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劳 动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用人单位(甲方)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劳动者(乙方)姓名:
家 庭 住 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或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哈尔滨香坊区军民街98号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实行 工时制
(一)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好过40小时。
(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乙方在合同期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周期(周、月、季或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
第六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九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执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执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 、 ;其标准分别为 元/月、 元/月、 元/月。如果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 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 计件单价约定为 元。
(三) 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合同第四十四条中明确。
第十四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15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乙不低于乙方工资1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非因乙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的,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七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同时,甲方应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犯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为: 无
2、 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 甲方频临破产惊醒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公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公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终止、介乎本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3、 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7、 符合法律法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用人单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无
九、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八条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以及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第三十九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外,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 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乙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十一、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十二、 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 其他
第四十四条 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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