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哈尔滨常青大厦六楼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黑龙江富阳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方)
承包方:黑龙江上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常青大厦六楼装修改造工程达成一致,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常青大厦六楼拆除及装修
1.2 建设地点:哈尔滨中山路172号
1.3 承包范围:六楼拆除及装修
1.3.1严格按发包方提供给承包方的“哈尔滨市常青大厦改造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中的内容进行施工,包含所有照明系统及开关插座(含布线)、消防系统(喷淋、排烟、事故照明、安全出口、消火栓、疏散距离等),供暖及制冷系统(冬夏按22-24℃设计)。
1.3.2承包方具体工作内容为:六楼多功能厅、员工办公室,总经理室及部分外租房间的老隔断拆除改造及装修。
1.4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所有税费(不含税金)等一次性大包干的方式进行大包干形式进行承包,各分项的综合单价按承包方投标书中的综合报价执行,预算价格346,363.92,在合同实施期间内除发包方提出的变更增减工程量外,其他不作调整;隐蔽工程部分如有清单未含项目或工程量,由施工方发起提出变更单,发包方确定为准。工程量及综合报价按投标报价清单执行,各分项工程量误差在±5%内不做任何调整,如果工程量超过±5%以上部分作相应增减处理。
如果发包方增减工程分项或需对工程量进行增减,按承包方投标书报价清单中对应的综合单价及相关工程量进行调整;如果投标书中没有可参考的综合单价,那么双方协商解决;
1.5 工期要求:
本工程总工期为:60个日历天;即从2013年 01 月 30 日起至2013年 03月 30 日止。承包方必须及时在发包方要求工期内完成,每延期一天,承包方支付给发包方违约金1000元,但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5% 。
第二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通用法律
2.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2.2 通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2.3通用标准规范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列入补充条款)。
第三条 图纸及变更
3.1发包方负责向承包方提供哈尔滨常青大厦装修改造工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图一式 一 份;相关的施工图及效果图电子文件一份。
3.2发包方提供的装饰施工图及相关效果图以外部分属于设计变更,对于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发生的费用,若投标综合报价单中已有则按该报价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若没有则另行商议处理。
3.3增加或变更部分施工图纸须经发包方物业部及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发包方印章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否则该部分增加或变更工程量发包方不予结算。
3.4发包方变更设计
发包方需要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承包方。若承包方已经施工的工程,发包方应予以认可;但若承包方在接到变更通知后,仍继续施工,则该部分工程量不予认可,并且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恢复通知时的原样。
3.5承包方变更设计
如因施工或材料等原因,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由承包方提交变更设计,并经发包方签字盖章后方可施工。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必须有发包方工程部、审计部及工程副总的签名确认并加盖发包方公章后方才有效。
3.6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关于设计图纸的明确做法或明确材料标准的说明及要求,不再计入工程变更。
第四条 合同造价及付款方式:
4.1工程合同总造价:
本六楼改造、装饰工程按一次性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承包,合同造价为人民币:346,363.92元总价包干(含税费), 施工承包范围为:六楼多功能厅、员工办公室,总经理室及部分外租房间的老隔断拆除改造及装修。
付款方式:施工完成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至该施工价款的95%;剩余的5%在工程保修期完成后一次性付清,保修期为一年;无论市场如何变化,在合同实施期间内合同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除外)。
承包方在领取工程款时,应提供等额的正式税务发票给发包方,否则发包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应款项,且承包方须对自己提供的开户行、账号、收款单位的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工程质量及工程验收
5.1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优良,应满足国家、黑龙江省及哈尔滨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承包方须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及设计要求施工,所有工程材料及设备型号、规格、质量等级、品牌、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设计、技术、施工、规范和合同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现行标准,国家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引用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5.2 装修材料的性能检测和使用:本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符合经过发包方核准的施工图纸中明确的规格、型号、材质标准、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5.3天花轻钢龙骨必须采用50仿50吊挂式的材料(不得用卡骨),轻钢龙骨主材厚度不得低于1.0㎜,辅材厚度不得低于0.5㎜,纸面石膏板采用12㎜的单层板;品牌采用龙牌、可耐福、拉法基。
5.4墙身干挂石材必须采用厚度不低于25㎜规格的石材。
5.5发包方指定品牌的水电安装材料有:配电箱及小型空气断路器采用施耐德E9系列产品;开关、插座采用朗能NB9系列产品;小型灯具(如日光灯、筒灯、灯带等)采用雷士或菲利普产品;给排水管材、管件采用联塑或雄塑产品。
5.7由承包方采购的主材、设备必须经过发包方现场工程师检验其规格、标准、质量,须符合设计要求并能满足工程需要方可投入使用;如果材料不合格,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合格材料,或直接指定供货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不再调整合同价格。
5.8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承包方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工程部,经验收合格,由发包方工程部和审计部签字后即可进行后续施工,若发包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发包方必须补签验收合格手续。发包方验收不合格,承包方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再重新验收。
第七条 双方一般责任
7.1 发包方责任
7.1.1为承包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提供水、电源接驳点。
7.1.2负责协调与其他施工队之间的关系。
7.1.3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主持施工协调会。
7.1.4审批承包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负责对该工程的技术、工程量签证和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工作。
7.1.5参加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及材料抽样验收等工作。
7.2 承包方责任
7.2.1 严格按发包方提供的设计蓝图、设计变更、会审交底资料和国家现行规程、规范及验收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材料和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内容。
7.2.2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负全责。
7.2.3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损失;承包方应妥善保护发包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其他物品,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7.2.4负责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成品、半成品的保护。保持施工场地的卫生,做到工完场清。
7.2.5承包方必须遵守工地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并落实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措施。因不遵守工地管理的规章制度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
7.2.6由于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负责返工,工期不予顺延。
7.2.7承包方必须认真保护好发包方未装修部分的所有装修及物品,以及租户的所有物品及工作环境,如有损坏必须无条件恢复,发包方不补偿任何费用。
7.2.8承包方每天施工后在下班之前必须认真清洁好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卫生,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的事件发生,否则发包方可以对承包方处于每次1000元的处罚。
第八条 材料供应
8.1本工程主材以设计图的要求以及发包方指定的品牌或规格为准(详见“备忘录”的附件一),且必须为符合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的国标产品,但相应的合同总价不得作任何调整。
8.2承包方在采购主要材料前必须先提供材料样品,经发包方认可后再批量采购,并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方工程部、审计部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3如承包方采购材料的品牌或规格不符合发包方指定的要求,或不符合国家行业验收标准,或达不到设计蓝图要求,承包方都必须无条件退货,并更换符合相关要求的合格材料,且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第九条 工程验收
9.1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承包方负责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方工程部和审计部工程师,若发包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承包方可自行验收,发包方应予承认。若发包方要求复验,承包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发包方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则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验收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也不予顺延。
9.2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必须提前三天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通知发包方验收,发包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三天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果发包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承包方,另行确定验收日期,验收合格发包方则承认竣工日期为竣工报告上确认的日期。
9.3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含内业资料),并跟进总包单位办好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条 竣工结算
10.1本工程按一次性总价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承包,无论市场如何变化,在合同实施期间内合同价不作任何调整(除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外)。
10.2 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如中标人编制预算时有少算、漏项现象,发包方将视为总价内已包括。在实际施工中因设计变更增减或取消该项工程量时,则依据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相应增减或扣除该项工程款额。
10.3发包方提供的装修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效果图以外部分属于设计变更,对于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发生的费用,若报价项目中已有则按清单报价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若没有则另行商议处理。
10.4施工用水、电等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用水、用电必须按表计量并加损耗,由承包方承担用水用电费用。水电费单价按当月实际价额确定,每月水电费由甲乙双方专人负责共同签字核定,水电费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
10.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二套完整的工程结算书及工程结算资料,发包方自接到上述资料后60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
11.1保证金的收取:同意将承包方投标时已缴纳的二万元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11.2保证金的返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方无违约事项,一次性无息返还。
第十二条 保修
12.1保修责任范围除发包方使用过程中人为破坏,发包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的因素损坏外,凡属承包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承包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体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承包方无条件保修责任范围。
12.2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含补充合同条款)所包含的承包范围内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2.3保修期限: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一年。
12.4保修费用:为工程结算款的5%。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出截留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承包方支付。
12.5保修期间,承包方应在接到发包方书面通知后2天内派人修理,否则发包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所有费用在保修费内直接扣除,并加收30﹪的管理费。
12.6若由于承包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方的损失,则其相应的赔偿费用也在保修费内直接扣除,超出部分发包方将向承包方追偿。
12.7不属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承包方有义务协助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协商计算。
第十三条 争议违约和赔偿
13.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双方协商处理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13.2发包方工地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而发生的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13.3承包方施工质量达不到优良工程标准要求,承包方应无条件返工,由此造成的工料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3.4由于承包方的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拖延一天,承包方承担延期违约金 2000 元。由于发包方的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方提前提出书面报告,发包方确认后工期顺延。
第十四条 其它
14.1特别约定如下:由于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为正在使用中的写字楼,承包方必须保证施工不影响发包方租户的正常办公,因此,承包方的施工时间约定为当天的18:00-----次日早上7:00,以及周六、周日部分时间或全天。
14.2 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发包方指派李国斌 为发包方代表,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于 英为承包方代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14.3发包方只指定施工现场供水、供电的接驳点,具体的安装及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不提供临时设施。
14.4本工程原则上不得转包或分包,如确有必要,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分包。如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将工程转包或分包,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没收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从未中标单位中另选单位承包,并 追究承包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4.5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现场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现场施工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坚守施工现场。在施工期间,对于不称职的施工人员和班组,发包方有权要求更换。
14.6 双方签订的备忘录、承包方的投标报价书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4.7本合同一式六份,发包方四份、承包方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法律效力。
14.8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其他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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