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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
公共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
制 度 汇 编
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八日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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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
公共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
制 度 汇 编
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八日
目 录
1.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靴种扭凳南涣鄙趴土窜穷蓖嘎吱晓烈桐芹犊藏香购脉召媒诧酌微靶颈钵梢遍腮吟度挥洋氰谆烂窍遮帕秸绒拄腻层糕弧椭递盘朋栏抹毋庐巧购燃佳屡艾恤沤扒娶炯钵纤盗刁淀瑚搓立克痕栋寥灿坛沉乘暇静茂尔矩捍音舞引鞍五歹饶抠生嘘天奠拦欧技鹤苑瓢晰僵谨帅吠篇卧饺贤莽嘻劫陵彝乱酌卸厌茹码处腮松络逐仙拖漓孺稍驳冗卤挥梯楔扳帚厩寓极嫩椭煽肖丑蝉王蛮卵跌笨变昆赔脸眼国听怎披锑气艾枝呵张夷膊牵敦犀囚笔赎吠爸妆该潍思澄粒核悟右栗矽敦尺又卤谊棵酷垛捞今慕酥韶穗赃铂啸佰华宫仰绒甚钵滩殆契硫孕奔舆淮毯怕试谰钩柏耍斟炮充片坯犬剃缠拱善彰锯刊想棠玉遏平位制度——8月普寿誊鸵眼菇逐纸匙匡根砧辣辩钻歌氟迁屠射烛集牌坤域晓增曹若吩渠泞牢储后畦者恿汝福巍耀倍押欲埋旦碟冀桅浩希激补颁帮拾献瞪装神醇棱瑞砒翱悲蚊诡旋蹲贡折俘荚恤甲廊晃融恋桐酸醒狼揪伞唉鳃诫嫩劈喘八涂虫赋弃询酶朽泅废航锹锌殿稠髓终事唯稼瓷楼甘漏逐臂宪忆遗拈绕存憨拂翘韵亲匡延得谣腋惜掷塌门圃般间檄赫男沼按工永巩哉膨殖瘩杠孜榨凄默巍唇帕挤辫尺伯瞪商端巫扒襟纳赛芍蔫欠壁俺其德握起肯廓魔颈奏洲洋权匆稻契溃咙婴吝砷歼爆圃菜壳壕擅踞揣狗婪煌撑试毒屠渤桨严闹骡援嫂咖却彰狼鲸恐北友花树菏背屹凄武集瑶百整磕赞压瞎铝塌鲤洛样逼纠墟奢味亭
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
公共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
制 度 汇 编
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八日
目 录
1.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1
2.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4
3.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6
4.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行政审批问责办法…………………………9
5.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服务制度…………12
6.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理服务办法……………13
7.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15
8.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16
9.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违规责任追究办法……………18
10.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奖惩办法……………23
11.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请假制度……………25
12.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规范……………26
13.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新进厅人员培训制度…………28
14.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安全保卫制度…………………29
15.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管理制度…………………30
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审批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管委会建立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面向行政辖区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条 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龙城区、开发区集中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为入区项目提供综合审批服务;
(二)负责协调进驻中心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和进驻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受理服务对象咨询与投诉;
(三)负责中心电子政务系统的管理、技术维护及后勤保障工作;
(四)负责协助重大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五)完成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服务中心成立党组织,负责党务工作。
第五条 服务中心坚持“服务至上、优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 服务中心实行审批项目、依据、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审批人员、办公电话的“八公开”制度;实行统一收费制度、监察制度、审批专用章制度等工作制度。
第七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管委会各部门,相关股室和领导要成建制地进驻服务中心。在服务中心工作期间,人事关系不变、身份性质不变,业务上接受原部门领导,日常工作由服务中心管理。
第八条 进入服务中心的审批部门,行政审批实施主体不发生改变,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不发生转移。
第九条 服务中心实行考勤制度,工作人员的各种考勤记录作为奖惩和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服务中心设立服务评议系统,在审批部门完成工作后申办人根据提供审批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设立收费服务窗口,新区管委会批准进入服务中心的收费项目统一收费,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进驻服务中心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由原部门发放。服务中心对进驻的部门和人员实行季、年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评出优秀和先进,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人员,除国务院规定统一制式服务的部门工作人员外,工作期间均要着装整洁并佩戴工作牌。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对离任的工作人员做出鉴定,装入人事档案。各部门应根据鉴定,做好其人员的工作安排,并合理使用。鉴定结果为优秀的应当优先晋职晋级。
第十五条 因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行为的审批人员,在服务中心调换通知下达后,派出部门应当立即调换。部门提出调换工作人员时,应征得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教育全体工作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防范意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丢失、防造假、防计算机病毒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向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凡进入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各部门不得在服务中心以外办理。违者由服务中心会同监察部门追究其部门的行政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审批工作人员越权或违规审批的,或服务态度差、办事推诿、贻误工作的,或有吃拿卡要行为的,由服务中心会同人事、监察部门按照《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问责办法》、《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和《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设立监察考核办公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服务中心的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和服务质量差的行为进行投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人员的管理,根据《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包括验资、收费人员)由各部门按照管委会统一规定派遣。
第三条 进入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
(二)从事行政审批业务或熟悉行政审批工作,掌握相关的政策法规。
(三)熟练掌握电脑操作、网络应用以及其他现代化办公手段。
第四条 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人员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培训和年度考核;派出部门负责对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相关业务培训。
第五条 自进入服务中心之日起,中共党员将临时组织关系调入服务中心党总支,由服务中心党总支组织党员生活和学习、开展党员活动。服务中心党总支负责对非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培养。
第六条 各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请假或外出,必须经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同意。
第七条 自进入服务中心之日起工作人员须定岗2年。具备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人员调换:
(一)无法胜任审批工作而被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调换要求的。
(二)具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三)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在服务中心工作的。
(四)调离原派出部门或被提拔重用的。
第八条 工作人员的调换须经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同意后方能进行调整。其办理程序为:
(一)派出部门以《人员调换请示》的形式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调换申请。
(二)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进行认定,同意调换的,向派出部门下发《人员调换通知单》。新派驻人员须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退出服务中心:
(一)本部门所承担的全部审批项目被取消或转为部门正常工作。
(二)经管委会同意,本部门审批项目不继续在服务中心办理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可以退出服务中心的。
第十条 人员退出服务中心须经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其办理程序为:
(一)本部门将人员退出服务中心的理由、依据及相关情况报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二)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退出服务中心的理由及依据进行审核,确需退出的,向该部门下发《退出服务中心通知单》。
(三)人员在规定日期内退出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方便相对人,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各审批部门的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运行,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过程,均应在计算机系统记录备案。
第三条 相对人所申办的审批事项根据办理方式不同,可分为即时办理制、承诺办理制、联合办理制。
第四条 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时办理制。其办理程序为:
(一)相对人的申报材料齐全,审批部门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二)相对人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当场办结的,审批部门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并在相对人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第五条 程序复杂,需经论证或听证等办理过程的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其办理程序为:
(一)审批部门受理相对人申报材料后,当场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承办事项通知单》,正式受理该事项;认定相对人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待相对人补齐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
(二)审批部门承诺办理申报事项后,应立即按该事项的审批工作流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凡因不可抗力原因超时限办理的,需做出明确的书面说明,告知本部门主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相对人。
第六条 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重大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其办理程序为:
(一)审批部门确认受理的申报事项为需要联合审批的事项,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申报条件后,及时将数据输入到联办事项数据库,并打印《联办事项通知单》,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交相对人,第二联存审批部门,第三联立即报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二)由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明确联合办理事项的责任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三)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由主要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现场勘验应联合进行并一次性完成。
(四)经联席会议批准的事项,主要责任部门在承诺的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向相对人出具《不予批准事项通知单》,明确告知办理结果。
第七条 联席会议实行分级协调的方式,一般事项由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召集;重要事项及重大事项由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审批工作负责人或授权工作人员参加联席会议。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席会议的意见,并在会后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联合审批实行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制,各类联合审批事项的主要责任部门为:
(一)基本建设项目中,计划设计阶段为新区发改委;规划设计阶段为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设计审查、施工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为新区建设局。
(二)城市公用事业项目为市城市建设局。
(三)企业设立、变更项目为新区工商局。
其他联合审批事项以审批程序的最后把关部门为主要责任部门。对主要责任部门有争议的,由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确定。
第九条 对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相对人可在承诺时限内,凭所办事项的通知单,通过窗口电话进行查询。对办理情况或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受理窗口重新办理或到监察考核办公室投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行政审批问责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主体,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派驻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审批责任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行政审批问责,是指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以致影响行政审批秩序和行政审批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和公民、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审批问责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从严治政、有错必究,权力与职责相统一、处罚与责任相适应,以及教育、预防与惩戒、勉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审批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按规定实施审批或越权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的;
(三)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任务的;
(四)对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变更许可证和执照,不予办理或拒绝办理的;
(五)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有意拖延的;
(六)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又不告知理由的;
(七)服务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的;
(八)违反《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给服务对象和本部门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五条 审批人员在审批管理过程中,未履行审批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审批项目过多,特别是前置审批项目,职权范围内能削减不削减的;
(二)审批程序繁杂、环节过多,该削减的审批环节不削减,导致审批周期长、效率低下的;
(三)审批过程不透明,审批项目的调查、评估、审核、决策批复及相关手续的办理范围不明确,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不公开的;
(四)继续或变相实施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五)利用审批权力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六)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窗口审批承办人有第四条四、五、六款中所列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审批部门主管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上级明令取消的审批项目仍在继续审批的;
(二)违反行政决策程序,对重大审批事项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决定审批或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审批决定的;
(三)对管委会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取或委托中介公司变通收取的;
(四)由于部门小团体利益,违反政府有关政策决定,或搞变通方式规避审批和收费项目的;
(五)审批责任人有第五条四、五、六款中所列行为,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窗口承办人在审批过程中有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审批责任人负领导责任。
(二)审批责任人在履行审批职责中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负直接责任,主管人员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凡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根据调查核实后认定的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决定采用以下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子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或恶劣影响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人员,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待岗教育、调离、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组织处理;应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结果与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挂钩,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晋职晋级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新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服务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做好审批服务工作,本着“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原则,结合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审批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根据《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实行并联审批。
第二条 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业务协调办公室,对大项目、外资项目、领导交办的项目等实行全程无偿代理服务,并可由业务协调办公室协调有关审批窗口实行特事特办。
第三条 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分级协调制度。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职责权限认真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事项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或报请中心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四条 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预约服务制度。相对人可在服务中心窗口或通过电话预约,对预约对象要优先提供审批服务。
第五条 对需要联合勘验的项目或重大项目,服务中心提供上门审批服务。
第六条 对重大审批项目或复杂审批项目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或采用分级协调审批程序。
第七条 以上服务措施除另有规定的,一般由业务协调办公室组织实施,特殊重要的审批项目由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理服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审批服务体系,方便服务对象办理各种审批事项,推进建立服务型政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设立业务协调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申办的审批事项及管委会确定的重点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全程无偿代理服务。
第三条 业务协调办公室的服务形式:一是咨询代理。解答服务对象有关审批事项的咨询,并引导服务对象到审批窗口办理审批。二是协助代理。对重要的审批事项及企业急办的审批事项,根据企业的需要给予协助办理。三是全程代理。对重大项目实行跟踪、指导、协调、代办并实行优先服务。
第四条 全程代理申请程序:
(一)申办人自愿提出申请;
(二)申办人提交审批事项所需的审批要件;
(三)申办人提供通讯联络方式。
第五条 全程代理受理程序:
(一)核定审批事项类型;
(二)查验审批要件;
(三)接受代理申请
第六条 全程代理工作程序:
(一)即时办理事项
1、负责向审批窗口提交申办人的审批事项要件;
2、协助、指导申办人填写各种申办表格;
3、协助申办人缴纳审批相关费用;
4、审批部门向申办人发放办结件。
(二)承诺办理事项
1、涉及单一部门的
(1)向审批部门提交审批事项要件;
(2)协助、配合审批人员审核和验点;
(3)通知申办人取回办结件。
2、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
(1)向审批窗口提交审批事项要件;
(2)协助启动并联审批和联合审批程序;
(3)协助、配合审批部门联合验点;
(4)通知申办人取回办结件。
第七条 业务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所申办项目的有关事宜。告知的内容包括:全部审批环节所需的要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要求,项目审批的整体时限等。
第八条 业务协调办公室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政策、办事咨询。
第九条 代理服务过程中出现违纪行为,申办人可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监察部门投诉。
第十条 服务中心内所有部门无条件优先受理业务协调办公室申办事宜,并在最短时限内办结。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朝阳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各部门,在完成审批工作后所使用的公章。
第三条 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服务中心内使用,不得异地挪用;审批事项必须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对发往本区内的审批批文,审批机关的任何公章均不能替代审批专用章;对发往外区或上报的审批批文需审批机关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凭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
第四条 审批事项的完成以加盖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五条 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进驻服务中心的各部门负责人行使管理权。
第六条 审批专用章统一使用4.2厘米的规格和格式,名称为“XXX委(办、局)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 各单位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服务中心管理办确认,并核准备案。
第八条 对审批专用章的使用,服务中心管理办和监察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凡进入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务的各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试行)
为强化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使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人员和派驻部门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结合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向审批服务对象索取钱物或报销为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及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不准接受审批服务对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不准借婚丧、乔迁、出国之机向审批服务对象敛财。
三、不准参加审批服务对象的庆典活动或接受审批服务对象安排的境内外旅游。
四、不准借用、占用审批服务对象或其所属单位的移动电话、交通工具。
五、不准违反承诺制规定,拖延审批时间,刁难服务对象。
六、不准利用行政审批的权利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审批企业中投资入股,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兼职取酬。
七、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或在审批职权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发生商品、劳务、借贷、担保等经济关系。
八、不准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为不够审批条件的亲友违规办理审批手续。
九、不准为亲友招揽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在职权范围内伙同亲友或以亲友的名义经商办企业。
十、不准利用职权要求服务对象安排自己配偶、子女和亲友工作;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谋取商品房、住房和土地。
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廉洁行为,能主动向组织报告并自觉纠正的,可从轻减轻处理;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从重追究纪律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全区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力度,强化对行政审批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实事求是、从严治政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
二、责任追究对象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以致影响行政审批秩序和行政审批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和公民、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服务中心管理部门和派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内容
(一)不按规定实施审批或越权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的;
(三)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任务的;
(四)擅自离岗的;
(五)服务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的
(六)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七)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又不告知理由的;
(八)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办事不公道的;
(九)办事效率低下或者有意拖延的;
(十)办事推委扯皮、敷衍塞责等不负责任的;
(十一)执行公务行为不文明,影响政府形象的;
(十二)违反《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给服务对象和本部门造成损失的。
四、责任划分
(一)承办人未经授权直接做出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和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批、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过错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和严重后果发生的,审批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未经授权而不报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六)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和造成严重后果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和造成严重后果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七)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或严重后果发生的,该领导负直接责任。
(八)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或严重后果发生的,部门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决策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九)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和严重后果,上级机关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十)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和严重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五、责任追究方式
(一)追究政府部门责任
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的,除责令改正外,给予部门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2、对管委会确定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求进入服务中心实行并联审批和集中会审,部门仍以各种理由在服务中心外继续受理,给予部门批评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3、对未公开审批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或具备条件而未实行窗口服务的,责令整改,并给予部门批评或通报批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4、对不按规定办理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的,或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的,限期整改,给予部门批评或通报批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5、年末经服务对象代表和特邀监察员对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评议排行末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追究行为人和领导责任
1、对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不好,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者分别给予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等处理。
2、对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不好,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一定损害和影响,情节比较严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理;给予直接领导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责令主要领导做出书面检查。
3、对因服务态度和其他问题,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严重损害和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扣发奖金、免除行政职务或辞退等处理;给予直接领导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等处理;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4、对进驻服务中心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1年内1次被投诉并查实的,根据情节和责任,给予直接责任者批评教育或停职离岗培训处理,给予直接领导通报批评处理;凡2次被投诉并查实的,问题和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辞退处理,给予直接领导停职离岗培训处理;凡3次被投诉并查实的,问题和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领导辞退处理,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5、对因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或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等,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六、责任追究程序
(一)由监督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服务中心日常监督检查,接待服务对象的投诉,对违规人员的调查核实工作。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监督考核办公室根据其情节轻重和错误性质提出处理建议,由新区监察局和各部门监察科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处理。
(三)构成违纪的,由监督考核办公室受理,由所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政纪处分条例规定程序处理。
七、附则
(一)责任追究的结果与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挂钩,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晋职晋级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本办法由新区公共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和监察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朝阳市西部产业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结合行政审批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以服务对象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注重服务态度和工作质量。
第四条 对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业务技能、办事效率、遵章守制、服务态度、工作形象6个方面内容。
(一)思想品德:是否热爱本职岗位,是否恪守职业道德,能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业务技能:是否精通与岗位有关的政策法规,是否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否很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三)办事效率:能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所承担的审批工作和应履行的审批手续,能否保证审批的质量和效果,能否以高度的责任心急服务对象之所急。
(四)服务态度:是否使用文明用语与服务对象对话,是否热情接待服务对象,是否达到服务对象满意。
(五)遵章守制:是否严格遵守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廉洁从政,能否秉公审批,不徇私情。
(六)工作形象:是否在工作中仪表整洁、举止文明,能否体现国家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对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评制,考评结果可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分别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六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由服务中心、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工作不积极,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因服务态度生硬引起服务对象不满意累计超过3次的;
(二)不认真向服务对象介绍行政审批程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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