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编号:lhpp-2015-04-cc-001托运人(甲方):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漯河市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55号。承运人(乙方):,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等相关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1. 承运货物1. 1甲方和甲方指定的其他主体生产的产品、半成品、成品及甲方和甲方指定的其他主体采购的产品、辅助材料、机器、设备等物品(具体承运货物以甲方和甲方指定的主体开具的运输单据载明的货物名称、种类、数量、种类等确定
2、)。1.2 甲方不得托运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危险品等违禁物品,甲方托运上述物品的乙方有权拒绝承运,否则,视为乙方同意承运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2. 货物起运地点、运输目的地、收货人3. 1货物起运地点: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卫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平平食品有限公司、甲方指定的其他起运地点。起运地点无法确定或不明的,起运地点均为甲方住所地。4. 2货物运输目的地、收货人:按甲方出具的物流派发单、其他单据载明的货物运输目的地、收货人或甲方通知的货物运输目的地、收货人。托运人申报的承运信息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或要求托运人提供准确信息及补充信息,
3、否则,视为托运人提供信息真实、全面、有效。5. 货物运输要求:乙方应按货物装卸、储存、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保障货物安全和货物品质的要求装卸、储存、运输货物,并在合同及其附件、报价单、物流派发单指定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时间将货物安全送达运输目的地并交付甲方指定的收货人。6. 双方的权利、义务6.1. 甲方的权利、义务4.1.1甲方通过甲方仓储物流中心或其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短信等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乙方发送货物运输通知或计划。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拒绝、变更、推迟甲方发送的货物运输通知或计划,否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应在物流派发单及甲方开具的其他单据确定的货
4、物起运时间提前24小时发送货物运输通知或计划,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并随时提出,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4.1.2甲方有权在乙方未将货物未送交收货人前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短信等形式通知乙方变更货物运输目的地、收货人或取消当次货物运输,产生的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4.1.3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使用木箱、木格、纸箱、打包带、封箱带等保障货物安全的专用包装材料及加固措施包装货物,乙方在使用上述专用包装材料及加固措施包装货物前应明确告知包装材料使用数量、包装费金额并经甲方同意和确认后方可使用,经甲方同意和确认使用的包装费由甲方承担。4.1.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的
5、能力、资质、条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不符合合同及其附件要求、甲方要求、货物运输需要、违约、影响合同履行的风险等情况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按合同、甲方的要求和期限整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取消乙方承运资格直至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赔偿损失。4.1.5因甲方过错造成货物名称、数量、货物运输目的地、收货人等错误或无法送达而产生的合理和必要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甲方错误导致承运货物迟延送达或无法送达的,乙方应履行承运货物管理人或保管人的义务妥善保管货物并按甲方指令妥善处理,因乙方过错导致货物毁损、灭失、丢失等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4.1.6乙方承运的甲方货物的运输费按照承
6、运货物的重量及运输费标准计算和支付。4.1.7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站、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短信等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查询货物在途运输情况,甲方要求乙方报告货物在途运输情况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如实报告。4.1.8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新增收货人且该收货人所在地与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运输目的地为同一地区(本合同及其附件所称的地区是指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及其所辖区域)的,向该新增收货人运送货物的运输费标准按合同约定的同一地区标准执行,没有相同标准的参照类似标准执行。6.2. 乙方的权利、义务6.3. 1提货手续、提货及发货: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货物运输通知或计划后12小时内指派合格的人员和车辆到甲方办理
7、提货手续、提货及装货。乙方迟延办理提货手续、提货、发货的,应按200元/车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有权将乙方迟延办理提货手续、提货、发货的货物转交给第三方承运,由此产生的运输费差额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6.4. 2响应时间4.2.2.1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货物运输通知或计划后12小时内指派承运车辆和人员到达甲方指定的装货地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取消当次运输订单并要求乙方按4.2.1支付违约金直至取消乙方承运资格。4.2.2.3整车和零担发运后原则上不留尾数,如留有尾数必须得到甲方同意并且乙方需在1个工作日内发货。4.2.2.4 乙方按物流派发单或甲方指定交货地点、运输目的地、收货人无法送达,指定
8、交货地点不存在、不具体、错误,无法联系收货人或收货人拒收货物的,乙方应立即与甲方联系并按甲方指令处理。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3小时内做出如何处理的明确指令,乙方应履行货物管理人或保管人的义务妥善保管货物并按甲方指令妥善处理,否则,因乙方过错导致货物毁损、灭失、丢失等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货物价值(本合同及其附件所称的货物价值指甲方向第三方销售的货物价值及甲方为销售该批次货物支出的费用)的2倍赔偿甲方,货物损毁造成收货人拒收的乙方按照货物价值的1.5倍赔偿甲方损失(收货人拒收的货物应返厂、去除包装物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可以自行处理,但货物不具备食用用途或腐败变质的乙方不得以食品对外销售)。4.2.2.
9、5 承运货物的驾驶人应在到达货物运输目的地前提前5小时通知收货人到达时间和做好接车、卸货等准备。4.2.2.6 乙方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前应核对收货人与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是否一致,如有疑问或无法确定的应暂停交付货物并立即报告甲方,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错/误送目的地或收货人的,乙方应在发现后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误和避免损失并重新送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或收货人,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货物损失或因此导致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4.2.2.7乙方为甲方所有承运货物提供门到门的运输服务,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方要求。4.2.2.8乙方所派
10、承运车辆和驾驶人应满足以下要求:4.2.2.8.1乙方所派承运车辆和驾驶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车辆和驾驶人必须手续齐全并按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驶,乙方所派承运车辆应当性能良好、安全并适合甲方的产品的运输要求。4.2.2.8.2承运货物不得与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放射性、挥发性、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传染性细菌、病毒和带有活病原体的物质等物品或其他对承运货物有危害的物品混装或接触,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4.2.2.8.3承运车辆应随车配备足够、完好的防雨、防风等遮盖物和防护材料及固定绳索
11、等材料。乙方承运车辆和人员进出甲方或收货人生产经营区域应遵守甲方或收货人规章制度和要求。4.2.2.9乙方将货物送达运输目的地后交收货人验收货物,收货人验收无误后应在物流派发单上亲笔签字或加盖收货人公章,乙方应当审核收货人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收货人验收无误后拒绝在物流派发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承运人应拒绝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并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甲方指令处理。4.2.2.10 乙方无违约且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无合理理由迟延支付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经乙方书面催告后15日内仍未支付运输费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应付而未付运输费的0.5%/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违约金的金额不超过1
12、00000元。4.2.2.11乙方应全程见证和监督货物的装运,清点并确认实际装运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包装等有无异常及与物流派发单上载明的是否一致,乙方有异议的应当场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对装运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包装等均无异议和同意承运并以物流派发单或装运手续载明的装运货物信息为准。4.2.2.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合同约定地点或甲方指定的目的地。4.2.2.13甲方将货物交付乙方后至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或运输单据载明的交货地点/运输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经收货人验收无误期间,承运货物毁损、灭失、短
13、缺、丢失等所有风险由乙方承担,承运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短缺、丢失等损失的乙方均应按4.2.2.4条赔偿甲方,同时还应承担承运货物毁损、灭失、短缺、丢失等损失给甲方造成的断货损失、甲方向第三人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税金、保险费、包装费、其它损失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且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当次货物的运输费。承运货物的损失由第三人造成的由乙方先行赔偿甲方损失,乙方全部赔偿甲方损失后可向第三人追偿,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给甲方造成的货物损失。4.2.2.14货物运输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非乙方迟延履行后遭遇)造成或可能造成迟延抵达目的地、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履
14、行货物承运人和管理人的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有条件及时通知甲方的应向甲方报告处理措施经甲方同意后执行。甲方要求乙方提供遭遇上述事件证明的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提供,乙方未按本条约定履行或无法提供甲方要求的证明材料的,应按照4.2.2.4条赔偿甲方损失。4.2.2.15 每次承运货物的到货周期统计表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按到货周期统计表确定的到货/送达时间将货物安全、完整的送达运输目的地并交付收货人。乙方迟延送达超过24小时的,按当次运输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48小时的,按当次运输费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送达超过72小时的,不得要求甲
15、方支付当次运输费。6.5. 乙方承运货物前应核对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品质、规格等,乙方同意承运或实际承运货物的,视为乙方对承运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品质、规格等无异议并愿意就承运货物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7. 保险、赔偿:乙方运输费报价、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运输费包括承运货物毁损、灭失的保险费,乙方应为承运的甲方货物投保货物损失险。除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导致的承运货物毁损、灭失损失,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货物损失计算方法及承运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品质、规格、销售价格等直接赔偿甲方的损失,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外乙方不得
16、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承运的甲方货物损失。若属于乙方装卸及运输货物过程中纸箱损坏的,更换纸箱所需费用由甲方财务部门根据甲方采购纸箱的价款核算后由乙方承担。8. 运输费标准、结算方式9. 1本合同有效期内运输费按乙方投标时的报价单的标准确定,运输费包含承运车辆的道路通行费、过桥费、燃油费、车辆修理费、税金、承运货物保险费、运输过程中必然或偶然所发生的费用等从起运地点至运输目的地交付收货人的全部费用。10. 2乙方确认在投标和本合同签订时已完全和充分考虑汽柴油价格上涨、道路通行费用调整等影响本合同运输费的各种因素。汽柴油价格连续6个月调整幅度超过10%(含本数)的,双方均可要求根据汽柴油价格调整幅度按
17、运输里程联动调整本合同约定运输费(运输费标准调整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按调整后的运输费标准执行,汽柴油调整价格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为准)。除因上述情形调整运输费外,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不得变更或要求变更运输费标准,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1. 3双方确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报价单确定的运输费价格/标准为固定不变价格/标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做出不利于甲方的价格/标准调整或在本合同基础上附加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条件、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拒绝或迟延承运甲方货物,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20000元违约金。12. 4结算运输费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以下运输费结算的凭证/单据(无凭证/单据或凭证/
18、单据不全、不实、不符、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可拒绝支付当次运输费):6.4.1物流派发单回执联;6.4.2 当月运输清单;6.4.3 运输费发票(与运输费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 5如物流派发单回执联遗失,乙方应补办收货人收货证明(包含收货人接收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内容)后方可申请支付。物流派发单丢失按照100元/单在当月运费中直接扣除。14. 6结算方法: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月15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上月度具体的运输费结算清单并附货物运输单据及甲方要求的其他相关单据,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月度运输费,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时间顺延。6.6 支付方式:运输费采用【银行转
19、账】方式支付到乙方提供并确认的以下银行帐户:开户行:;户名:;账号:。15. 7上述付款银行账号信息由乙方提供并确认其准确性,由于乙方提供的付款银行账号信息错误导致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6.8 遇不可抗力、甲方不能控制的其他客观因素或甲方有合理理由延迟支付合同价款的不属违约,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6. 履约保证金17. 1乙方同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付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该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承运的甲方货物毁损、灭失、丢失等损失的赔偿及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违约金的支付。乙方承运的甲方货物毁损、灭失、丢失等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乙方依据本合
20、同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均可直接从应支付乙方的货物运输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论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扣除履约保证金或扣除后履约保证金有余额的,合同解除、终止或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余额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18. 保密: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运输货物的数量、种类、运输目的地、收货人等均属甲方商业秘密。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期满/终止后,甲、乙双方对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应当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己使用或允许、转让任何第三人使用,否则,违反本条约定的违约人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人
21、还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19. 合同终止19.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修改本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内容进行补充。9.1.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单方终止/解除本合同。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全部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19.1.1.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按、不按、违反合同约定提供运输服务、履行合同义务累计超过7天或超过15次(均含本数)的;9.1.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委托第三人完成其合同义务并造成甲方损失、货物延迟送达等违约后果的;9.1.1.3乙方雇佣人员、工作人员
22、、驾驶承运车辆的驾驶人等自己或伙同他人侵占、盗窃、诈骗、欺诈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9.1.1.4 乙方因违约或侵权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50000元的。20. 2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通知甲方后终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直接损失:20.1. 1乙方无违约,甲方逾期支付运输费连续超过60日的;20.2. 2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乙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20.3. 3乙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合同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结算乙方运输费结余的款项;乙方亦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但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直接损失。21. 3本合同解除或终
23、止的,双方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前根据本合同已履行的权利、义务有效,双方因此取得的对方财产不予返还。22. 通知、送达23. 1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纸质文件或其他材料,于一方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另一方营业地/住所/分支机构/部门,送交另一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委托人或留置送达另一方营业地/住所/分支机构/部门时,视为送达并接收。24. 2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内容、文件或其他材料,以传真发送人通过本合同、对方网站、其他资料显示的传真号码成功发送传真时,视为送达和接收。25. 3通过电子邮件、聊天软件、短信等方式发送的内容、文件或其他材料,以电子邮件、聊天软件、短信等系统显示的发送时间为送达和接收。26. 4
24、一方以上述方式向对方发送的文件、其他材料,接收方应在接收后12小时内以同样方式明确回复或确认,否则,构成违约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27. 安全条款27.1. 乙方及其雇佣人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或侵权责任人承担。28. 2乙方及其雇佣人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造成甲方工作人员或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29. 其它29.1.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时起至年月日止。29.2. 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后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12.3本合同履行中的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
25、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0. 4甲方新增分公司投产后,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单方对货物起运地点、运输目的地、发货区域及比例等进行调整或重新招标。根据新投产地点的商品属性,对于报价,履约保证金等事宜,双方可以再议。31. 5与本合同有关的招投标书、双方来往函件、物流派发单等相关文件、单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2. 6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已认真阅读并已充分了解,甲、乙双方认可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均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误解、欺诈、乘人之危、胁迫、显失公平等其他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情形。33. 7本合同一式四份,甲
26、方三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34. 8双方关于货物运输的权利义务延续到合同期满后及合同期满后双方货物运输的权利义务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传真:传真:邮箱:邮箱:电话:电话:年 月 日签订于甲方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
27、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
28、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
29、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
30、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20dc2d89-495b-4c58-aada-fbd61c7f2c4f_xljte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