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开采承包合同发包方:陕西格兰德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陈景华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兹就文家湾花岗岩开采工程承包的有关事项,经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承包标的物:宁陕县新场乡文家湾花岗岩矿(证号:6109232010117130103396)。第二条 承包范围:矿体覆盖层剥离、石材荒料开采工程。第三条 承包期限:五年(2011年4月2016年4月)。第四条 风险保证金:乙方须向甲方交纳风险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当发生工伤事故需要进行医治、赔偿时,如乙方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甲方可以用该项风险金进行预
2、先处理,而后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及时补足;当该项风险金不足予偿付时,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承包期限届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或欠款,甲方应全额退还风险保证金(不计息)。第五条 保证金及安全责任:根据作业岗位设置的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岗位职数和人员名单,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投保,险额为20万元/人,保险费由甲方承担。如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除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外,其余不足部分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如需提高保险金额,自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由于乙方责任原因造成从业人员漏保、未保,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对安全管理负全责,应对安全专项经费列入预算,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用各项安全防护
3、措施,配备有关安全保护设备用品。有关特殊工种(如爆破、装载机、挖掘机、电焊等)须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否则不准上岗作业。第六条 发包方式:总承包(人工、材料、设备、安全等项)。第七条 承包综合单价(按工程项目计价)1、 土方开挖:6元/m(包括出渣运距200m的运费)。2、 石方开炸:23元/m(包括出渣运距200m的运费)。3、 荒料开采:770元/ m(包括装车费)。第八条 计量方式及验收标准:土、石方工程按自然量方(实方)计取;荒料开采工程按原矿石计取体积(以现场量方为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荒料甲方可拒收。第九条 结算及支付方式:工程量每月结算一次,于次月5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月工程款。第
4、十条 民爆物品的计价与管理:乳化炸药12000元/T;电雷管3.60元/枚;导爆管(毫秒管、秒管)7.50元/枚。上列单价为甲方向乙方提供物品的结算价(包括运费),不随市场进行调价,涨跌的价格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根据乙方每月的实际耗用量与当月工程量一并结算。开工第一个月的民爆物品暂由甲方出资采购,并在当月工程款中扣回;第二个月开始由乙方出资采购。第十一条 质量要求: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制定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合理、有效提高荒料的利用率和成材率。如有夹层,应先行剔除;无法剔除而需一同爆破的,废石应予清理。其它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要求。第十二条 权利与义务(一)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享有该矿山的所
5、有权、处置权、管理权;2、 监督管理乙方的施工作业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返工甚至停工;3、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4、 积极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力争减少人力方面造成的误工、停工;5、 承担矿山公路、堆场、尾矿坝等工程项目的费用及税金、资源费。6、 提供照明电源、水源。(二)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享有该工程的承包经营收益,承担承包经营亏损;2、 按时、足额收取工程款;3、 遵守有关法律、施工方案、作业流程及安全制度等,遵守当地民风民俗,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配合、协助甲方开展各项工作。4、 承担各项承包生产所需要的设备、设施、用品、材料(炸材、油品、零配件等)的购置、维修、更新
6、费用以及所产生的人员工资、水电费、伙食费、安全经费、医疗费用等。自行搭建工棚及配置有关生活设施、用品。5、 不得向第三方转包或变相转包。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应视为违约,违约方除应承担违约金20万元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守约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如属乙方违约,甲方可从风险保证金优先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并由乙方及时补足。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政策和法规调控、战争、自然灾害、资源枯竭或开采价值低下、地质结构条件变化等)应视为免责,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予以解除或
7、终止:1、 承包期限届满;2、 双方一致同意;3、 工程项目完成或不能完成;4、 工程项目违反法律被撤销。第十五条 合同的续展:本合同承包期限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延长承包期限,也可另行签订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1、 开工时间初步拟于2011年4月上旬,具体时间根据天气、公路工程进度而定,以甲方的开工令为准(提前15天通知)。开工时间提前或延后不视为甲方违约。2、 承包单价中不含税金,由甲方承担。乙方在购买材料、设备时应
8、以甲方的名义开具发票,交由甲方建账。3、 乙方负有现场保管荒料的责任,如有失窃、盗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 甲方制定的施工方案,如与现场有出入之处,乙方有权建议甲方进行变更、调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对于甲方下达的不安全、不合理的施工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4、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力提高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荒料的全年产量不得低于10000m如为矿体结构、矿石质量、甲方责任等因素,则不受此限)。5、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经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陕西格兰德实业有限公司(章)乙方: (签字)住址:宁陕县广场路森林文化中心 住址:宁陕县江口回族镇江镇村江镇组82#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612424196504111210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2011年4月 6 日 签订地点:陕西格兰德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