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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开证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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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开证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防范进口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根据《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国际惯例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进口开证”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在落实足额担保条件或在本行给予客户的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内,对外开出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业务。 第二条 受理、审核和审批。 (一)授信额度内的开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理。申请人须向本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进口开证申请书》(附件1-1); (2)提交该单贸易项下的背景材料:进口商务合同、内销商务合同等,如为代理进口,还应提供代理合同; (3)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如申请人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C类企业。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时开立信用证,也需凭《登记表》); (4)如进口商品属于限制类商品,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件、证明文件等。对于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殊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应提交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对于实行进口自动登记制的货物应提供登记表格等; (5)运输单据为非全套空白抬头海运提单的情况下,还应提交信托收据; (6)其他本行要求的资料。 2.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几方面: (1)申请开立假远期信用证,申请人在本行应有相应的进口押汇额度。申请开立特殊信用证,包括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应满足《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2)进口商品不应为市场热炒商品、三废产品或销路不旺的商品; (3)进口商品价格不应偏离市场行情; (4)补偿贸易项下,条件应对等,包括:引进设备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返销产品抵偿设备技术价款的规定;偿还期限和结算方式等; (5)远期付款期限不应超过合理业务周转期; (6)代理进口或进口内销,被代理人或国内买家资信应良好; (7)进口管制商品,应落实进口许可证或有关批文; (8)申请人应无不良记录,以往未发生要求本行无理拒付事件; (9)应符合外汇政策及反洗钱的现行有关规定; (10)无其他不正常情况。 3.审批。审核无误后,经办行填制《银行进口开证审批书》(附件1-2),附申请人填写的《开立国际信用证合同》和担保合同(如需)及全套申请资料交审批人,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全额保证金或以本行存单、本行可接受的国债、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的开证: 1.受理。按照《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几方面: (1)是否符合外汇政策及反洗钱的现行有关规定; (2)开证申请的有关条款是否存在互相矛盾之处; (3)开证保证金币别与开证币别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考虑汇率波动的幅度,适当增加保证金金额或质押品金额; (4)保证金是否足额,如信用证中办法溢短装条款,应按溢装的开证金额要求客户提交保证金或落实质押条件,如客户申请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则应按照开证金额加假远期利息落实保证金; (5)如为本行存单、本行可接受的国债及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的情况下,应审查质押品是否足额。 3.审批。审核无误后,经办行填制《银行进口开证审批书》(附件1-2),附申请人填写的《开立国际信用证合同》和担保合同(如需)及全套申请资料交审批人,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 开证操作。 (一)审批完成后,经办行与申请人签署相关业务合同,按照审批意见的有关要求扣收保证金、办妥抵质押手续或扣减额度(按开证金额扣除相应的开证保证金或质押金额后扣减额度。开立假远期信用证时,应按开证金额加假远期利息扣减额度),确保各项审批条件均已落实后,将有关开证申请资料交单证中心结算人员操作。 (二)单证中心结算人员根据《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及《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开证。 (三)申请人按时赎单、对外付款后,经办行根据对外付款凭证恢复或注销额度。若为可循环额度并在效期内的,则相应恢复其开证额度;若为不可循环额度,则注销该额度。 假远期信用证项下,本行即期付款或本行委托他行即期偿付时,应相应恢复申请人开立信用证额度,同时占用申请人的进口押汇额度,到期客户还款,相应恢复或注销其进口押汇额度。 (四)如申请人需申请进口押汇付汇,则应按《银行进口押汇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 假远期信用证项下,本行即期付款时,应按照进口押汇有关办法进行核算和跟踪管理,确保申请人到期及时还本付息。本行委托他行即期偿付的情况下,应根据本行与合作行合作协议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 开证后的跟踪与管理。 (一)信用证开出后,经办行应关注企业的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记录进口到货、使用、销售、货款回笼等情况,对于申请人在经营中出现的负面消息,及时做出反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资金风险。 (二)为便于及时掌握进口货物到货的情况,在开立信用证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在开证申请书的海运提单中增加本行为“NOTIFY PARTY”。 (三)对于申请人的改证申请涉及增额、效期延展、付款期延长、有货权运输单据改为无货权运输单据等加大本行开证风险的内容,应严格把关,按照办法的审批程序报批,必要时应增加相应的担保措施。 (四)如以信用证项下贷款或进口押汇对外付款,经办行应及时做好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跟踪监控及催收工作,必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本行资金风险。 第五条 本规程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各经办行应根据本规程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并报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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