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地租赁经营合同书甲 方:法人代表: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林业局关于推进林地使用权合同流转意见及总口管理区关于第二轮林地承包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甲方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杨湾办事处将一林地租赁给乙方 经营,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面积:甲方将 亩地租赁给乙方经营。二、租赁经营期限为十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三、林地租赁经营费,每亩地每年 元,十年共计大写 元。四、支付方式:双方签约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现金 大写 元。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监督乙方按国家法律法规展开生产经营活动。2、依照合同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3、当乙方有违约行为时,向乙
2、方提出劝问,乙方严重违约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收回经营权,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总金额 %,4、合同期内,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5、协助乙方协调部门关系,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合同期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林木种植管理、砍伐、销售、加工及林地的合理利用活动,并接受甲方监督。2、乙方建林、育林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栽植树木,搞好病虫害防治;完成租赁面积的水利任务。3、砍伐树木必须完备申报、审批手续,承担其费用。4、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纳租赁经营费用,不再交缴其它费用。5、依法经营。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独自承担法律责任。6、合同期内,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七、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未能享有标的自主经营权,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乙方的违约责任。合同期内如乙方未能依合同办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八、其它事项1、合同期内双方若有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一份。(注:租赁面积示意图附后)甲方:(公章):法人代表(签章):乙 方(签章):二O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