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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土地承包合同.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800171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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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有林场土地承包合同甲 方(出租):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身 份 证号: 为了发展林下养殖,提高林下土地利用率,甲方在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的框架内,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林下土地承包给乙方使用事宜,订立本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面积 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土地方位东起 ,西至 ,北至 ,南至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二、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为畜牧养殖、牧草种植。三、土地的租赁期限: 该地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2、 日至 年 月 日止。四、承租金及交付方式该土地的承租金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合同签订后即交付20042010年度租金,以后乙方必须于每年度 月 日前一次性交清当年租金。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租赁的林下土地及林内基础设施。2、在全同有效期内,不得超出约定加收租金、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协调当地百姓和职工关系,保证乙方可以顺利进行生产经营。4、被乙方租赁的林下土地被依法征用时,甲方享有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该补偿给林场的有关费用。5、租赁区域内

3、,甲方有权进行森林更新采伐,造林规划设计、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林木生长过程中的抚育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甲方需将下一年度的更新采伐计划提前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生产、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有关工作。(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3、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项优惠补贴和政策服务。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5、乙方经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在不违背森林法的前提下,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6、乙方不得损害甲方林地、林木资源,否则,甲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乙方进行处罚

4、,并有权解除合同。7、乙方必须安排甲方职工在养殖场工作,安排林场职工人数不低于 人,并且负责缴纳所用林场职工养老保险金。8、乙方投资规模必须达到立项报告中的投资金额,否则,甲方停止供地。六、合同的转租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改变原来租赁合同的内容,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转让。2、本合同转租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即甲方只和乙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与第三方无任何关系。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

5、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乙方本人如果出现无行为能力现象,由其合伙人或者子女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其合伙人或者子女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视为“不可抗力”终止本全同。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互不承担责任。八、其他约定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租赁土地,甲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给乙方被征用土地当年的租赁费补偿(除退回已收取的当年租赁费之外)。并按照有关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

6、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2、本合同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但需在本合同期满前半年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土地续租价格应和周边地块相当,不得故意抬高该地块价格,如果万一不能成功续租,乙方有权自行处理其地面附属物。九、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故意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3、乙方对承包甲方的林地,对林木有管护义务,林木保存率必须达到90以上(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除外),因人为、机械、牲畜等致使

7、林木毁坏或死亡的,甲方将按森林法的规定处理,构成刑事犯罪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4、因自然灾害致使乙方生产设施、牲畜、人员等一切事故甲方概不负责。5、本合同签订后,如果条款和国家今后新出台的林业政策与法规相悖时,该合同条款自动解除,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甲乙双方根据新的林业政策与法规重新商议,甲方必须保证乙方顺利生产。6、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追究甲方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本合同经甲

8、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上级主管部门存档一份。出 租 方: 承租方: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

9、,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

10、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11、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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