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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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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合同编号: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委托方(甲 方): 供水公司 公司受托方(乙 方): 委托方: 供水公司 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本案。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委托代理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法律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在中标打之项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事务”):(1)甲方与 一案的第 审诉讼/仲裁代理。 (2)甲方与 一案的诉前调查。 (3)甲方与 一案已生效判决/裁决的申请执行代理。(4)甲方与 纠纷的非诉讼调解。 (5)关于 事件/项目的咨询/谈判/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或审查合同(6)

2、 第二条 委托权限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 项范围:(1)一般诉讼或仲裁代理。(2)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的特别授权诉讼或仲裁代理。(3) 第三条 承办律师及助理(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它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公证等)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

3、、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第四条 律师费双方商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2)计时收费方式,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 元。最小计时单位为0.1小时,完成本事务预计约需 小时。(3)分阶段或成果收费方式,具体约定为: 。第五条 其它费用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已/未包含在本合同第四条的律师费中。(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

4、通讯、电信、文印等);(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第六条 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方式支付: 第七条 其它费用的支付与结算本合同第五条所称“其他费用”如双方约定不包含在第四条的“律师费”中,则第五条第(1)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理直接费用部分,按下列方式支付: 本合同第五条(2)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支间接费用部分,实际发生时由律师通知甲方后甲方直接支付,或在紧急情况下由乙方以上列代理直接费用垫支后甲方立即按实单独结算。第八条 发票甲方支付的律师费以及按本合同第七条支付的其它费用前,乙方应当向甲方

5、提供合法有效的 发票。第九条 乙方及律师的义务(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5)律师无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6)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7)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1)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

6、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第十一条 证据和财物(1)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已由其归卷的外,应由律师归还甲方。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提供证据时向律师作出书面特别声明并经律师签字承诺。(2)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或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所有权属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

7、间内移交甲方。第十二条 保管和留置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 天。(1)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2)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应但一直未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信息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乙方代为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保管期限届满(自乙方书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计)后,乙方对所保管的证据和财物可作任意处分而不

8、再负任何责任。但所保管的财物是人民币现款的,应在甲方于任何时候主张权利时,归还本金余额,不计利息。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甲方未予清偿的,乙方有权对保管的财物进行留置处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财物中的现款抵付。第十三条 保密(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第十四条 利益冲突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

9、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第十五条 其他法律事务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第十六条 完成受托事务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1、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1)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或裁决书、调解书或撤消诉讼、驳回起诉、执行终止裁定书;(2)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3)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4) 2、属非诉讼事务的:(1)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2)甲方向对

10、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3)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4)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5)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6)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4)若乙方在受托处理本事务过程中发

11、现甲方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的能力之情形,有权中(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5)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约定以计件方式收费的,甲方按照乙方完成委托事务的比例或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以计时方式收费的,按解除时的实际工作小时结算律师费;以分阶段或成果方式收费的,按实际所处的阶段或成果结算律师费。第十八条 违约和赔偿(1)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律师费或经乙方书面提示而超过 天未给予律师报销其它费用(约定包干使用的除外)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另行支付滞纳金给予乙方。(2)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它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乙方负连

12、带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非保证义务乙方和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第二十条 免责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或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可分性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第二十二条 通知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1)双方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

13、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1) (2) (3) 第二十五条 生效条件本合同在双方签署(或由甲方实际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定之日起至本事务完成止。第二十八条 本合

14、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被授权委托人): (被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名称: 账号名称: 帐号: 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

15、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

16、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17、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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