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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路路通”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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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村商业银行 “路路通”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汽车贷款业务行为,推进我行个人汽车贷款发展,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民法典》、《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路路通”个人汽车贷款(以下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汽车或商用汽车的贷款。贷款购买车辆仅限于一手车。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较低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所辖营业部、各支行开展个人汽车贷款。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四条 向*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1年(含)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2.年龄在65岁(含)以下; 3.具备**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尽办公地址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备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5.能够支付不低于规定限额的首期付款; 6.个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7.贷款购买商用车辆的,应提供相应经营依据; 8.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五条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可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贷款人可依据有关借款人情形选择以上一种或两种担保方式。 第六条 采用抵押方式担保 1、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以该车的价值全额抵押; (2)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至少投保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以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全价作为投保的价值;投保期至少要长于贷款期半年。贷款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保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3)贷款本息还清之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2、以房产抵押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禁止以存在所有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抵押。对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总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七条 以质押方式担保的依照我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采用保证方式担保 1.保证方式担保,包括汽车经销商、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其中汽车经销商担保仅限于汽车抵押未办妥之前的阶段性担保。 2.经销商和专业担保公司的准入条件应符合我行《*农村商业银行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方式 第九条 贷款额度 自用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商用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60%。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的自用车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第十条 贷款期限 自用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商用车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可采用按季付息,分次还本方式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应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方式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贷款受理 贷款人受理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时,须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如下资料文件资料: 1.个人贷款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含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3.户籍证明(户口簿)。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等)。 5.收入证明或资产证明。 6.抵(质)押物权属证明。 7.抵(质)押物资产所有人(含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及抵押人或出质人身份证明; 8.有共同申请人的,还应提供共同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9.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10.购车协议、车辆购置发票及复印件、首付款收据、机动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进口车的随车检验单、货物进口证明; 11.购买商用车的,须提供借款人签订的营运证明。 12.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 调查要点包括: 1.贷款资料文件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有效。 2.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资质是否符合我行有关规定。 3.借款申请人的职业是否稳定,收入是否合理,是否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 4.借款申请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和固定电话。 5.审核购车协议是否与经销商签订,核实购车协议中的车辆价格是否真实。 6.需与借款人和资产共有人以及汽车经销商面谈,或到借款人和资产共有人的家庭及单位,调查核实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做好与借款人的谈话记录并经借款人签字认可。 7.拟提供的贷款担保是否合法有效,须进行抵押物评估的,是否提供由总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共有资产担保的,是否已经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有公司担保的,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及担保限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 8.以法人(汽车经销商、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除审查法人担保提供的关于资料文件资料外,还需审查承诺同意提供担保的合作协议等。 第六章 贷款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的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工作严格依照我行《*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指引》、《*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批流程暂行规定》、《*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授信出账及支付操作规程》、《*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说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原暂行办法自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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