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 密 协 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达成:披露方: 接受方:XXXXXXXXX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保密信息用于:(设备制造、设计、报价。)披露方、接受方合称为“双方”,单独为“一方”。 “关联方”的定义是一个或多个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协议一方或被本协议一方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公司、合伙组织或其它经营组织。就本协议而言,控制权是指至少拥有这些商业组织的董事会选举或类似于董事会决策机构选举的50%表决权(无论以何种方式命名)。鉴于,在项目实施期间,披露方准备向接受方披露有关项目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商业秘密、设计资料(图纸、表格、说明等)等保密资料。为此,双方同意如下:1、保密资料只能用于
2、进行本项目准备、协商和实施的目的。2、接受方将对保密资料严加保密,不得披露给任何人,只能向其雇员,关联方雇员及顾问(“雇员”)披露涉及到执行项目所必要的内容。接受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此保密责任对其雇员有约束力,包括对其后辞职的或被该方解雇的雇员采取相同的保密措施。3、接受方因开展项目工作必须向关联方或合作伙伴的第三方披露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在向其披露前,接受方必须与其签订不低于本保密协议项要求的书面保密协议, 4、接受方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执行本项目以外的任何其它目的。接受方不得将保密资料的任何部分,用于商业活动或应用于任何其它项目,除了属于本协议第四条中除外条款的内容以外,或经披露方书面同
3、意的以外。5、双方在此同意: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15(十五)年,接受方应对所有由披露方以任何方式向接受方披露的保密资料予以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资料,除非这些保密资料:(i) 在披露方披露之前,接受方或其关联方已知悉的资料,以接受方在披露前已有的书面记录为证;或(ii) 在披露时已是公共知识或并非由于接受方违约而成为公共知识的资料;或(iii) 接受方能证明他或他们从本协议各方以外第三方接受的资料,且此第三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不需要接受方对其进行保密,并且,此第三方不是直接或间接从本协议接受方或其关联方获得的保密资料;或如果在上述条款(i)(ii)(iii)的一般性
4、信息中包含部分保密信息,该部分保密信息并不得因此而被视为符合上述除外条款。此外,除非某些特征组合本身及其操作原理符合前述例外条款,否则,该等特征组合不得因单个特征自身符合前述除外条款而被视为符合前述除外条款。即使任何保密信息符合前述除外条款,接收方也不得披露从其他途径所获知的信息与披露方所提供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6、披露方现在或以后拥有的或控制的任何专利、商标、商业机密、版权或其它工业和知识产权属下的权利或许可,不随本协议下的任何保密资料的披露,或进行本协议下的任何活动而被认为已授权给接受方使用。7、接受方承诺,在履行职责时如果其关联方必须知悉保密信息,并向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及通过任何方法或
5、方式)披露或透露保密信息时,应事先得到披露方的书面许可,接受方并保证其关联方的人员已被告知并了解其有义务对保密信息严加保密,8、接受方同意,对任何文件,图纸或文字形式的保密资料,接受方不能复印,除非另有披露方书面授权同意。由披露方提供给接受方的所有文件、图纸、或文字与所有复印件、电子文档,依披露方的要求或在本协议终止时应立即销毁、删除或退还给披露方。 9、披露方对所披露的有关保密资料的任何具体条款的保密要求的放弃,既不构成也不意味对任何和所有其它所披露的保密资料保密性的全部放弃。10、依法披露 接受方可以根据法院命令、法律法规要求,仅仅披露该命令、法律法规要求范围内的保密资料,但任何政府专利机
6、构要求的除外;但披露方(在该等命令、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之内)享有合理的机会对该等披露加以反对或限制。11、接受方同意和承诺承担由于接受方违反或被认定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引起或导致的任何成本、责任、索赔、损害和费用。12、接受方在此确认如果接受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损失赔偿不将成为由于其违约对披露方的损害的充分和足够的补偿。披露方可以要求接受方实际履行义务或寻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命令以强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接受方的义务。1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的日期起生效。14、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争议将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下,由根据该规则所指定的三(3)名仲裁员最终裁定,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庭做出的任何决定或裁决为终局性的并对仲裁程序各方均有约束力。尽管有前述规定,本条款并不排除或限制任何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披露方:授权代表打印姓名: 签字: 日期: 接受方:XXXXXXXXXXXXXX授权代表打印姓名: 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