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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际业务授信及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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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国际业务授信及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国际业务授信及贸易融资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根据贷款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34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及本行贸易产品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海外代付、提货担保、汇出汇款项下代付/押汇、打包贷款

2、、订单融资、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福费廷、信用证保兑、开立国外保函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本行贸易融资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项贸易融资产品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单证作业管理、检查监督、外汇政策管理。 第四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核定,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之外贸易融资的审批。 第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问责处理。 第六条 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细则操作贸易融资业务。其中信贷调查岗负责贸易背景中交易真实性调查、单证结算岗负责外汇政策合规和单据真实性及条款审核、分析评价岗负责授信业务风险的

3、分析评价、风险管理岗负责合同合规及业务风险的预警和风险事件的牵头处理、决策岗负责贸易融资业务的最终决策 第三章 受理与处理业务原则 第七条 根据授信对象的不同,办理不同贸易融资授信业务须占用工商客户授信额度或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八条 禁止在明知无真实贸易背景下,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单据的业务办理融资;禁止对通过编造的国际结算业务,甚至无任何代表货权的单据仅以套取银行资金为目的的客户办理融资业务。若企业存在下述情形之一,本行无法判断交易真实性、合规性的,可暂停为其提供贸易融资: 1、 通过转口贸易或转卖等形式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交易对手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无法提供船运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或者仓储公司

4、出具的仓单等有效货权凭证正本;通过境内保税监管区域转卖货物的,无法提供海关签发的进境备案清单原件或者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境备案清单打印件; 2、 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账款”项目异常;贸易款项用途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涉嫌存在非法拆借资金行为; 3、进料加工贸易标的物为黄金、珠宝、集成电路等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的商品;企业有形资产与贸易融资规模严重偏离;境内账户资金往来企业之间不存在贸易关系。 第九条 办理各项贸易融资,须按照总行风险管理部所制订的格式,与客户签订各类合同或协议文本。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应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

5、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上报制度。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贸易融资利息的计算、计提、印花税的缴纳及其它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照总行计划财务部、国际业务部等的有关规定执行。贸易融资业务发生逾期时应按有关财会制度进行计息、核算。 第十二条 融资利率根据本行规定的本、外币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国际结算授信和贸易融资业务均需核实客户贷款卡的有效性,并将业务数据上传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表内融资业务需要在我行信贷系统上发起和清分。 第十四条 贸易融资业务档案从业务完结日起保存5年备查。 第四章 贸

6、易融资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十五条 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管理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贸易融资额度的测算在常规授信额度计算方法的基础上,还要综合考虑:出口销售和进口采购规模、海关数据、上下游支付条件和结算方式、本行的收付汇记录、融资总额、经营周期及发展预期等综合测算。坚持企业融资规模与经营规模匹配的原则、贸易融资期限与贸易周期匹配的原则、遵循收益与风险匹配原则。 第五章 贸易融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七条 贸易背景真实是贸易融资存在的基础,是贸易融资风险控制的核心。对贸易融资背景的审查,应该贯穿于贷前、贷中、贷后各个环节,重点在贷前对客户的信用调查以及贷中、贷后对各类单据的审查。在业务办理

7、的各个阶段,对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得越全面,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轻,越有利于银行降低业务风险。 第十八条 本行的各项贸易融资业务的开展要在监管政策、行内各项制度管理下开展。 第十九条 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按检查形式可分为现场审查和非现场审查;按检查内容可分为交易审查和单据审查;按检查来源可分为内部数据审查和外部数据审查。 第一节 贸易背景交易真实性审查要点 第二十条 交易主体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融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人资格、营业场所或生产基地、社会知名度、历史沿革、商业信誉、企业规模、企业章程、资本构成、机构布局、环境保护、产品市场前景等。特

8、殊要求如下: (1) 不得办理无进出口经营权资格的企业贸易融资; (2) 谨慎办理业务经营场所为租赁的生产型企业的贸易融资; (3) 谨慎办理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为外籍的小企业贸易融资; (4) 谨慎办理海关分类 B 或 C,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内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贸易融资; (5) 谨慎办理多元化经营且涉及行业跨度大,资金占用多的民营企业贸易融资; 2、 申请人进出口业务情况,包括:经营周期、进出口结算方式及占比、连续三年海关进出口数据、银行收付汇记录、进出口业务模式、出口退税率及金额、销售渠道等。特殊要求如下: (1) 严格审查海关进出口数据(货物流)与银行收付汇(资金流)不相匹配的客户贸易

9、融资,分析原因的合理性; (2) 不得办理来料加工业务的贸易融资,同时关注特殊交易模式下(进料加工、转口转卖、易货贸易)的贸易融资业务; (3) 收付汇数据的核对可调查企业的对帐单,历史业务水单; (4) 出口贸易融资中,重点防范虚假贸易骗取银行融资: a. 谨慎办理第三方回款的业务; b. 本行出口应收帐款类融资(如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的)累计收回额大于本行出口收汇额(扣除同名划转)的出口贸易融资(由于合理原因国外付款延迟的除外); c. 谨慎办理买方较多,分散各地,但货物集中发往一地的客户,出口货物明显与买方的经营范围不相符的客户出口贸易融资; d. 谨慎办理买卖双方交易地位明显不对称,短期

10、内同时与多家知名企业建立贸易往来的客户业务; e. 对拒绝在贸易合同、发票等单据上注明约定的回款账户的客户;拒绝由银行寄送、传递全套单据(包括电放提单)的客户;拒绝银行与买方联系、验证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客户的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要谨慎办理。 3、 申请人财务情况,按照本行授信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特殊要求如下: (1) 不得办理资产规模与销售收入严重不匹配的企业; (2) 分析销售收入中内外销比例,其中外销收入要和企业的出口收汇数据进行比对;采购成本境内外采购比例,其中境外采购成本要和企业的进口付汇数据比对,并分析数据差异原因; (3) 出口押汇的贸易融资余额不得高于同期企业国外应收帐款余额; (4

11、) 关注企业进口类业务的记帐方式及记帐科目; (5) 关注代理进出口业务中申请人与被代理人的资金结算方式; (6) 申请人经营与财务状况持续异动,应及时调整授信政策; 4、 交易对手基本情况,包括:所在国家的经济、政治情况,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特殊要求如下: (1) 不得办理伊朗、朝鲜等制裁国家进出口融资业务; (2) 不得办理所在国正在发生战争或即将发生战争的贸易融资业务; (3) 谨慎办理存在经济衰退、贸易壁垒、涉及贸易的专项政策等潜在风险地区业务; (4) 买方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能力,卖方应具备相应生产和货源组织能力; (5) 谨慎办理注册地为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利于避税的国家,关

12、联交易或非长期合作客户,谨防利用皮包公司进行欺诈和伪造虚假贸易骗取银行融资; (6) 关注出口信用证贸易融资下世界排名 1000 名以外的银行的支付风险和违约风险;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品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交易商品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客户的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出口商品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等,进口商品应有合理用途; 2、 大宗商品,要特别关注商品的合同单价是否偏离市场;对于具有货币属性的商品,要特别关注企业是否通过虚假贸易背景来套取银行资金; 3、 结合市场及行业状况对交易贸易产品、单价、交易对手、交易记录、采购付款进度、结算方式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4、 关注出口退税率超

13、过 10%的出口商品的贸易融资,防止通过虚假贸易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第二十二条 融资用途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根据申请融资客户的结算特点、结算周期以及企业的财务情况,分析是否与申请的贸易融资产品、期限匹配,防止企业挪用资金; 2、 对于贷款性质的融资业务(如打包贷款与订单融资),应该严格按要求对用途进行关注,其用途应为具体贸易合同项下用于收购或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的支付款; 3、 对以应收账款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融资品种,重点审核应收账款债权权属是否真实有效以及相关凭证是否完备,确保还款来源充足; 4、 禁止贸易融资款项用于理财或非法拆借; 5、 对远期贸易融资特别是 90 天以上贸易融资

14、,无论本行是否收取足额或高保证金,均要加强与实际贸易帐期和规模的核对,辨别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有效甄别虚构贸易背景。 第二节 贸易单据真实性审查要点第二十三条 贸易合同审查: 1、 审查申请人提供合同是购销还是代销,严禁以代销合同作为贸易融资业务办理依据; 2、 审查合同标的物是否属于双方的经营范围,交易金额是否与双方的经营规模相适宜,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结算方式、结算期限与融资业务期限相匹配; 3、 审核合同名称,对于中英文名字中关键字一致或类似的要重点审查关联交易,谨防关联企业签订虚假贸易合同; 4、 审查贸易合同中金额,每次采购单价或数量变动交小或不变动的要谨慎审核; 5、对于首次合

15、作的交易对手合同要重点审查,必要时要调阅原件核实; 6、 严格审查与所有对手均使用一套合同模板的贸易融资业务; 7、 审查合同中付款条款是否和贸易融资金额匹配; 8、 贸易合同的格式是否规范,各项条款是否合理,有无不利于主张本行债权的条款; 第二十四条 交易单据审查 1、 进口开证申请书审查:单证人员应审核开证申请书与交易合同的一致性:开证申请书的金额应小于等于合同金额;货物描述、交易主体、装货港、卸货港等相关要素应一致; 2、 商业发票的审核要点: (1) 发票应由卖方签发,签章是否合格,发票的抬头一般应为买方; (2) 发票上有关货物描述、单价、总金额及价格条款与信用证或合同是否一致,计算

16、是否正确; (3) 有关唛头、包装数量、重量、体积等内容数据与信用证或合同、其他单据一致; 3、运输单据的审核要点: (1)海运提单(OCEAN BILLS OF LADING)的审核 不同船公司设计的提单格式不尽相同,由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直接涉及各关系人的责任和权益,提单的内容尽可能详尽、明确,应包括关于商品运输情况的记载和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具体如下: a提单是否明确标注承运人或代理人,是否合理的签章; b提单的收货人是否为买方,提单是否正确背书; c是否是已装船提单。如为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ILL OF LADING),应检查提单的签发日期是否合理;如为备运提单(RECEIV

17、ED BILL OF LADING),应注意提单上是否有已装船批注,没有装船批注的备运提单,本行不予接受; d. 提单上的货物描述是否与信用证、发票或合同一致; e. 提单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是否与信用证或合同要求一致。 f提单上显示的唛头、重量、体积与信用证和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 g提单上显示的运费支付情况与信用证的规定和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价格条款是否一致; h提单上注明全套提单的正本份数及实际交单份数与信用证或合同规定是否相符; i提单上是否有货装舱面或“不洁净”等其他不能接受的批注; (2)空运提单的审核要点 空运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和货物收据,但不是物权凭证

18、,不能背书转让。在很多情况下,空运提单并不是提货的必要条件,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办理提货,具体如下: a收货人的名称是否与信用证或合同交易主体相符; b装运日期是否合理; c起飞机场和目的机场是否与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一致; d. 关于运费的支付说明是否与信用证或合同一致。 (3) 单据真实性审核 a、在转口、转卖业务项下,单证人员在收到正本货物单据时,应审核运输单据的真实性。根据运输单据的承运人信息,到相应的官方网站核实提单信息,如:提单号,装船日期,货物名称、装货人等,并截屏保留查询页面;对于租船提单、承运人查不到的海运提单、空单,或其他无法核实真实性的货运单据,单证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交货物流向的

19、其他单据,如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境备案清单等,如客户应各种原因不能提供以上单据的,单证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供报关行、货代信息,由单证人员去核实提单、货物信息; b、海运提单是否为正本,是否有伪造迹象;货物流向是否合理,融资企业是否有足够理由支持其货物流向。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单据审核 1、 报关单审核:是否有伪造迹象;结算方式、运输方式、唛头、贸易方式等要素要和其他贸易单据一致; 2、 其他单据:买卖双方往来函电、进货单据、预付/收款水单等与交易单据的一致。 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 1、 跟踪贸易融资结汇资金的用途以及购汇资金的来源,其中结汇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购汇资金不得来源于拆借及

20、违规违法所得; 2、 跟踪企业的股权、经营情况、财务指标、上下游客户、担保、非财务等因素的变动情况; 3、 跟踪企业的结算往来情况;对监测中发现可能影响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情况,经营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原因分析和损失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测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风险管理部和国际业务部。 第二十七条 单证部门 1、 跟踪外汇管理局客户分类的变动情况,降级名单作及时上报风险部门; 2、 一旦发现虚假贸易情况及时上报风险部门及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 1、 向相关部门通报预警和风险事项; 2、 对违规人员和机构进行积分和问责; 第二十九条 授信审批部门 1、及时根据风险部门的预警信

21、息调整本行的授信方案;第三十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 1、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加大对分支机构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的监测力度。 第七章 风险提示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如果客户通过提供没有真实贸易背景而仅为出于套利目的的虚假合同在本行办理融资,即便是提供 100%的质押或保证金办理低风险业务,也有可能因为基础交易不真实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进而危及本行信贷资金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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