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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___________
监 控 车 协 议 书
甲方:长春一汽轻型车厂销售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考察认为:乙方符合甲方确定的提供“监控车条件”。经甲方驻省经理和审核领导在申请报告上签字同意后,签署本协议。
一、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按乙方的要货品种向乙方提供 辆份的监控车。
二、乙方会同甲方省公司经理一起,负责验收送达的车辆;监控车合格证由甲方省公司经理保管。
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监控车,实行“等量回款补充”政策,随时回款随时按乙方新的要货品种给予补充。
四、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监控车,从乙方接车之日起,乙方负责对监控车全面管理,因乙方管理不善使监控车丢失、损坏、丢件等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监控车回款按长轻厂《2008年商务政策》中“的具体规定执行。
六、乙方入库的监控车,遇到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必须经甲方认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乙方不得用甲方的监控车及合格证做抵押、贷款、转让等,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乙方负全部责任。
八、原则上乙方不得将监控车提供给其他经销商(含二、三级网),需要提供给其他经销商的,统一由乙方提报计划,并提供《收车授权函》,甲方按乙方提报的计划直发送达;收车单位收车后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期间,因监控车发生经济纠纷时,由甲方属地的仲裁和法律部门裁决。
十、本协议从2008年 月 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备案一份。
十二、本协议需有乙方申请报告审批件方生效。
甲方:长春一汽轻型车厂销售公司
公章:
有权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有权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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