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甲 方: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 乙 方:洋浦阳光时代广告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广告在乙方媒体处发布之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 广告发布媒体:路牌灯箱广告。二、 广告发布数量、价格、位置及照明时间:1、 发布总量:100 个。2、 发布周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12个月。3、 发布价格:1.5万元/个/年,发布费用总计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4、 发布位置:详见本合同附件中的附图,其中固定点70个,机动点30个。固定点为长期固定发布位置;
2、机动点为长期不固定发布位置,乙方需将其他到期且不再延续的客户位置第一时间提供给甲方进行调整。4、照明时间:随市政路灯半夜灯照明(随季节变化调整,最短照明时间至2300,供电公司停电或市政维修公司路灯限电及线路检修除外)。三、 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壹佰伍拾万元整 (¥1,500,000.00)。付款方式:1. 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500.00)。2. 广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3. 广告发布至三个月时,甲方支付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4. 广告发布至六个月时,
3、甲方支付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乙方指定收款帐号:户 名:洋浦阳光时代广告有限公司开户行:中行海口金贸支行帐 号:266260821986四、 广告发布内容:采用甲方提供设计稿样。甲方对自己提供的广告内容及证明材料负完全责任,乙方不负连带责任。由乙方创意设计的方案、图案及设计元素等版权归乙方所有,乙方负完全责任。五、 广告画面更换:本合同约定的100个广告位,乙方同意免费制作更换两次广告画面(包括首次),超出部分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工本费75元/张。六、 合同期内,甲方不受乙方媒体价格逐年上调影响。合同期满后,甲方如需继续在此发布广告,需提前三个月与乙方签定广告发布合同,
4、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发布权。七、 广告的维护与保养:广告发布期内,乙方负责广告位的维护与保养,需定期派人检查,以确保良好的广告发布效果。八、 特殊情况处理:1. 因一方原因造成广告不能发布,造成损失由该方承担。2. 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广告不能发布,乙方不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广告发布期限自动顺延,如广告永久性不能发布,乙方应在一周内退还甲方未发布时间的广告款。3. 政府因城市规划需要拆迁本合同规定广告位时,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协商另换位置,以确保甲方广告继续发布,双方重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如新位置甲方不满意,双方可协商终止合约,乙方于一周内退还甲方未发布时间的广告款,合同终
5、止。4. 发布期内,如因甲方无合理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甲方需补偿乙方三个月的广告发布费用,费用标准以此合同为准;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本合同第八项第2条、第3条除外),乙方应退还甲方未发布时间的广告款,还应补偿甲方三个月的广告发布费用,费用标准以此合同为准。5. 广告发布期间,甲方有权变更广告内容及调整发布时间,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做出相应调整。如由此引起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费用,则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根据实际发布时间同甲方结算费用。6. 乙方如违约需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合同总价中予以扣减。十一、合同业务的资金往来采用转帐,每次甲方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交付拟付款金额的正规发票。十二、本合同共2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十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海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甲 方: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 乙 方:洋浦阳光时代广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字:合同签定日期:2014年 月 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