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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防病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商行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降低计算机病毒对系统的影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联社是指农商行联合社。本办法所称市级机构包括省联社各办事处和市级联社,市级联社包括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本办法所称县级机构包括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包括办理生产业务的柜面终端、办公用计算机以及各类服务器等。本办法所称病毒库升级服务器(以下简称升级服务器)是指定的,向其他计算机提供病毒库升级服务的计算机。本办法所称存储介质是指存储数据的载体,如硬盘、光盘、U盘、SD卡等。本办法所称内部网络是指核心业务系统和管理系统等所在的网络(不包括网银系统)。本办法所称外部网络是指除内部网络以外的网络。
第五条 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 省中心)负责防病毒系统选型、策略制定、技术支持、防病毒管理员的相关培训以及制度修订。
第六条 省中心设置专职防病毒管理员(以下简称 省中心防病毒管理员),市级机构和县级机构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防病毒管理员(以下简称市中心防病毒管理员和县中心防病毒管理员),并报上级科技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中心防病毒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一) 防病毒系统统一管理平台的安装、维护、策略下发;
(二) 负责定期对省中心升级服务器的病毒库进行升级;
(三) 负责省联社机关计算机防病毒软件的安装和维护;
(四) 指导、帮助省联社员工进行病毒的防护和查杀;
(五) 密切关注最新的病毒动态,及时通告病毒的相关情况,采取措施,做好全省网络系统的病毒防护工作;
(六) 定期对全省网络系统进行安全分析;
(七) 负责防病毒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全省农商行的防病毒管理情况。
第八条 市中心防病毒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一) 负责定期对市中心升级服务器的病毒库进行升级;
(二) 负责本机构计算机防病毒软件的安装和维护;
(三) 指导、帮助本机构员工进行病毒的防护和查杀;
(四) 接到相关紧急病毒通告后,按要求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五) 负责防病毒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所辖机构的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 县中心防病毒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一) 负责辖内机构计算机防病毒软件的安装和维护;
(二) 指导、帮助辖内员工进行病毒的防护和查杀;
(三) 接到上级相关紧急通知后,按要求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四) 负责防病毒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所辖机构的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章 计算机防病毒
第十条 所有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策略配置;要定期进行病毒库的升级;严格控制各种接口及设备的使用,如USB接口、读卡器、光驱等。
第十一条 所有接入内部网络计算机的病毒库必须通过内网的升级服务器进行升级。
第十二条 严禁在计算机上安装未经审批的、与业务无关的软件。
第十三条 办理生产业务的终端禁止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办公用电脑需要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的,参照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存储介质防病毒
第十五条 存储介质由专人管理和存放。
第十六条 要建立存储介质使用档案,对使用人及所使用的存储介质做登记。
第十七条 存储介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杀毒。
第十八条 对发现感染病毒的存储介质,必须隔离,并进行病毒查杀。
第四章 网络防病毒
第十九条 通过内部网络接收到的文件,如内部邮件、从FTP服务器上下载的数据等,必须进行病毒查杀方可打开。
第二十条 所有接入内部网络的计算机,未经审批严禁同时与任何外部网络以任何方式进行连通。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计算机接入内部网络。
第二十二条 接入内部网络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将病毒库升级为最新,并进行全面杀毒。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感染病毒的计算机,必须马上断网隔离,并进行病毒查杀。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参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省联社将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各级农商行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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