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分 公 司 承 包 合 同
编号: 号
(本合同中简称为“甲方”)
经营地址: 负 责 人:
加 盟 商: (本合同中简称为“乙方”)
个人姓名: 电话: 手机号码:
传 真: E-mail :
身份证号:
户籍住址:
家庭住址:
经营地址:
为壮大企业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并调整企业内部协作经济关系,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甲方决定设立分公司并承包给乙方经营,经自愿、平等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分公司的设立
1、甲方决定在 设立分公司(名称为“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分公司(暂定名)”),并委托乙方作为注册代理人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质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甲方按乙方要求配合提供甲方现有的设立分公司所需的经营性文件资料,但项目经理及配套人员由乙方自行招聘。
2、分公司注册登记完毕后,乙方应将所有经营证件在甲方处扫描备份,同时由甲方雕刻系列印章,并在当地工商局备案,否则甲方有权直接注销该分公司。
3、乙方承包经营 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分公司,在甲方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为此,甲方任命乙方为分公司负责人。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加盟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如甲方仍需对外承包经营的,在乙方没有违约的前提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权。
第三条 承包款及费用
1、 双方商定承包管理费为每年 万元,交款方式为:
2、如乙方需要甲方配合,另行开具总公司发票,相关税收5.3%由乙方另行支付,开票即付,如工程款进入甲方账户,甲方扣除税金后,三日内将余款返还给乙方。
3、分公司设立的所有费用、保证金、车旅住宿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承包方式
1、分公司承包期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包干承包制(包括分公司承接的所有业务),分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并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登记、年审的费用,有关部门收取的规定费用,经营费用等)、享受收益、负责债权债务,同时享受盈利或承担亏损。因承包的经营方式,甲方不予另向乙方支付工资待遇等一切费用。
2、乙方自主决定经营场所、聘用人员、以及经营所需的各种条件(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并自主负担上述费用,同时承担相关全部债权债务,直至工程全部结束(含保修责任)。
3、乙方可以根据国家法规要求和总公司财务准则的情况下,开立独立 帐号,财务自收自支,并向当地税务部门申领发票、承担税赋。
第五条 乙方的承包权利约定
1、独立经营权:乙方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有经营自主权,但严禁将分公司转包或由他人代管,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乙方不得利用分公司名义与任何人或任何单位签订与经营无关的合同,不得以分公司名义向任何人借款,不得以分公司名义对任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违约责任。
2、人事权:(1)乙方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各项制度、配备各种人员、进行合法管理。乙方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甲方不再额外收取费用。(2)乙方自主决定聘用或辞退员工,决定员工的报酬,但必须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3)所有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当地规定为员工(包括乙方本人)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如因乙方未履行该义务所造成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及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财产权:乙方有自主添置、使用分公司财产的权利。承包合同终止后,该财产由乙方自行处置。
4、收益权:乙方承包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 业务约定
1、手续:甲方应尽所能向乙方提供接洽消防工程所需要的一切手续,乙方需要甲方提供资质原件时,应当提前七天预约。如需甲方派人出面参与洽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2、签约:乙方所承接的消防工程项目,由乙方代表甲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时,由分公司自行加盖合同章,原件在甲方处保留壹份,由乙方全权负责施工。
3、着装:乙方聘请的管理、营销、施工、技术人员统一穿着甲方制作的工作服装。
4、费率:乙方应当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制订具体的服务费率。
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甲方汇报。
6、在同一工程,甲方和乙方不得重复参与投标。如发生该类情况,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协调。
7、乙方应将所有工程的合同、竣工资料、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预决算或结算资料、售后服务承诺书等整理成册交甲方备案,或者以电子文本形式交甲方备案。
第七条 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牢固树立“联城消防”、“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品牌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得有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发生,不得使用非标和无证产品,一旦发现,公司将给予严厉处罚,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2、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甲方建立的有关质量保证体系《消防工程作业手册》进行施工。
3、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月度检查或不定期检查。检查范围包括:运行规范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有影响企业形象声誉的行为等。
4、甲方还有权委派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的技术监督指导。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甲方监督人员有权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双方有分歧的,按照甲方意见为准。如果严重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乙方不服从管理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安全生产要求
1、乙方应当强化预防为主的安全防范意识,采取合乎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乙方如有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甲方将给予严厉处罚。
2、乙方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进场前签订劳动安全协议,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及上岗职责教育,执行安全施工规则,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办理安全施工保险。
3、对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违规施工人员要有处罚措施。
4、如发生安全事故由责任方负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果系乙方原因导致发生事故,乙方应当承担全部经济及行政责任,并承担甲方为处理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如果引发工伤等赔偿责任的,甲方协助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财务管理
1、分公司财务独立,自行建立会计制度。每季后五日内、年后十日内向甲方上报财务季报、年报。
2、乙方所承接的所有业务收入必须通过分公司银行账户,并且应接受甲方网络银行的查询监管。
3、为确保公司资金流动性,乙方承诺,账户内资金余额不少于十万元。
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甲方为乙方代付费用,或发生甲方被强制支付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十日内偿还甲方,否则应承担每月3%的违约金。超过一个月未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偿。
第十条 分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纠纷的处理
1、乙方承包管理的分公司属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经营过程中与任何第三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货款、工程款、质量、损害赔偿等纠纷的,乙方应及时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和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发生诉讼造成甲方被列为当事人的,乙方应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承担费用和后果,如乙方怠于处理而甲方出面处理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施工中由于质量管理问题被业主投诉至甲方的,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协调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调解不成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1、甲乙双方实行紧密合作,乙方在业务技术上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管理,并参加由甲方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 甲方有权不定期的检查乙方的财务账目和业务合同执行情况,有权与乙方所聘用的员工谈话以了解分公司各项情况。
2、甲方有权对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包括财务管理、工程管理、劳动管理、质量管理、统计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3、甲方发现乙方存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乙方经营不合法、或业务收入不进账、或缺乏承包能力,或在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经济管理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致使所承包的工程施工无法进行,可能导致分公司对建设单位违约的等),可以通知乙方整改,乙方不予整改的,每次对乙方处以200-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选派人员接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承包期满、或合同因故解除、或合同因故终止的交接
1、乙方应进行税务清算,并将会计凭证和账册等会计资料移交给甲方。
2、乙方应当于两日内,将分公司的各种印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以及分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资料移交给甲方。
3、乙方承包期间分公司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承包结束后才发现的隐性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包期间分公司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应当列明清单,全部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如乙方需使用甲方名义催收债权的,甲方予以配合;如债务(包括清单未列明,但系乙方承包期内发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欠款、行政罚款、补缴税费、劳动报酬、聘用人员的解除合同补偿等)未清结造成甲方被要求承担责任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费用及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2、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和支付违约金10000元,对情节严重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的加盟商资格)。
(1)以甲方名义经营假冒伪劣的商品造成甲方经济、商誉等损失的。
(2)与第三方进行与本合同相类似内容合作或参与其他类似加盟组织的。
(3)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使用的。
3、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或经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可以要求乙方按每项(次)10000元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每项(次)2万元支付违约金。
4、乙方承接的消防工程项目不得借用甲方的名义层层转包。
5、双方合同解除的,应:
(1)双方应当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确认,并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如交接后发现系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债务、各种赔偿或补偿款、违约责任、员工工资、欠税款、行政处罚、质量责任等所有实有债务和相关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的原聘用人员需给予经济补偿的,也由乙方承担。如上述债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
(2)于十日内向对方付清所有款项,逾期应按月3%计算违约金。
(3)系乙方分公司承包人的,应向甲方移交有关分公司的一切证件、物品、印鉴、会计帐簿凭证、工程资料等,拖延移交的,应向甲方支付每天1万元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即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四分,各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与集团总部,一份用于存档。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
1、甲方指定 为本合同履行的联系人,决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事项。
2、乙方就本合同的所有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方提供自已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作为担保。
3、乙方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甲方已仔细向乙方讲解,乙方也已仔细阅读,并在充分详理解了本合同的内容后,同意本合同的内容。
签 章 栏
甲方盖章
乙
方
合 同 签约人
(签 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湖南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务实、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IC芯片买卖事宜达成本合同。 二、定义 ‘合同’指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采购订单,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规定。 ‘价格’指由双方商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 ‘产品’指采购订单中所列名称及型号的货物,即IC芯片 ‘采购订单’指乙方发给甲方的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交货期和支付条款等内容的文件,与本合同一起构成双方交易内容。 ‘销售出库单’是甲方按乙方之要求,送货至乙方工厂或指定地点之交货凭证,乙方应安排人员签收或盖章。 三、合同有效期及续展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期限届满续展:本合同期满前30天,双方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合同。如双方未另行签订新协议替代本协议时,本协议始终有效(即每过壹年均持续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壹年)。 四、标的: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产品,合同期内甲方按要求提供乙方采购订单中经双方确认的产品。 五、品质条款 5.1、质量检验期限: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甲方每次供应时向乙方注明要求样品检测。如有异议,乙方应自货物接收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自接收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验收合格。 5.2、不合格产品:当产品的某项技术要求与甲方提供的规格书中的标准不符,乙方应自收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收,可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于不合格品,甲方可以予以换货、降价或退货。但如产品缺陷系因乙方保管不善、使用不善等非甲方原因引起,甲方一律不予以任何形式的换货、退货或者降价。 5.3 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为从甲方送货至乙方之日起( )个月,超过保质期或者因乙方保管 不善等任何非甲方原因所致的品质问题,甲方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不论是否在质保期限内,点焊品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 六、安全责任与赔偿: 6.1经双方确认属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爆炸、起火,甲方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乙方的直接财产损失,但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如发生爆炸、起火,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有效报警并采取妥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以及在第一时间有效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 不当只是损失扩大的,甲方对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爆炸、起火是由于乙方(含其员工)搬运、装卸、存储、使用不当或者是由于第三方原因等非甲方品质问题原因造成的,甲方不对乙方(含其员工)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如甲、乙双方对爆炸或者起火的原因存在争议,有双方聘请独立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如果系非甲方品质问题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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