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从事之经营项目及乙方所在职位之特殊性,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内,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保密内容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条 保密内容
1、不为公众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及配方、产品设计方案、新产品研发过程及成果、经营计划及策略、客户资料、货源信息等。
2、甲方已掌握并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者(例如甲方的其它客户或供货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及配方、产品设计方案、新产品研发过程及成果、经营计划及策略、客户资料、货源信息等。
3、甲方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确定为商业秘密的资料及信息。
第三条 保密期限
除非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保密内容可以不用保密,否则乙方应从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包括试用期在内),无限期保守甲方之商业秘密。
第四条 甲方的保密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制定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并在甲方内部予以公开公示。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有权对乙方违反前述规章制度而泄密的行为进行处罚。
3、 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一切泄密行为,对因保密而行使职权的员工进行保护。
4、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离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离职时,如甲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对其离开时所携带之物品进行检查,以确保乙方未带走任何保密资料。
第五条 乙方的保密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 对乙方因执行本职工作而获取、掌握的甲方任何保密内容,乙方不得利用该保密内容从事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披露、允许第三人使用。
3、 对乙方非因执行本职工作而获取、掌握的甲方任何保密内容,乙方不得自行对该保密内容作任何利用,不得披露、允许第三人使用。
4、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任何保密内容,从事甲方授权以外的项目研发和其他技术改进,否则该研发及改进所得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无权享有。
5、 乙方不得用任何形式复制属于保密内容的资料和信息。
6、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从事项目研究开发,研究开发完成后须立即将研究之所有资料交由甲方保管。
7、 当有关保密内容的资料或信息交乙方保管时,乙方应尽力确保其安全。
8、 在甲、乙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不论乙方是否正在进行项目研发,都应交出其所持有或控制之一切与保密内容相关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原件、个人笔记、摘录、复印资料、计算机资料等);
9、 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双方合作关系的终止或变更而消除。
第六条 泄密
1、 凡未经甲方总经理书面授权而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透露上述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2、 当甲方将有关保密内容的资料或信息交由乙方保管时,若因乙方保管不当造成该资料或信息的遗失、公开、泄露的,同样视为泄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如乙方行为造成泄密的,应立即终止泄密行为及因此而引致的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积极协助甲方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泄密范围的继续扩大,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五 万元(¥50000.00元)或不低于所泄秘密的研究开发设计成本5倍的违约金(以数额较高者为准)。
2、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3、 若该泄密行为发生在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则乙方除承担上述责任外,甲方还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及分享
1、 本协议所约定的技术成果,系指乙方在聘用期内因执行甲方任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条件、技术条件所进行或取得之研发成果和技术资料(以下简称“该技术成果”)。
2、 该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发明、技术创新、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工艺流程等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成果。
3、 若该技术成果属于非专利技术,则甲方对其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4、 若该技术成果可进行专利申请,则专利申请权由甲方独立享有,乙方无权干预。
5、 若该技术成果通过专利审查,被授予专利权,则其专利权及基于专利权产生的一切收益为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分享。
6、 甲方还享有基于该技术成果产生的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及收益。
7、 乙方应对该技术成果在甲方获取专利前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公开、向第三人泄露或转让该技术有关信息。否则,视为乙方泄密,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8、 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甲方无法基于该技术成果产生利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竞业禁止
乙方保证,自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到其他生产与甲方同类的产品或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甲方可对乙方的保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及方式由双方另作约定。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之履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协议履行地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名):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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