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项目]
全案策划销售代理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乙方作为甲方开发经营和拥有的“**项目”项目独家代理销售的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 “**项目”项目的一期、二期的余房、储藏室、车位以及三期住宅、储藏室、车位。
第二条、 品牌使用
为便于销售推广,乙方在对外营销推广过程中使用“ ”品牌形象,利用品牌附加值促进项目销售,但此品牌形象使用仅限于营销策划推广作用( 。
第三条、合同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完成住宅销售80% (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则本合同可以延续至本项目销售完毕)。
第四条、销售价格
项目一期、二期销售底价按照 元/㎡执行。
项目三期的销售价格按实际签订的底价 元/㎡执行,底价表的确认工作在合同签订同时,经双方确认后执行。乙方按上述均价编制《底价销售价格明细表》,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该明细表作为乙方销售各单元的最低价和最终确定平均价的依据,乙方不得低于底价销售。,以乙方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双方结算代理费的依据。各单元面积若在代理期间由于施工或者图纸更改或面积丈量等原因产生变化或误差,计算时各单元价依然以《底价销售价格明细表》为准,面积则以实际调整后为准。
第五条、代理佣金及确认标准
代理佣金由销售代理佣金和销售溢价两部分组成。
1、设定如底价 元/㎡作为均价,则销售均价为 元/㎡,对于100平米房源,总价则为 元,总价的 3% 为销售佣金即 元,总价的1.5%为广告宣传费即 元。
销售代理佣金为住宅、储藏室按实际成交总金额的3%计算,车位销售代理佣金按实际成交总金额的 %计算。
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底价部分即溢价,甲乙双方按3:7的比例分成,即甲方得30%,乙方得70%(不含税费,如需税票,税费由甲方承担)。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每月5日结算上月的溢价款。
2、甲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代理佣金:
(1)销售代理费用:项目销售开始后,甲方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销售代理费支付给乙方。(一次性付款的,按甲方所收房款计。按揭购房的和分期付款的,在甲方收到购房者全款到位后乙方按购房合同总价款提取代理费)
(2)乙方每月1日前提供佣金结款明细单报甲方审核。甲方于收到结款明细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3)佣金支付方式:自本合同签约之日起每月5日结算上月份90%的代理佣金,余下10%佣金至销售率达到80%时一次性结清。
3、如因客户对草签、正式、认购、定金缴纳而产生违约,若客户实际缴纳违约金成功,则由甲乙方按5:5的比例分成。
4、甲方自行销售或者抵作工程款部分的商品房应计入乙方的销售业绩。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银行账户以及其他代理销售所需的合法文件。
(2)、关于代售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标识、工程蓝图、工程进度表等。
(3)、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项目一二期现房景观进行重新建设规划,甲方投入资金 万元。
(4、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项目项目销售(独家)代理的委托书。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5)、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项目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者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6)、甲方负责营销中心的日常运行办公费用(如低值易耗品),销售人员激励奖金(如节庆福利、刺激奖励等)、统一着装及社会保险等其他劳务报酬。同时提供现场示范单位、售楼部、办公设备、通讯费、水电费用,并承担售楼资料、媒体广告、活动等对外销售道具的制作和费用。
2、甲方委派财务负责收取定金和购房款,遇节假日或国家法定休息日,若因为业务需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财务坐班配合。
3、甲方如期保障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预定时间竣工并验收入伙,如因工程延误而给销售带来的影响,以致销售计划及回款任务延后,由甲方负责。
4、甲方在尊重乙方利益的同时,有权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妥之处,随时提出整改及调整意见,双方协调一致。
5、甲方应该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鉴证、银行按揭等手续,遇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若因业务需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代表坐班全力配合。
6、甲方指派专人 与乙方日常工作进行对接,本人能代表甲方的正式意见,并能配合乙方销售方案及广告策略等方面的制定与实施。若因甲方另行委托他人履行本合同须另行书面授权。
7、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逾期七日不支付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七条、乙方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
(2)、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3)、按照甲乙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4)、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5)、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6)、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7)、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做出任何承诺,否则造成的违约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对外推广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各项规定,全面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4、乙方在销售过程中所有推广销售方案以及销售资料的准备必须与甲方沟通,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准备和对外公布。
5、为该物业于下列销售工具制作过程中提供主导建议,并作出监督与联系,保证及时、准确、符合要求:
销售工具包括:项目模型。光盘。广告等合作公司的选定。展销版。楼书。户外广告等的制作。邀请函。平面图。价格表。销售文件。报纸广告及电视广告设计拍摄等。
6、乙方向甲方提交工作进度表、营销实施计划。经甲方同意后严格按照计划开展前期策划及广告配合制作工作。
7、乙方必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条款,与客户达成一致后,协助甲方收款和签订买卖合同。乙方对客户予以的任何销售合同之外的承诺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引起客户退房的,乙方应返还甲方所支付的佣金。
8、乙方相关工作人员须于合同签署后,马上进行售楼部等工作的交接,并进行培训,同时启动相关工作,保证销售工作顺利进行。并保证节假日正常工作。
9、甲乙双方商定:凡购房客户一经签署购房合同后,因故无法履行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的要求积极配合甲方处理。
10、乙方协助甲方协调与客户的关系,使甲方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
11、乙方承诺将甲方的销售推广费用控制在总销售额的1.5%之内(不含样板
房、营销中心的建设装修与设备费用以及大型推广活动费用),并提交费用预算及执行方案报甲方认可。
第八条、附则
1、如果在销售期间,受全国房地产市场大环境影响而使得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浮动幅度较大时,甲方可与乙方协商另行制作底价表,销售佣金以新底价表为计算基础。
2、在销售中出现购房者退房情况,必须经过甲方同意方可退还购房人的原缴纳购房款,若乙方已从中领取佣金和溢价的应及时退还甲方。
3、甲方向乙方按时支付销售佣金,乙方应同时开具等额正式发票给甲方财务做账。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者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否则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
2、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系指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不能预料又不可避免的事件,双方免责)。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双方同意协议未尽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份,共7页,甲乙双方各持贰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采取向本合同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甲方: 乙方:
(章) (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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