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及各公司私募基金事务管理工作,从集团的全局发展和各公司合法利益出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准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各公司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募集、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及更新、私募基金日常运作等事项的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操作指引等相
2、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指引的要求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第四条 各公司可自行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申请登记 1 至 2 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各公司不得设立 3 家以上(含 3 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由集团提供给各公司使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平台、与外部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共同合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平台不受不得设立 3 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限制。 因业务发展需要确需设立 3 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各公司应向法律合规中心提交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说明设立 3 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经法律合规中心核准,各
3、公司方可申请登记第 3 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本制度发布前,各公司已经申请登记 3 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各公司应一律进行清理,确有必要保留的,请与法律合规中心沟通。 第五条 各公司在向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应当向法律合规中心报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法律合规中心审核后提交协会申请备案。第六条 各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协会对各公司登记申请出具反馈意见的,各公司应当将协会反馈意见、公司回复、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材料报送法律合规中心审核。 如遇法律意见书提交日期即将截止等特殊情形的,各公司可向法律合规中心说明情况后,先行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将法律意见书提交法律合规中心补充备案
4、。第七条 各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协会未准予登记的,各公司应将未获核准登记的原因报送法律合规中心。协会准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协会准予登记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已登记情况、内控制度报送法律合规中心备案。本制度实施前,各公司已登记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各公司应在本制度发布实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情况、内控制度报送法律合规中心备案。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送法律合规中心备案。 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需要报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登记信息、重大事项变更及注销事项,由各公司统一填写私募基金
5、管理人登记情况统计表报送法律合规中心备案(附件一)。 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私募基金备案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申请私募基金备案的情况报送法律合规中心备案。报送材料应当包括申请备案基金的名称、申请备案类型、产品结构、募资规模、资金投向、底层资产、融资方、是否通过协会备案、未通过协会备案原因等。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信息,特别是关联交易、底层资产等相关信息,按时向投资者披露月报、季报、年报。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情况报送法律合规中心备案。报送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已经向投资者
6、披露了关联交易和底层资产情况,是否已经向投资者披露月报、季报、年报,披露的方式等。 第十一条 各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月、季度、年度更新私募基金信息,保证更新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将是否已更新私募基金信息报送法律合规中心备案。 本制度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报送的内容,由各公司统一填写私募基金备案信息、信息披露、信息更新统计表报送法律合规中心备案(附件二)。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发生兑付风险、非正常清盘或清算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报送法律合规中心。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协会、监管部门投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诉的原因、解决方案、
7、处理结果等相关情况及时报送法律合规中心。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协会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发出检查通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自查整改,配合检查。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检查事项和相关情况报送法律合规中心。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被监管部门、协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将监管或处罚的原因、处理决定和解决方案等情况报送法律合规中心。 集团将根据情节轻重在对各公司的业绩考核中扣除相应绩效奖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合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及时报送本制度规定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未尽事宜,由法律合规中心负责解释,并报请集团董事局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