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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典当合同.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1799759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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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动产质押典当合同 合同编号: 动质字 第 号收典人(质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出典人(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 第一条 总则为确保甲、乙、丙方动产质押典当顺利执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动产作为典当物质押给甲方,取得典当当金,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的费用,丙方自愿为乙方动产质押典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进一步明确事项,补充当票中约定的不足,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遵照执行。第二条 典当的内容2.1典当种类:动产质押2.2典当当金用途:资金周转 2.3典当当金数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2、)。2.4典当期限2.4.1典当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费用,当期5日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费用,30天为一个月。2.4.2本合同记载的典当当金数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当票不一致时,以当票记载为准。当票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5当金月利率为当金的%,月综合费率为当金的%。在发放当金时一次性扣收当月综合费。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第一个月的综合费用,此后的综合费用及利息按月交纳,每个月的号为结费日,逾期5日,典当期限提前届满,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典当当金、利息、月综合费及其他费用。在乙方没有付清典当当金本息、综合费及其他费

3、用前,本合同约定的月利率、月综合费率持续有效,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期间逾期综合费、利息。第三条 质押的动产3.1质押动产的基本情况:动产名称型号规格购置价评估价被担保债务数额(万元)3.2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质押动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万元整。第四条 担保范围4.1乙方质押的担保范围及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典当当金本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以及处分质押动产的费用和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或其他费用。4.2上述费用中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据给甲方的发票或收款收据为准。4.3本合同质押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

4、质押担保范围中全部当金本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清偿时止。4.4本合同丙方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典当当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第五条 质押登记及期限5.1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应当到动产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动产的全套手续交甲方处保存。5.2质押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第六条 权利、义务6.3质押期间,乙方、丙方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足引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在实施上述行为的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同时落实当金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当金本息、综合费及其

5、他费用,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6.4乙方、丙方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及其他费用等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诉讼、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落实甲方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6.5乙方、丙方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名下或控制的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处置等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能力的,应当在实施上述行为的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6.9乙方、丙方出现违反本合同所列的影响甲方权益的行为或情形,导致甲方债权无法实

6、现,则本合同典当当期提前届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收回典当当金、利息、综合费及其他费用,行使质押权。6.11质押动产价值减少,危害甲方利益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丙方提供其他抵押物或担保。乙方、丙方不提供或提供的抵押物、担保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典当当期提前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典当当金、利息、综合费及其他费用,同时可以拍卖或者以本合同中乙方认可的价款变卖质押动产,或者以乙方在本合同中认可的价格将质押的动产作价抵偿债务,并可要求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6.12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回赎典当物,偿付当金本息、综合费及其他费用,但已收综合费不予退还。第七条 质押动产的限制7.1质押期间,未经甲

7、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动产转让、变卖、赠与、再质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对质押动产作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改变;如有必要改变时,经甲方同意,乙方、丙方应当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财产抵押或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典当当金本息、综合费及其他费用。第八条 陈述和保证8.1乙方、丙方在此陈述和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在质押动产之上乙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乙方享有对质押动产的合法所有权,并免于任何担保权利,没有针对质押动产和/或出质人/或担保人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不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8.2乙方承诺并保证,除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变卖、赠

8、与、再质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动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8.3乙方、丙方承诺并保证,已向甲方真实披露了乙丙方的财务状况,并保证乙丙方在本合同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一旦乙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乙丙方将立即通知甲方,同时提供甲方满意的抵押物或担保。8.4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获得乙丙方股东会的同意。第九条 质押关系的终止9.1乙方偿付典当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并支付相关费用,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后,质押关系即告终止。甲方于质押关系终止的10日内协助乙方办理质押登记解除手续。第十条 强制执行10.1甲乙丙三方签署

9、本合同后,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10.2甲乙丙三方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后即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典当期限届满(包括提前届满)时未回赎典当物,偿付当金本息及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丙方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放弃全部诉讼权利。第十一条 赎当、续当与绝当11.1典当期限届满后,乙方应当在5日内向甲方申请赎当或办理续当。11.2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乙方按约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后,可以向甲方申请续当(续当费、息率由甲方确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续当,续当期自典当期

10、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如需重新办理动产质押登记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11.3乙方于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典当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11.4 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乙方质押典当的动产为绝当物品。甲方可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乙方的授权处理绝当物品。第十二条 委托拍卖与变卖12.1本合同作为乙方办理不可撤销授权及甲方将质押物交与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或变卖或作价抵偿的依据,乙方对此放弃一切诉讼权利。甲乙丙三方

11、签署本合同后,由乙方为甲方办理质押动产不可撤销的委托公证书。如需撤销委托,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撤销事宜。12.2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质押权或处理绝当物品而委托拍卖时,可持乙方的授权委托书以乙方名义委托拍卖机构将质押的动产公开拍卖或议价变卖或作价抵偿。拍卖底价为人民币万元,如第一次流拍,则拍卖底价下浮%,此后每次下浮幅度为拍卖底价的%,连续流拍超过两次的,甲方可以采用协议变卖或作价抵偿的方式实现债权。同时,乙方授权甲方收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2.3甲乙双方约定,除以乙方名义委托拍卖质押物外,甲方还有权持乙

12、方委托书,以乙方认可的人民币万元的价款变卖质押动产或作价抵偿给甲方用以偿付典当当金、利息、综合费及其他费用,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费用负担13.1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约定的费用外,与质押动产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等费用和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动产变更、律师费等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第十四条 违约条款14.1出现下列情形的,典当期限提前届满,乙方必须立即偿付典当当金本息及其他费用,并按照典当当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否则,甲方可通过拍卖、变卖、作价抵偿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实现债权,如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14.1.1在乙方隐瞒质押

13、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定质押、被查封等情形的;14.1.2乙方在未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单方解除对甲方的公证授权委托;14.1.3乙方未能按期赎当并偿付典当当金本息、综合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或可能发生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14.1.4乙方或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质押动产转让、变卖、赠与、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擅自处理名下已有财产的。14.2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18.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处公证并办理动产质押登记,甲方发放当金之日生效。18.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工商局备案一份。18

14、.3本合同附件:(1)借据收典人(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出典人(出质人):担保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借 据根据 动质字 第 号动产质押典当合同,出典人(出质人) 已取得收典人(质权人) 支付的典当当金人民币 万元整。作为出典人(出质人)、担保人了解并承诺:1、出典人(出质人)将按期赎当或续当,并如数偿还典当当金、利息、综合费及其他费用。2、出典人(出质人)自愿以合同项下的质押物承担典当当金、利息、综合费及其他费用的清偿责任。3、出典人(出质人)在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不足以清偿时,出典人(出质人)将以其名下的其他财产承担全部清偿责任。4、担保人自愿为出典人(出质人)提供

15、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典当当期届满之日起二年。5、本借据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若出典人(出质人)未能按期赎当,并如数偿还典当当金、利息、综合费及其他费用,经收典人(质权人)申请,出典人(出质人)、担保人自愿放弃全部诉讼权利,并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出典人(出质人): 担保人: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16、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

17、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

18、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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