、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甲乙双方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乙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甲方再次验收,整改经建筑师验收合格发出实际竣工证书日为止。 11.4、因特殊原因,发展商或建筑师要求部份单项工程甩项竣工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11.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不准使用。如果使用则视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有关质量等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十二、合同价款的支付 12.1.预付款 钢结构工程预付款支付:合同签订之日起14 个日历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贰佰零柒万元,甲方收到并认可乙方提供的正式保函后7个日历天内支付与保函金额相等的预付款给乙方,保函截止日期为钢结构验收通过之日。 12.2、工程进度款 12.2.1、支付方式:按月进度付款,支付日期与业主支付工程款同步; 12.2.2、乙方应在每月10号将进场材料数量及安装进度报甲方审核,甲方应在5个日历天内完成 审核批准工作,并在审批完成收到业主进度款后7个日历天内支付工程款。 12.2.3、材料款支付: 材料进场后当期工程材料款=(乙方当期实际进场材料数量×合同供应价)×70%。(不含预付款) 12.2.4、安装进度款支付 当期安装工程进度款=(乙方当期实际完成安装工程数量×合同安装价)×70%(不含预付款) 12.2.5、工程完工收到建筑师签发竣工证书后14个日历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 12.2.6、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5%,剩余 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在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两年后7个日历天内无息返还。 十三、竣工验收与结算 13.1、竣工验收 1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 13.2、竣工结算 13.2.1、钢结构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或视为合格后28个日历日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工程变更调整内容进行结算。 13.2.2、工程最终决算价按本合同第二条及第三条关于造价的约定和其他相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方法结算,如遇本合同无相关约定则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13.2.3、甲方自收到乙方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个日历日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结算书在甲方总经理审批及加盖结算章后才生效。 13.2.4、如结算报告的工程最终造价为固定合同价款,无增减时,则无需甲方确认即应按本条第一款关于工程支付的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如有增减时,则对增减部份进行决算。 13.3、其他事项: 13.3.1、税金:钢结构制作部分乙方已缴纳增值税,由甲方协助乙方到工程所在地税务局换开营业税发票。安装部分须向甲方提交税务局要求的相关资料,由甲方实行营业税费代扣带缴。 十四、违约责任 14.1、乙方的违约责任 14.1.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应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14.1.2、因乙方的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合同允许顺延的期限内竣工的,其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为每天按 壹万元 计算赔偿甲方的损失。质量及工期违约金之和最高不超过合同额的 3 %。甲方对工期逾期的索赔应在工程竣工后60个日历日内提出。 14.1.3、乙方的其它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14.1.4、因乙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施工缺陷等原因而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应由业主/设计单位/甲方在缺陷细目表中指明并应将该表在不超过上述缺陷保修期届满前十四天内送交乙方,而乙方应在收到该表后的合理期限内(除非业主/甲方另有指示)自费修复该表指明的缺陷。 14.1.5、若乙方在上述指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缺陷细目表中指明的修复工程,或经业主书面证实为无故拖延,则甲方有权雇用其他机构/人士进行修复或/和完成剩余工程。产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 14.2、甲方的违约责任 14.2.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4.2.2、因业主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发展商代表/建筑师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停工、窝工、返工的,经发展商代表/建筑师批准后工期顺延及各种费用的增加。 14.2.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发出指令、批准等,因此而引起的问题由甲方协调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4.2.4、在业主正常付款的情况下,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内不能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可给甲方14日历天的宽限期,宽限期结束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以停止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十五、其他约定 15.1、纠纷处理 15.1.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1.2、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的依据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或争议处理时,按以下原则适用合同或法律。 15.1.3、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次序为: 15.1.3.1 本合同; 15.1.3.2 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协议); 15.1.3.3 合同施工图纸; 15.1.3.4 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双方往来电报、传真、信函、联系单、通知书、确认书、验收报告等与本合同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有关的各种书面函件。 15.1.4、本合同及其组成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5.2、保险 15.2.1、由乙方负责本项目施工安装过程中的乙方所派的安装人员的人身保险。但乙方不负责安装现场第三方人身保险; 15.2.2、由甲方负责本工程的工程险。 15.3、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合同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合同自工程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甲 方:(盖章)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东莞分公司 乙 方:(盖章)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位 所: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大道世纪城商铺A238 位 所:浙江绍兴柯桥柯西工业区鉴湖路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中国轻纺城支行 帐 号: 开户名称::浙江精工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帐 号:293016110018000254772 邮政编码: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 东莞市松山湖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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