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加 工 承 揽 合 同定作方: 承揽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定作物1.1 品名: 1.2 规格: 1.3 数量: 1.4 备注: 第二条 合同价款2.1 定作物单价: 2.2合同总价: 2.3 付款方式: 2.4 付款时间: 第三条 定作物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3.1 质量标准: 3.2 技术要求: 3.3需封存样品的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由定作方保存。第四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4.1 用承揽方原材料进行加工的,定作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
2、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减少价款或退货。4.2 定作方提供原材料4.2.1用定作方原材料进行加工的,定作方按下表标准提供:材料名称规格型 号计 量单 位数 量质 量提供日 期消 耗 定 额单价(元)总金额(注:如空格不够用,可以另设合同附件,写明见合同附件)4.2.2承揽方收到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 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后 日内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否则定作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揽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条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5.1 定作方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5.2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
3、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5.3定作方要求对定作物的技术性保密的,承揽方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6.1 验收标准: 6.2 验收方法: 6.3 验收人员:定作方 承揽方 6.4 验收时间: 6.5 验收地点: 6.6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6.7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缺陷,定作方有权要求退还并拒付定作物货款。6.8 双方就定作物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为准。如质检部门无法提供检验证明(因质检部门不予出具或无相应质
4、量标准)以定作方保管的封存样品质量标准为准。第七条 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7.1 双方约定由定作方自提定作物7.1.1 自提定作物的时间: 7.1.2 自提定作物的地点: 7.2 双方约定由承揽方送交定作物7.2.1 送交定作物的时间: 7.2.2 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7.3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4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签收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双方验收日期为准。7.5承揽方人员只能在定作方指定地点进行标的物的交验,不得出入其他场所或从事与定作物交验无关事宜,否
5、则责任自负。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8.1 包装要求: 8.2 费用由 承担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9.1 定作物的运输方式: 9.2 运输费用由 承担。第十条 定作物的质量保证金10.1 质量保证金: 10.2 质保期:定作物所属工程验收合格 后支付。第十一条 预付款11.1 定作方向承揽方交付预付款的数额: 11.2 定作方向承揽方交付预付款的时间: 第十二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12.1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定作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调换。经过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12.2 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约
6、定的数量,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12.3 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应重新包装,并承担费用。因包装不当导致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12.4 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方支付未交定作物总价的 10 %违约金。 12.5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12.6 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定作方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总价的 100 的违约金。 12.7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12.8 未按合同约定的办法
7、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并不得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定作物交付日期,否则定作方有权向承揽方主张违约责任。12.9 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12.10 其它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13.1 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标准等,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直接损失。13.2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作物价款,若支付承揽方违约金和利息,违约金和利息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未付款金额的
8、 1 %。13.3 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应书面通知承揽方。13.4 其它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14.1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不可抗力,承揽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损失。14.2 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发生的,承揽方不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本合同签订地点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 本合同壹式 份,双方各执 份。第十九条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以下无合同正文。定作方(章): 承揽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