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地产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签订地点:海口市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海南省海口市 房产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房产出售给乙方。甲方保证具有该房产的合法来源。
二、 房产为甲方通过拍卖取得,裁定书面积为 平方米,最终以办理房产的记载为准,面积差别不影响本次交易金额。(见附件,附件为甲方合法提供)
三、 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陆佰贰拾万元(小写¥6,200,000元)。办理该房屋所有证件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四、 付款方式:
1、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日支付甲方购房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在乙方与房屋的承租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2011年2月15日前),付房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 ¥200,000元)。
2、 乙方于2011年3月20日准备好购房款人民币叁佰贰拾万元整,(小写 ¥3,200,000元),在甲方将房产成交确认书改至乙方名下当日付给甲方。
3、 甲方为乙方办理房产过户,在领取房产局受理回执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小写 ¥800,000元)。
4、 甲方为乙方办理土地证,在领取国土局受理回执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 ¥500,000元),乙方领到国土局发乙方名字的国土使用证当天支付房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 ¥500,000元)。
五、 双方同意于乙方支付第一笔购房款及签订合同之日,由甲方将房产交付给乙方。房屋移交给乙方时,该房屋之前所有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均由甲方负责缴清。房屋目前正在出租,自甲方交付房产之日起,乙方享有该房的租金的收益及使用权,(自乙方支付甲方第一笔房款之日起后整月计算)。
六、 乙方将第二笔购房款提前十天与甲方办理资金共管,甲方将房产成交确认书改至乙方名下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房款人民币叁佰贰拾万元整。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房款之日,承诺余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按时支付给甲方,并自支付第三笔房款之日起,向甲方支付6.5%/年的利息。
七、 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上述房产有关的产权纠纷或与房屋产权有关的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并由甲方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应退还所有购房款给乙方,另外再赔偿一百万
八、 双方约定甲方于乙方支付第二笔房款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
九、 甲方如出现以下行为之一:
1.不卖;
2.未按约定时间向乙方交付房屋;
3.未按约定时间为乙方办理好房产证、土地证;
则视为甲方违约。如出现第一种行为,甲方应将购房款肆佰肆拾万元全额退还给乙方,并支付给乙方壹佰万元的违约金;如出现第二或三种行为,甲方每逾期一日(支付第二笔购房款及签订合同之日),由违约方向对方给付相当于房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 乙方如出现以下行为之一:
1.乙方不买;
2.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房款;
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出现第一种行为,甲方不退还乙方购房款;出现第二种行为,乙方每逾期一日(支付第一笔购房款及签订合同之日),由违约方向对方给付相当于房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一、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海口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龙华区法院)
十二、 上述房产和土地办理过户手续所需交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十三、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于乙方支付购房款之日立即生效。
十五、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地址:
现家庭住址: 现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固定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海口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海中法执字第359-3号)
2、竞买协议
3、拍卖成交确认书(NO:0002496)
4、协办过户通知书(目前房产局丢失,法院补送达后交付)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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