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 同 书
甲方:北京西苑天露商务会馆
乙方:
甲、乙双方就北京西苑天露商务会馆KTV包房经营管理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 合作形式
甲方将其所有的KTV包房共八间交由乙方自主经营管理,同时甲方按月收取相应利润。
二、 合作期限
自2004年07月04日至2004年8月03日,一个月试运营期。
三、 结算方式
1、 乙方经营过程中,净利润在十万元人民币(含十万元)以内,甲方获取该利润的70%,乙方获取30%;
2、 净利润达到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甲方收取定额利润人民币八万元以外,超出定额部分的利润全部归乙方所有;
3、 乙方自行支付KTV包房专业服务人员薪资;
4、 双方按月进行结算;
5、 双方签、免单金额月末结算时在各自利润中扣除。
四、 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提供KTV包房八间,包括现有配套音响、音箱设备以及酒具等设施,并免收水、电、电话等杂费;
2、 甲方提供全部酒水、饮料等商品,月末结算时以成本价计算销售成本,并不记入利润;
3、 甲方根据实际营业状况,保证乙方合理的劳动报酬前提下分得利润;
4、 甲方负责收取日常的营业收入,于月末结算时向乙方提供营业状况月报表以供参考;
5、 甲方保证按时交付营业场地,给乙方适当的准备期间以达到适合营业的状态;
6、 甲方同意试运营期过后,双方将视情况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7、 除非乙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甲方损失,否则甲方不得随意提出解除合同;
(二)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负责包房全部专业服务人员的招收、培训和日常管理,并遵守甲方关于员工的规章制度;
2、 乙方自主经营管理,保证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营业时间、卫生、消防标准等均协调配合甲方的相关规定;
3、 乙方不得随意对内部原有设备、设施进行改造,但事先获得甲方同意的除外;
4、 乙方负责记录每日收入,次日与财物核对一致后双方签字确认;
5、 乙方所销售之商品保质保量;
6、 乙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并亏损严重时,可以提出协商解除合同;
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经营项目或转让于第三人经营;
8、 KTV现有的服务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调换。
五、 合同终止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双方均可终止合同,并协商处理善后工作:
1、 任何一方公司及结构有重大变化(收购、合并、分解)或破产,此方需在可能的范围内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的继承和转让方法;
2、 遭受不可抗力(如政府改造、拆搬迁等)因素,任何一方终止本合同应于提前以书面通知对方。
六、 违约责任
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以上约定,否则: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对方书面催告后仍不改善时,无过错一方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 任何一方之行为有毁损对方名誉及经济利益的,双方协商后认为互信关系不存在,可解约,但由于解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解约方应负赔偿责任;
3、 甲方迟延交付场地,每天按所获利润总额的5%计算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4、 合同解除后三日内,乙方将场地及配套设备、设施归还甲方,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七、 争议解决
履约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态度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涉诉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八、 附则
1、 双方之前一切口头或书面之意思表示、协商、承诺等均被本合同内容所取代;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西苑天露商务会馆 乙方: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同庆街甲10号 地址:
电话: 电话:
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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