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县地税局办税厅装修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竹溪县地方税务局
承包方(简称乙方):竹溪县大华实业装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概况
1、装饰施工地点:西关桥头城关医院对面
2、装饰施工内容:办税厅装修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5、总价款约:¥ 21172.23 元,大写:贰万壹仟壹佰柒拾贰园贰角叁分。待工程完工验收后,以实际验收结算的金额为准。
6、工期:自2005年9月10日开工,至2005年9月30日竣我工,工期20天。
二、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
4、工程验收。
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三、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约定:
甲方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并相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由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部门各执壹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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